导读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逾八年,随后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自2001年起先后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到(四)。除此以外,中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可谓浩渺如烟海,如此繁杂的劳动法律制度背后是各行各业、各种经济组织存续对劳动力的基本需求和依赖。因此,劳动立法或司法的每一次变革、举措都与企业的用工行为、存续发展休戚相关。
四川省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于2016年1月15日向全省各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发出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以下简称“省高院解答”】,指导全省劳动争议案件的民事审判。本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以及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理解,对省高院解答中的裁判观点及标准进行个人视角的解读,囿于时间与篇幅,拙文仅为一家之言,敬请同仁批判指正,期待观点争鸣、百花齐放。
五、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
3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加班费计算基数的,从其约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按照本意见第29条确定。
依照前款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当地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6.劳动者对加班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加班的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及已支付的加班费数额举证。
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时间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
【律师解读】
最高院司法解释(三) 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加班主张的判定除了依赖加班事实以外,还依赖于加班具体时间、加班费计付标准等因素,解答明确了对于基本加班事实以外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合理分配了劳资双方的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二年之前的加班时间应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该条有利于减轻了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负担。
特别提请企业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加班费计算基数。
37.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的仲裁时效适用一年的时效规定,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经劳动者同意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顺延至下一年度的1月1日起计算;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的,该年度的未休年休假折算工资仲裁时效从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计算。
【律师解读】
本条明确了未休年休假相关待遇的仲裁时效起算问题。
38.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已实际履行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认可该协议的效力。
劳动者主张协议约定的标准低于法定标准,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补差的,应告知其就协议的效力另行起诉。
【律师解读】
本条有条件地认可了工伤保险赔付协议的效力,即双方协商达成且单位已实际支付相应款项的协议被认定有效。工伤赔付协议往往并非按照法定的标准支付费用,劳动者为了获得及时的赔付,可能放弃部分的经济利益,这种放弃只要不背离公平合理的原则,司法就不应当干涉。全国各级法院确有不少判决否定了工伤保险赔付协议的有效性,但此种协议的效力绝不能一概而论,只有协商的赔付标准明显低于应付的赔付标准,司法才有干涉或调整的必要。是否参照违约金调整30%的数额标准,还是法官自由心证,有待未来审判工作的进一步检验和论证。
39.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且濒临破产,遭受工伤的劳动者要求其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的,应分别处理:用人单位已经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能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伤残津贴支付可以依照《社会保险法》第40条的规定处理;若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的,可以按四川省当前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时间,判决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
【律师解读】
经济下行,企业破产成为解决经营困境的“常态化”出路。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伤残津贴如何计算,将决定该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清偿的具体金额,本条解决了用人单位破产情形下伤残津贴有法可依的问题。
40.劳动者因工受伤非因自身原因导致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效,劳动者或其近亲属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向劳动者释明。劳动者变更诉讼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普通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律师解读】
工伤认定超过法定时效的劳动争议,可以经释明后直接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为普通的人身损害赔偿,极大地减轻了劳动者的程序负担,也节约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值得肯定。
四川省劳动争议裁判新规的律师视角重点解读(三)
作者:赵珂来源:四川衡平律师事务所

导读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施行以来已逾八年,随后国务院公布并施行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最高院自2001年起先后公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到(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