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各地规定类比分析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鼓励“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以来,上海、杭州、北京、重庆、广州、深圳、江西、山西、内蒙古、河南、苏州、武汉

自国务院2021年10月31日发布并实施《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鼓励“允许债权人等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以来,上海、杭州、北京、重庆、广州、深圳、江西、山西、内蒙古、河南、苏州、武汉、佛山、河北等地,纷纷出台有关“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文件或者在实践中先试先行。
管理人的工作是围绕化解债务危机、实现债务清偿展开的,对债权人或债务人而言,能够选到自己信赖且业务素质高的管理人负责具体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各方协力共进,是破产案件顺利推进最大的前提。我们对这一趋势是欢迎的,河北省虽然还没有出台有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已有法院勇于尝试,但大多数法院仍持保守态度。为此,我们对各地规定进行了分析研究,希望有助于本省统一指导意见的形成。(文后附对比分析表)
1、上海市浦东新区-减少推荐人限制,平衡各方利益
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上海市浦东新区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企业破产制度若干规定》。文中指出,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但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名管理人人选,如被提名人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其担任管理人。
来源:上海高院
2、北京市-更适用于大案及关联破产案件
2022年04月22日,北京破产法庭发布《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以一家或者多家债权人的名义,在北京市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向本院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或者两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来源:北京破产法庭
3、广州市、深圳市-先试先行,合理调整各方利益
广州市和深圳市虽然尚未出具具体的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规定,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第四十六条已经规定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选择破产案件管理人。深圳市虽亦未出台推荐破产管理人规定,但在2020年8月31日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中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自人民法院公开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债权人可以单独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人选。
4、浙江省杭州市-债权人债务人共同推荐,兼顾双方权益
2022年03月14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细则》,将企业破产案件分为重大破产案件、普通破产案件和小额破产案件三类,并规定重大破产案件,应当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普通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邀请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小额破产案件,应当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同时规定债务人或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破产案件和预重整案件,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
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s://hangzhou.zjcourt.cn/art/2022/3/16/art_1229181267_58866568.html
5、重庆市-适用条件限定较多,实践可操作性较难
2022年05月05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办法》,指出主要债权人可以推荐重庆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成员单独或者联合担任管理人,《办法》对适用案件类型、推荐程序、被推荐人要求、推荐材料等多方面给予了详细规定,但对债权人实际操作而言,相对难度较大。
来源:破产法实务
6、江西省-自主性大,兼顾债权人债务人二者权益
2021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江西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管理与监督工作办法(试行)》中第四章第二十二条提及,在人民法院通过随机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前,债务人和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选择我省在册管理人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受理法院可以指定被选择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另江西高院在2022年6月15日出台的《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中十三条亦明确规定,债务人、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推荐的我省破产管理人名册在册中介机构,人民法院可直接指定其为临时管理人。
7、山西吕梁市-程序公开透明,保障其他权利人异议权利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7月4日也印发文件,在吕梁等3个城市试点“债权人推荐选任破产管理人”。近日,吕梁中院出台全省首个专门针对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审判规范《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申请审查案件时,主要债权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的推荐书、接受推荐函来申请推荐管理人。
8、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更适用于大案及关联破产案件
2022年7月15日,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推荐指定管理人的工作办法(试行)》,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以一家或者多家债权人的名义,在内蒙古自治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推荐一家中介机构或者两家中介机构联合担任该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来源:泰安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9、河南省焦作市-放宽推荐人债权额度,更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2022年10月21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接受债权人推荐指定管理人工作办法》,规定破产案件受理前,债务人的主要债权人协商一致,可以以一家或者多家债权人的名义,在河南省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中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至少推荐两组中介机构(一家中介机构单独或者两家中介机构联合为一组)担任该案件的破产管理人。
来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http://jzz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14794
10、苏州市-给予债权人对管理人选任更大话语权
苏州市中院对《关于适用预重整程序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下称《预重整意见》)进行了修订,苏州中院在此次修订的《预重整意见》中增设了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主要债权人”即主要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债权额合计占已知总债权额二分之一以上的主要债权人向法院推荐管理人的条款。
来源: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1、河北省石家庄市、河北省沧州市、广东省佛山市、湖北省武汉市-勇于实践,先试先行
该四地虽未出台具体的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规定,但均在实践中勇于创新与探索:
河北省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0日发布《关于接受中科恒运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公告》,其中对推荐条件及提交材料等进行了释明。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于2022年9月8日发布《关于接受河北任德管业有限公司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公告》,接受主要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
上市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7月12日发布的《关于推荐重整管理人暨重整进展的公告》显示:为促进重整相关工作有序推进,在法院正式裁定受理公司重整之前,公司拟与债权人共同向法院推荐临时管理人,协助公司开展预重整相关工作,以保障债权人、股东、公司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重整成功机率。2022年7月11日,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同意推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级破产管理人名册内的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和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临时管理人。2022年10月3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并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推荐,于同日指定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联合担任公司管理人。案件进展顺利,《重整计划》已于2022年12月2日经法院裁定批准。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破申40号之一《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显示,在涉及武汉光谷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预重整一案中,债务人及主要债权人向人民法院共同推荐本案临时管理人。
附:各省市关于债权人推荐破产管理人规定及实践做法类比一览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