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总结优秀办案经验,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海泰所评选并发布“2022年度优秀案例”榜单,即日起将为大家陆续推送。本期发布海泰所2022年度“优秀诉讼案例”(下期),共计案例6起,涉及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合规、争议解决等多个领域,供广大律师同仁参考。
案例一、承租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出租人诉请获法院全部支持
关键词:合同纠纷 合同形式 诚实信用原则
案件概要
2017年,某国企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三年。该轮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该国企委托评估公司对其管理范围内出租房屋的年租金重新进行了评估,经该国企内部程序后,明确该机械公司老合同届满后,如签订新一轮租赁合同,需增加年租金2万元。2020年,该国企将价格调整后的新租赁合同签字盖章后交付机械公司,机械公司在其还未签字盖章的情形下,先向该国企付清了新一轮合同中第一年的全部租金。事后,该机械公司将签字盖章的新合同交给该国企,但其中第二页被其篡改,减去了增加的年租金。该机械公司向该国企提出之前由于财务弄错多支付了2万元,要求退还新一轮合同中第一年多支付的费用。2021年,该机械公司依旧按照未涨价的金额支付年租金。经多次催促无效后,该国企遂委托海泰开发区分所的石剑平律师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机械公司补足相应的租金。该机械公司接到起诉状副本后反而提起反诉,请求判令该国企赔偿因未尽管理、维修和养护义务而造成的房屋使用功能损失及财产损失。2022年,一审法院开庭结束后,石剑平律师拟写了一份三千余字的代理词提交法庭,其中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材料,着重阐述了《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九条涉及的合同形式及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支持该国企的诉讼请求,驳回该机械公司的反诉请求。最终该国企的诉请全部得到了支持。该机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彰显的是民事活动中最重要的价值取向。合同双方从磋商、签约到合同履行的各个环节中,都必须践行诚实信用原则。本案机械公司无视房屋租赁合同事实上已经成立且生效的客观事实,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篡改合同,不但不履行支付租金的应尽义务,反而提出反诉,结果全部败诉的教训,值得我们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法治经济。法治社会,无论企业还是个人,不讲诚信,终将没有立身之地。
主办律师
· 石剑平律师 ·
海泰所高级合伙人
石剑平,浙江海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主任、执委会成员、高级合伙人。从事专兼职律师工作前后二十多年来,共办理刑事、民商事、行政诉讼及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1000多件。现业务涉及的主要领域有公司、政府法律事务,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
案例二、建筑资质的善意受让方如何面对转让方一次次“无妄之诉”——海泰律师在一审、二审、再审代理均获支持,为企业赢得权益!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资质分立 股权转让 侵权行为 善意取得
案件概要
原告四川A公司与四川B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四川B公司代理原告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事项,升级成功后的资质分立事宜均由四川B公司负责。为全面履行《委托代理合同》,四川B公司遂与被告商定资质分立及平移事宜,通过成立目标公司并进行多次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委托代理合同》目的(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上述资质分立及平移事项均获得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准及公示;《股权转让协议》加盖有原告、被告单位公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
后原告以其与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中落款处加盖的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真实等为由,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并以原告与四川B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未约定股权转让事宜,主张四川B公司无权转让该股权,因此《股权转让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综上,原告起诉被告侵权,并要求被告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海泰律师代理被告,由于本案涉及交易主体较多,每一层交易主体之间均是单线联系,为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还原交易事实,海泰律师制定了严密的代理策略:
一、确定法律关系
原告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的真实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后双方完成工商登记信息变更登记,已产生商事公示效力。
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告与四川B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不影响由此产生的各层交易行为。四川B公司作为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归属于委托人,即原告。
二、完善证据链条
一方面,海泰律师收集并提交了各方交易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文件。另一方面,海泰律师说服重要证人出庭作证,就交易过程中的文件签署、资质转移的办理、目标公司的设立及股权转让的办理等事项接受询问,还原案件事实。
三、分析争议焦点
基于案涉法律关系及详实证据,海泰律师代理被告主张《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一方面,《股权转让协议》中原告公章具有形式真实性,被告因此产生合理信赖,相信原告基于真实意思表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被告是善意相对人,未实施过任何侵害原告财产权益的行为;也向原告指定账户支付了合理对价。另一方面,原告在此过程中未提出任何异议,积极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义务;被告通过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取得目标资质的方式符合资质分立及平移的实务操作惯例。原告不应割裂两者,仅承认委托四川B公司代理资质分立事宜,而不委托股权转让及工商变更等事宜。
一审、二审、再审法院均判决支持海泰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实务中大量建筑业企业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实现资质分立目的,对于此类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尚无明文规定。
本案涉及多方主体,每一层交易主体之间均是单线联系,因此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还原案件事实亦是本案的重难点。
基于海泰律师提供的书面证据及证人证言,法院认定通过股权转让是取得目标资质的唯一手段,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也符合资质分立平移的实务操作惯例,构成善意取得,在此过程中被告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有利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维护商事登记公示主义及商事交易自由原则,激发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主办律师
习平律师
海泰所高级合伙人
习平律师,海泰所公司与资本市场部主任。主要从事重组并购、企业投融资等非诉项目以及建筑房地产案件的办理,成功代理近100件疑难复杂的建筑房地产诉讼案件,主办过并购重组、破产重整、股权投融资、资本运作、私募基金、PPP项目等重大非诉讼项目20余个,承办过股权激励、股权架构、公司顶层制度架构等常规非诉项目30余个。
徐志远律师
海泰所专职律师
徐志远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顾问。执业以来,办理多起民商事纠纷案件,为客户提供企业合规、风险内控、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案例三、刑事合规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刑事合规 伪报原产地 偷逃税款 不起诉决定
案件概要
为了回应美国政府对从中国进口商品加征关税,我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2019年决定,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铜废碎料加征关税。J公司为了逃避加征关税,将其采购的原产于美国的铜废碎料,在香港中转换箱,并由香港Z公司运作,从而伪报原产地为香港进口,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合计偷逃应缴税额达人民币87万余元。海泰律师介入后发现,J公司规模庞大,每年营收额近10亿元人民币,仅向国家税务局、海关等缴纳关税及代征代缴增值税即高达上亿元,符合刑事合规要求。据此,海泰律师主动向办案检察院提交启动刑事合规申请,自愿接受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考察,为J公司量身制定合规计划、搭建合规管理组织、制定合规管理制度、打造合规程序体系的“三道防线”以及风险预警与处置机制,帮助J公司形成了较为规范的原料采购、海关申报、财务审核、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业务风险内部控制流程。经过六个月的整改,第三方监督评估小组一致认为,J公司构建的合规管理体系符合有效性标准,能够有效预防类似违法犯罪行为。检察院经听证后,最终作出了对全案不起诉的决定。
典型意义
在海泰律师协助下,J公司构建了相对完整的合规管理体系,不仅为J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也提升了J公司的企业治理、业务流程以及风险防范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增强了J公司的市场竞争力,让J公司在整体市场受到疫情冲击的负盈利情况下,仍能够实现保增长、不减员、高纳税,真正实现了刑事合规政策,让企业“活下来”“留得住”“经营得好”的目的。
主办律师
杨军汉律师
海泰所高级合伙人
杨军汉律师,海泰所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先后在地方公安和海关缉私系统工作20年。其间两次荣立个人二等功、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主要从事走私犯罪案件的辩护工作,先后在上海、广州、南京、合肥以及青岛、珠海等十余个城市办理走私犯罪案件上百件。
罗杰龙律师
海泰所薪资合伙人
罗杰龙律师,海泰所刑事演武堂成员,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副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刑事风控等非诉讼法律服务。自执业以来,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对诈骗、走私等经济型犯罪案件有深度研究。
案例四、背靠背买卖合同,上游利用“背靠背支付条款”损害下游供货企业利益,成功代理下游主张中游直接承担付款义务
关键词:附条件生效 背靠背支付条款
案件概要
被告的上游向被告采购货物,被告向原告采购货物,约定被告收到上游的货款后再将货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供货完毕后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以上游未付款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典型意义
背靠背买卖合同中,下游供货企业作为终端乙方,通常居于较为不利的交易地位。背靠背支付条款成为了上游企业与中游企业串通起来损害下游企业利益的惯常伎俩。突破背靠背支付条款,让中游企业直接承担起支付义务,对保护下游弱势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主办律师
许珩律师
海泰所专职律师
许珩律师,海泰所七星团队成员。主要业务领域为争议解决、公司与并购、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刑事辩护业务领域。执业来,主办和参与多起民事争议案件、商事纠纷案件、建筑工程类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
案例五、主动违约也能胜诉?代理二房东降低违约损失
关键词:房屋租赁合同 招投标 主动违约 损失降低
案件概要
被告通过招投标方式中标原告某项目的整体租赁及运营,并将标的物分割出租。后因新冠疫情等因素,被告亏本经营一段时间后主动提出解约,但双方无法就解约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且因被告不再支付租金,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原告支付租金、实际占用使用费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本案中的租赁合同系招标时的公示合同,合同内对承租人主动违约时违约金有明确约定。且被告主张解除合同时,租赁标的物部分已空置,部分仍有实际承租人承租。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推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部分租赁物交还(分空置商铺交还及带实际承租人的商铺交还)、实际损失举证等,并提出原告的违约金赔偿应与损失相对应,原告的损失主要在于被告交还房屋时空置房屋的损失及再出租成本。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仅需按照租赁房屋交还时空置房屋的三个月租金标准支付违约金,极大的降低了被告主动违约时应当承担的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的难点在于招标合同中已公示的条款是否可以调整,以及租赁合同项下如租赁房屋无法有效交还将持续产生租金或实际占用使用费等损失。本所律师通过举证及推动房屋分情况交还,有效的降低了承租人应当承担的违约成本,对于租赁合同双方均具有较好的借鉴意义。
主办律师
沈芳芳律师
海泰所薪资合伙人
沈芳芳律师擅长房地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领域的非诉讼和诉讼业务。执业期间,主办过多起房地产收并购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合作协议起草等项目,参与过国家开发银行“内保外贷”合规审查项目,同时负责为多家企业和多个房地产项目提供日常法律顾问服务。
案例六、房东拒绝开具租赁发票,代理承租人成功获得法院判决
关键词:租赁合同 不开发票
案件概要
本案系原告租赁被告位于上海市某地的办公用房作为经营场所,后因原告工作地点发生变动,提前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双方对违约金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以违约金不足为由拒不开具租赁费发票。海泰律师介入后,进行了案例检索,与法院、税务局沟通,并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开具发票,最终一二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被告迫于强制执行压力履行了开票义务。
典型意义
本案标的并不大,但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开具发票时,常规操作只能通过税务举报一种途径解决,且不能达成税务抵扣目的。本案通过法院诉讼及强制执行达成税务抵扣目的,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主办律师
庄程巍律师
海泰所薪资合伙人
庄程巍律师自从业以来,办理多种民商事、经济纠纷案件,具有较深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企业内外部经营管理制度,各类合同风险控制等法律事务。
乐美迪律师
海泰所专职律师
乐美迪律师主要业务领域为民商事争议解决、法律顾问。乐律师为多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多位私人客户提供企业合规、公司治理、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
海泰所2022年度“优秀诉讼案例”(下期)
作者:海泰律师事务所来源:海泰律师事务所

为总结优秀办案经验,推广创新办案思路,海泰所评选并发布“2022年度优秀案例”榜单,即日起将为大家陆续推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