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的国情下,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和对子女婚姻的祝福,往往会“赞助”子女购买房屋。但是,如果子女的婚姻走到离婚这一步,房屋往往会是双方所争夺的财产之一,此时部分人可能会说“我爸妈给我买的房子,应该归我”。
但是,这个房子真的是爸妈给你买的吗?这个房子真的属于你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对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置的房屋,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分别处理:
(1)父母在子女婚前出资为其购置房屋
若父母在子女婚前为其购置房屋出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父母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与子女的配偶无关,即该房屋应属于出资父母的子女一方所有,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子女夫妻双方的除外。
案例一:案号:(2021)鄂02民终1529号
关于黄石市黄金山开发区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该房屋于2017年5月12日办理了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吕某1名下,吕某1主张该房系其父母为其个人所购,应属于婚前吕某1的个人财产。
(2)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置房屋,且有约定
若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置房屋出资,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有约定,该出资应当按照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约定认定其性质。双方既可以约定该出资为借款,也可以约定该出资为赠与。
而在司法实务中,对于约定的认定本质上是对与双方出示的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从而认定所涉出资的法律性质,进而认定所涉房屋的归属。
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需要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情形来判断,例如是否出具借条、借条的出具时间、出具借条时双方的婚姻状态等等因素。
例如,当所涉款项均用于购买房屋时,案例二中借条出具于转款前,且此时双方正处于良好的婚姻关系中,因此,该款项应属于父母与子女双方之间的借款;案例三中借条出具于双方协议离婚后,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表明“无债权债务纠纷”,因此,该款项应属于父母对子女双方的赠与。
案例二:案号:(2021)湘0103民初9518号
本案中,聂素平向杨峰转款前,杨峰给聂素平出具了借条,记载向其母亲聂素平借款25万元,由此表明杨峰与聂素平就转款的性质明确约定为借款,而金茂梅溪湖13栋702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购买房屋用于生活所需,虽然《借条》中仅有杨峰的签字,但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杨峰、米丽梅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5万元。
案例三:案号:(2021)鲁02民终8931号
关于封思民、董凤言为涉案房屋出资的489533元是否是其子封亚斌的个人借款,首先,封亚斌、于艺在离婚时均表明无债权债务纠纷。其次,案涉借条首次出现于一审案件中,封亚斌提交该借条是因为想要撤销“房产归女方”的协议。案涉借条系在封亚斌与于艺双方协议离婚后出具,并作为封亚斌撤销其与于艺离婚财产分配协议案件的证据,不能证明封亚斌、于艺与封思民、董凤言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涉案款项应为封思民、董凤言对封亚斌、于艺的赠与,涉案房屋应为封亚斌、于艺的夫妻共同财产。
(3)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置房屋,且无约定或约定不明
若父母在子女婚后为其购置房屋出资,且父母与子女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一般情况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夫妻双方,但明确约定赠与夫妻一方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所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即,所涉房屋原则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案例四:案号:(2020)沪0112民初28451号
本案中,原被告父母均有向原、被告转账资助购房的款项,且在原被告婚后均有以装修、还贷亦或以生活补助等名义向原被告转账。上述钱款均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影响上述房产应属原、被告婚后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之性质。
案例五:案号:(2021)豫0403执异84号
本案中,人民法院查封的赵统名下位于平顶山市卫东区的房产系其父母为其结婚在其婚前出资全款购买的,房产权属登记在儿子赵统名下,其出资行为构成法律意义上对儿子赵统的赠与行为,因此赵统依据赠与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综上,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认定可以分为两步:
第一,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既可约定为借款,也可约定为赠与夫妻一方或双方;
第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属于父母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明确表明归子女一方的除外。
离婚时,爸妈给买的房子怎么分?
作者:吴月清来源:FO埃孚欧视野

在中国的国情下,父母出于对子女的爱护和对子女婚姻的祝福,往往会“赞助”子女购买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