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村是否需要为治安联防人员购买社保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关于村是否需要为治安联防人员购买社保的问题,我们的分析意见为,目前暂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要为治安联防人员购买职工社保,具体的分析理由如下: 一、农村集体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特殊性,对于治安联防队员等工作

关于村是否需要为治安联防人员购买社保的问题,我们的分析意见为,目前暂没有明确的规定,一定要为治安联防人员购买职工社保,具体的分析理由如下:
一、农村集体组织实行村民自治的特殊性,对于治安联防队员等工作人员,购买或者不购买社保,由村民表决决定。
1、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共产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的规定,我国农村事务实行村民自治原则。基于以上规定,村集体可以表决不为村集体的工作人员购买职工社保。
2、农村集体组织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的主体。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并没有明确将村集体经济组织列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也没有排除在外。我国民法典第96条、第101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具有法人权利义务。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具有法人资格,也具备用工的资格,如果村集体表决,为相关工作人员购买社保,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参加农村养老保险,能不能作为购买职工养老保险,需要咨询社保部门。
3、目前,农村集体组织的主体有:1、村民委员会;2、集体经济组织、经济联社;3、村的经济发展公司。如果是已成立了公司的,应按公司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正式签署劳动合同的员工购买职工保险。
二、我省的司法实践,认为治安人员与村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缴纳职工社保。
目前我省、我市倾向于认为治安联防人员与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的主要审判意见为,治安联防人员,负责村的治安巡查、安全检查,协助当地派出所处理片区治安案件等工作,其服务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社员,工作内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参与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与其社员身份密切相关,既是本社治安管理工作的参与人,也是管理成果的受益人,是村民参与村社自治活动的体现,其工作内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管理职能范围,不构成劳动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即不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要求缴纳职工社保没有法律依据。
附件:
相关案例(一)
广东高高级人民法院:李某某、广州市A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根据李某某申请再审的理由和A公司提交的答辩意见,分析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维护社会治安,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范》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经济联合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在现代市场经济自由化以及专业化的趋势下,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所有人普遍以投资者(股东)的身份,设立公司来行使对集体经济的管理职能。李某某作为A村的村民,同时亦系A经济联社第五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股东。A经济联社安排李某某到A公司从事物业管理工作,这与其A经济社社员身份有密切相关。李某某既是A公司管理工作的参与人,也是管理成果的受益人。可见,李某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有别于普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其工作内容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一般特点。李某某在A公司工作并领取相应报酬的行为是其作为村民、社员有偿参与村社自治活动的体现,李某某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基本特征。因此,李某某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社会保险待遇等,缺乏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樊某某劳动争议再审民事判决书。樊某某据以主张与B公司、C存在劳动关系的主要证据是盖有C、B公司公章的工作证、上岗证。樊某某作为治保员,负责某村的治安巡查、安全检查,协助当地派出所处理片区治安案件等工作,其服务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社员,工作内容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本案的C、B公司是由某村委会、某经联社组建的企业,其进行经营性活动,管理村集体财产。樊某某作为某经联社社员,其工作证、上岗证亦注明某村委会、某经联社等组织名称,参与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与其社员身份密切相关,既是本社治安管理工作的参与人,也是管理成果的受益人。樊某某担任治保员并领取相应报酬的行为是其在特定历史时期作为村民、社员有偿参与村社自治活动的体现,其工作内容属于某经联社、某村委会的职能范围,而其与B公司、C之间的关系并不构成劳动关系。故樊某某主张与B公司、C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劳动关系项下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相关案例(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某B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天河区某经济发展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樊某某主张与某实业公司、某经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交了工作证、上岗证等证据,该工作证、上岗证中虽有显示某实业公司名称,但其中亦注明了治保会、某村委会、某股份合作经济联社以及广州市天河区群防群治支队等多个组织名称。樊某某作为治保员,负责某村的治安巡查、安全检查、协助当地派出所处理片区治安案件等工作,该工作明显具有公共事务管理的性质,服务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社员。而某实业公司、某经济公司主要负责经营管理村集体财产,并无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方面的职能。显然,樊某某的工作内容、范围已超出某实业公司、某经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范围,其提供的劳动并不属于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樊某某任职治保员期间需遵守《某村治保会规章制度》。结合该规章制度内容、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樊某某的工作性质,可以证实樊某某并非存在单一接受某实业公司、某经济公司的工作安排及管理的情形。可见,樊某某与某实业公司、某经济公司之间有别于普遍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隶属于用人单位,其工作内容为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一般特点。樊某某作为某经济联社社员,其参与当地的治安联防工作与其社员身份密切相关,其既是本社治安管理工作的参与人也是管理成果的受益人。故樊某某担任治保员并领取相应报酬的行为是其作为村民、社员有偿参与村社自治活动的体现,其与某实业公司、某经济公司之间的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现樊某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支付劳动关系项下的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费、年休假工资等,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相关案例(四)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张某某与广州市白云区某村经济联合社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本院认为,《广东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建制经过改革、改造、改组形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包括经济联合总社、经济联合社、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联合总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广东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村中国XXX组织的领导下,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各级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因此,南村联社属于实行民主管理的自治组织,依法经营管理本组织集体所有的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由村民或者村集体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应当接受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对其履行职责的民主评议。张某某虽然提供了工作证、合格证书、银行明细拟证实与南村联社存在劳动关系,但上述证据证实其从事计生工作,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性质,服务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张某某作为南村联社社员,在本村从事计生工作,为本社社员服务,属于由经济联全社承担误工补贴的聘用人员。张某某主张与南村联社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南村联社支付工资差额和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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