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第二十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展示兰迪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实力及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经兰迪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组织评选,兰迪全国27家办公室推荐,评选出2022年兰迪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本次案件主要有三个方面特点:
一是代理效果显著,均为胜诉案件;
二是案件具有一定前沿及复杂性,对同类案件的代理具有重要借鉴作用;
三是涵盖面广,类型丰富,涵盖著作权、商标、专利、不正当竞争等领域。
2023年4月21-30日,各案代理律师将通过网络与大家见面、分享一些办案体会和心得,敬请期待。
“咱外婆家的菜”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1)粤03民初1616号、二审(2022)粤民终3517号
案情简介:
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外婆家集团)是以餐饮管理为主营业务的企业,旗下运营有“外婆家”知名中餐品牌,并注册有“外婆家”商标。河南某公司成立于2015年,该公司曾在餐厅服务上申请“咱外婆家的菜”等商标,因与“外婆家”商标近似,被商标局决定不予注册。但该公司仍与多个关联主体先后在广东、河南等多地开设数十家“咱外婆家的菜”餐厅,并导致消费者混淆。法院一审认定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河南某公司及相关主体立即停止商标侵权,涉案餐厅名称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侵权,行为人应在字号中停止使用“外婆”字样,前述两项侵权赔偿合计为人民币210万元。二审中,法院在确认一审认定事实正确基础上,认定河南某公司等主体具有侵权主观故意,认定侵权人在被诉行为后注册的“咱外婆”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认定权利障碍,并认为权利人提供的侵权店铺在大众点评网半年内已销售代金券总额271万余元,虽然不能直接作为确定侵权获利的证据,但该数据可证明侵权行为的规模较大,获利较高,进而认定关于商标侵权赔偿金额为200万元合理。
典型意义:
本案对共同侵权判定和高额赔偿具有典型意义,最大亮点在于虽然采取法定赔偿,但却带有很大惩罚性。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虽然法院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判赔中主要还是适用法定赔偿,但律师应当提供合理、合法的损失计算路径给法官参考,即使最终无法被法院采纳,也会大大增加法官判赔数额的信心;另一亮点体现在部分被告的共同侵权认定及各自责任承担上。由于本案侵权人数众多,如何证明侵权人之间的关系和共同侵权行为,难度较大,需要证据收集扎实,细致,充分。除此之外,法院认为以在后注册商标作为不侵权抗辩理由不成立,也值得称赞。综上,该案件在商标侵权类案中比较复杂,足以体现律师的综合能力。
律师介绍:黄润生
Tel:13566190606
黄润生律师,兰迪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处理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争议。专注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年,曾为诸多国际知名品牌提供过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譬如阿迪达斯(ADIDAS)、耐克(NIKE)、施耐德(SCHNEIDER)、依兰德(E.LAND)、雨果博斯(HUGO BOSS)、潘多拉(PANDORA)、帝斯曼(DSM)、新纪元(NEW ERA)、联想(LENOVO)、添柏岚(TIMBERLAND)、汤米·希尔费格(TOMMY HILFIGER)等。代理的案件屡次被评为各省、市级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律师介绍:曾国艳
Tel:15868097101
曾国艳律师,兰迪合伙人,兰迪浙江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曾为株式会社多乐可、汤米·希尔费格、添柏岚、外婆家餐饮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丽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诸多国内外知名企业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W公司商业秘密案
案号:
一审(2020)浙02民初1100号、二审(2022)浙民终789号
案情简介:
2012年,W公司与J公司就双方在商业和技术合作中设计的快速折叠帐篷产品的专有信息保护,签订《产品开发保密协议》并开始开展初步合作,由原告提供图纸、设计和零部件,整体设计成型后由被告组装。2017年,原告的关联公司将新产品设计方案发送给被告,由被告加工制作成品,再经原告关联公司销售至客户。2018年,原告发现被告将上述设计擅自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密协议》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产品开发过程中和结束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完全归属于透露方,接受方不能自行申请专利或商标等。”应承担相应违约损失赔偿责任,故诉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后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原告均胜诉,获得100万元违约金支持。
典型意义:
本案体现了商业秘密的不公开性不因后期行为被公开而丧失专有性这一特点。当涉及到商业秘密和专利权时,确定诉讼策略对于案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本案的争议焦点和难点是,J公司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关联公司提供的相关信息为保密信息,是否应该履行与W公司签署的《保密协议》。本案中确定了明确的诉讼策略,并有针对性的进行了取证,并准备了多达上千页的证据。同时,我方从被告提供的证明中发现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能够从对方的证据中发现有利于己方的材料,有利的维护了客户的利益。除此之外,本案也利用了知产部通案制度,提出专业意见,改变诉讼策略,取得良好的诉讼效果,体现了集体智慧和合作精神。
律师介绍:袁春松
Tel:18321029080
袁春松律师主要从事版权交易与维权,艺人经纪、代言与危机舆情处理,唱片制作,影视剧投融资,广告经营,现场演出、综艺节目及短视频的合规,MCN机构运营,以及NFT数字藏品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成功代理过大量泛娱乐领域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擅长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代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创全国音乐作品单曲赔偿额最高记录。
诸城优品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2)鲁02知民初188号
案情简介:
诸城优品食品工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品公司)为食品机械装备制造类公司,主营业务是制造食品机械装备,并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销售。原告江门市升奥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奥公司)于2022年8月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优品公司销售的设备涉嫌侵害其实用新型专利权,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其专利的网皮薄饼机。诉讼中,我方首先和客户确认其销售的设备的情况与宣传和销售情况,在进行相应的取证之后立刻将所有的宣传下架。随后,在比对原告的专利与涉案设备的技术特征情况后确定不侵权的抗辩方案。最后,通过拆卸涉案设备进行比对的方式,最终原告撤诉。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专利纠纷,亮点在于涉案侵权设备系从原告处购买取得,而我方并没有因此放弃设备与涉案专利权技术特征的比对,最终在最基础的部分取得了胜利。在实用新型专利案中,最大难点在于找准焦点。我方明确指出侵权产品与权利要求不一致处,同时及时抓住原告律师对技术特征的表述,充分论证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项,最终逼迫对方撤诉,取得良好效果,这对律师的专业性有很高的要求。另外,本案涉及到了专利侵权多个抗辩理由,包括是否落入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现有技术、权利用尽等,可惜最后原告撤诉,法院并未对此作出认定。此外,本案存在原告自行公开、原告的产品并没有按照专利技术生产制造等亮点,较为新颖。
律师介绍:殷洁
Tel:15806527566
殷洁律师擅长知识产权侵权调查取证、商标行政保护和海关保护、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制定与实施等,常年为众多著名跨国公司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法律服务,根据不同的权利人特点打造维权策略,提供维权方案,并作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代理人为众多国际品牌提供法律服务。
Zuny家饰用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2)沪0110民初496号
案情简介:
Zuny系台湾知名皮革家饰品牌,产品以动物书挡及纸镇为主。经过十余年的耕耘,Zuny现已遍布34个国家,拥有超过100个标志性设计,深受国内外用户喜爱。2018年起,被告青岛某家居有限公司分别在淘宝、天猫平台开设店铺,未经授权售卖多达几十款假冒伪劣侵权产品,严重损害了Zuny品牌权利人及其中国大陆地区总经销商合法权益及产品声誉。为制止侵权行为并挽回经济损失, Zuny品牌权利人授权其大陆总经销商委托本所高锖律师进行全方位诉讼维权。2022年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销售的30余件家饰用品构成侵权,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240余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现进入执行阶段。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复杂的涉外著作权纠纷案件,代理难度很大。首先,涉案侵权产品多达30件,品类众多,跨度较大,取证困难。其次,原告作品早期在台湾创作完成,境外权属取证困难,且权利基础薄弱,近一半的作品尚未完成著作权登记。再次,如何在一个案件中合并主张30件作品的权利,是本案面临的最大挑战。高锖律师与法院耐心沟通,最终说服法院合并一案审理。因此,本案的价值体现在30件权利作品合并一案审理,并通过多种方式夯实原告美术作品权利基础,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减轻双方当事人诉累,实现了良好的维权效果。同时,本案的判决创同类著作权侵权案件赔偿金额的新高,彰显了司法机关践行加大恶意侵权惩处力度的决心,对保护知识产权、遏制侵权行为及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竞争环境均具有典型意义。
律师介绍:高锖
Tel:13601614215
高锖律师,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知识产权部副主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校外导师。执业领域为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及民商事争议解决。曾2021-2022两度被评为《商法》“The A-List法律精英”,2022 ALB China客户首选律师、2022 ALB China中国华东地区青年律师。
高律师一直致力于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法律服务,拥有超过十二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服务对象主要涉及电信、媒体、娱乐和科技(TMET)等相关领域。曾经代表中外客户处理了两百余件与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有关的争议案件,涉及著作权、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网络域名、特许经营、技术转让与开发等专业领域,尤其擅长处理互联网、高新技术领域重大疑难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高律师代理的多起新兴领域案件为相关行业首例案件,2012年代理的周立波zhoulibo.com域名权属纠纷案评为“2012年度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以及“2012年度上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典型案例”。
江苏海穗专利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号:
一审(2022)沪73民初151号
案情简介:
孔玮持有第200630082214.4号“路灯灯具(PV-1单光源)”外观设计专利权,原告认为,被告在道路建设过程中所使用的路灯外表与其外观专利相似,侵犯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而成诉。经充分案件检索后,我方发现,原告就同一专利曾在多案中主张权利,更有案件曾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并被认定侵权。
即便如此,在接受本案被告委托后,我方积极协作,从各个角度开展抗辩,包括:1、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2、原告主张的权利证据与被控侵权行为的对应性和瑕疵点;3、被告的实际侵权行为表现;4、诉讼时效;5、降低赔偿等方面。最终,迫使原告选择撤诉,成功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本案系外观涉及专利侵权案件,在最高院已有不利判决的情况下,针对最高人民法院在先不利判例与最新司法观点的差异性进行比较、同时结合原告的证据瑕疵,最终,迫使原告选择撤诉,案件类型和专业性具有典型意义。
在案件代理过程中,无论接受原告还是被告的委托,均应当通过现有的案件材料,均应从最有利于维护客户利益的角度出发,对案件作出分析,不能因为表面上应该构成侵权形成思维定式。
律师介绍:张莉
Tel:13585991405
张莉律师作为兰迪合伙人、专利代理师,拥有生物医学工程学士学位以及知识产权发学硕士学位,自2014年起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工作,其代理案件曾多次入选国家、省市典型案例。
律师介绍:徐新建
Tel:13816569686
徐新建律师作为兰迪高级合伙人,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刑事业务,拥有法学本科、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本科学位。从业⼆⼗三年,办理大量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案件。
大连某公司与何某等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属纠纷
案号:
一审(2020)辽02民初236号
案情简介:
何某从事多年生物技术开发,2014年与大连某科技公司就一项技术转让达成合作,并在该公司担任顾问工作,2016年因合作失败离开了该公司。不久何某加盟苏州某生物技术公司,并作为发明人申报了五项发明专利。后大连某科技公司发函主张五项专利的技术方案来源于其公司,何某的行为侵害了其技术秘密,于2018年初向大连中院提起诉讼。在接受苏州某生物技术公司的委托后,我方仔细对比了原告主张秘密点和现有技术方案及涉案专利,初步认为涉案技术不属于技术秘密。经过多轮开庭审理,一审法院大连中院经释明后以侵害技术秘密及专利权属系两个独立法律关系为由驳回原告起诉,后原告上诉到最高院,最高院认为两个诉基于同一事实或者裁判结果相互牵连可以合并审理,指令大连中院继续审理。恢复审理后,大连中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技术是否属于技术秘密及涉案技术秘密与涉案专利是否一致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主张的秘密点并不具备非公知性,大连中院认定被告不存在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且确认了权属之诉系基于侵权之诉结果的自然延伸,最终2022年4月一审判决驳回大连某科技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技术秘密案件的认定具有很高的难度,且案件往往历时较长,不仅需要律师懂法,同时也需要对涉及到的技术有一定的背景知识,才能综合把握案件。从调查、比对研究、秘点确定、举证责任分配和法律适用的争辩、申请鉴定等每一步都需要律师做好全局的打算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本案亮点在于原告主张密点经鉴定不具有非公知性,且权属争议系基于侵权之诉的自然延伸难能可贵。除此之外,本案历经四案最终取得一审胜诉,亦具有典型意义。
律师介绍:叶云开
Tel:18036087587
叶云开律师作为兰迪高级合伙人、仲裁员、专利代理师,擅长公司控制权、公司清算(破产)、境内外民商事仲裁与诉讼,作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拥有超过15年律师执业经验,同时具有理工科的背景和法学的专业熏陶,具有大型企业法务主管工作经历,擅于利用综合性的知识结构为客户提供切合实际的法律服务。
《一周必死》著作权案
案号:
一审(2021)沪0104民初33920号
案情简介:
巨视影业依法拥有英国影片《一周必死、否则退钱》在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手科技运营的快手app用户,未经授权,将影片剪辑成三个3分钟左右的短视频并配有解说,上传至快手app。袁春松律师代理巨视影业起诉快手科技承担责任。本案于2021年起诉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3年一审判决,目前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案件类型新颖,办案效果好,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及平台责任区分较有典型意义。关于短视频是否合理使用,哪种类型的短视频构成侵权,网络服务平台的平台责任等问题长久以来备受业界关注。此案件的亮点在于涉案短视频是对于影片的剪辑,律师从涉案短视频剪辑的权利作品片段,语音归纳故事情节梗概等角度论述了其完全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构成侵权,同时对于平台责任的承担也具有较高的借鉴意义。
律师介绍:袁春松
Tel:18321029080
袁春松律师主要从事版权交易与维权,艺人经纪、代言与危机舆情处理,唱片制作,影视剧投融资,广告经营,现场演出、综艺节目及短视频的合规,MCN机构运营,以及NFT数字藏品交易等方面的法律服务。成功代理过大量泛娱乐领域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尤其擅长解决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实务经验。代理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创全国音乐作品单曲赔偿额最高记录。
律师助理介绍:丁嫣然
Tel:13798973731
丁嫣然作为英国伦敦大学学院(UCL)知识产权法硕士,熟悉中、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擅长处理音乐版权相关事务。专注影视娱乐以及文学艺术领域,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
HDMI惩罚性赔偿案
案号:
一审(2021)粤0306民初20042号、二审(2021)粤03民终36087号
案情简介:
HDMI许可管理公司(HDMI LICENSING ADMINISTRATOR, INC.)成立于2002年,是一家负责HDMI规范授权和推广营销的代理公司,在中国注册了相关商标。HDMI在中国电子产品、线材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正因如此,同行经营者侵害HDMI公司商标权的行为屡禁不止。2021年1月18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在鑫大瀛公司处现场执法时缴获了大量侵权产品及生产器具,并对鑫大瀛公司进行行政处罚。此后,权利人发现该公司仍然在销售带有HDMI商标的侵权产品,委托代理人对涉案侵权行为展开调查、证据保全、确定请求权基础、确定侵权人主体、确定管辖法院、收集涉案商标及商业标识知名度证据。本案经历一、二审,最终为权利人争取了非常有利的判决结果,包括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赔偿HDMI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等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和基数的计算方式上具有典型意义。法院对于适用惩罚性赔偿具有严格的认定标准,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重复侵权行为,符合《惩罚性赔偿解释》“故意”以及“情节严重”的标准。同时,本案典型性还体现在法院对刷单行为做出突破性判决,对其作否定性评价,将刷单数据一并纳入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
律师介绍:黄润生
Tel:13566190606
黄润生律师,兰迪高级合伙人,浙江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擅长处理重大疑难知识产权争议。专注知识产权领域二十余年,曾为诸多国际知名品牌提供过知识产权专项法律服务,譬如阿迪达斯(ADIDAS)、耐克(NIKE)、施耐德(SCHNEIDER)、依兰德(E.LAND)、雨果博斯(HUGO BOSS)、潘多拉(PANDORA)、帝斯曼(DSM)、新纪元(NEW ERA)、联想(LENOVO)、添柏岚(TIMBERLAND)、汤米·希尔费格(TOMMY HILFIGER)等。代理的案件屡次被评为各省、市级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律师介绍:佘灵
Tel:15868711022
余灵律师,兰迪合伙人,兰迪浙江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进入律师行业后主要从事于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过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包括施耐德、德力西、ELAND、美的等。
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J电子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案
案号: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广州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将J电子有限公司等十五位被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组成合议庭后组织了八次庭前会议,会同技术调查官听取了各方当事人意见。庭审过程中原告初期一直强调案涉软件源代码为技术秘密,要求做源代码比对,我方则一直强调单纯的源代码应为著作权侵权案件,如涉及技术秘密应为软件代码及其文档组成的技术方案,后原告在后期庭前会议中确认其技术秘密为涉及技术方案的源代码及流程图,但拒绝应技术调查官要求进一步明确秘密点。其后原告提供一份专家证人证言,其中表明案涉软件存在多处非公知信息。合议庭为进一步查明事实庭审中同意对原被告双方源代码进行比对,在双方提供源代码后,原告申请撤诉,至今未另案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技术秘密纠纷,属于重大疑难案件,通过八次庭前会议,最终促使原告撤回起诉,效果良好。同时运用著作权抗辩商业秘密案件,体现了办案律师具有丰富知识产权专业知识,并以此取得胜诉。诉讼过程中,关于案件的定性双方具有较大的争议,技术秘密的侵权认定在实践中本身就具有很大的难度,只是原告撤诉,没有最终的定论比较可惜。
律师介绍:李嵘
Tel:18018547508
李嵘律师作为兰迪高级合伙人,擅长知识产权与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股权与公司治理,是一位拥有逾 20 年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经验资深律师。
古诗哲商贸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号:
一审(2021)浙0381民初1450号、二审(2022)浙03民终2772号
案情简介:
古诗哲公司是一家以服装、鞋、帽等商品为主的商贸公司,并注册有商标。古诗哲公司在天猫平台开设了店铺,每月支出大量费用以宣传推广相关产品。因此,古诗哲公司的品牌在相关消费者中的影响力日渐强大。余细钗在淘宝开设了“1块利润信誉店”,同样经营鞋类产品。其在网店多处使用古诗哲的相关商标,而且未经许可擅自将古诗哲公司多张产品图片作为其产品作宣传推广用。被古诗哲公司公司发现并向淘宝平台提起投诉后,余细钗不但没有纠正侵权行为,反而通过恶意投诉使古诗哲公司一款产品链接被删除,还威胁古诗哲公司其会通过恶意下订单方式致古诗哲公司关店。此后,余细钗恶意下了19 笔订单,涉及交易数量10396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一审法院基于古诗哲公司主张的涉案产品图片采取了特定的场景、角度和光线,通过让被拍摄者摆出特定的姿势等来展现女鞋产品,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应当认定属于摄影作品,综合其他线索认定古诗哲公司对涉案产品图片享有著作权。同时,因古诗哲公司与余细钗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余细钗明知自己并非图片权利人,却以此为凭证向天猫平台发起对古诗哲公司的盗图投诉,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从而认定余细钗的行为构成产品图片的著作权侵权及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故一审法院支持了古诗哲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余细钗二审上诉中未提交上诉费,被裁定撤回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的不正当竞争部分,系对网络平台经营者恶意投诉的司法规制,具有新颖性与典型意义。实践中常见的恶意投诉类型为名义权利人发起的恶意投诉,但是投诉人在没有权利表征情形下,恶意投诉他人的比较少见,如何证明投诉人的主观恶意是此类案件的关键。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被投诉人反应非常迅速,通过网络平台线上申诉无果后,同一天即赶到平台,线下当面申诉沟通,通过积极自救方式及时止损,对于被恶意投诉后如何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具有积极启迪意义。
律师介绍:徐富明
Tel:13968863366
徐富明律师作为兰迪高级合伙人,2020浙江省首批知识产权专业律师、温州律协知产委副主任,擅长知识产权诉讼及非诉、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专利维权诉讼,为阿迪达斯、施耐德、联想、衣念等诸多知名企业提供过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2022年兰迪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作者:兰迪知识产权委来源:兰迪律师

为庆祝第二十三个世界知识产权日并展示兰迪知识产权律师的专业实力及卓越的客户服务能力,经兰迪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组织评选,兰迪全国27家办公室推荐,评选出2022年兰迪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本次案件主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