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能否以未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奖金

来源:劳动法先生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城开公司于制定《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公司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支付一定比例奖金。该奖励由人员提出申请,经领导审议发放。

案情简介
2016年8月,城开公司于制定《奖励办法》,规定成功引进商品房项目的,公司以项目审定的预期利润或收益为奖励基数支付一定比例奖金。该奖励由人员提出申请,经领导审议发放。
2017年2月,彭宇翔入职城开公司担任投资开发部经理。
彭宇翔履职期间,其所主导的投资开发部成功六项目,后其针对上述六项目向公司提交了六份奖励申请。
员工主张
直至彭宇翔自城开公司离职,城开公司未发放上述奖励。彭宇翔要求城开公司支付奖励1689083元。
公司答辩
城开公司认可案涉六项目初步符合《奖励办法》规定的受奖条件,但因项目未经审批,彭宇翔要求其支付奖金的请求不能成立。
对于法院“现阶段公司是否启动审核程序”的询问,公司明确表示拒绝,并表示此后也不会再启动六项目的审批程序。
裁判结果
判决城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彭宇翔奖励1259564.4元。
案件来源:
最高法院指导案例182号
裁判理由
关于公司应否依据《奖励办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无锡红梅新天地等六项目奖励。
首先,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对象来看,员工属于适格的被奖主体;
从《奖励办法》设置的奖励条件来看,员工所在部门已经完成上述六项目,符合该文规定的受奖条件。
故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形式上已满足用人单位规定的奖励申领条件。城开公司不同意发放相应的奖励,应当说明理由并对此举证证明。
其次,案涉六项目奖励申请未经审核或审批程序尚未完成,不能成为城开公司拒绝支付彭宇翔项目奖金的理由。
在无特殊规定的前提下,是否经过审批流程不能成为员工能否获得奖金的实质评价要素。公司也不应以审批流程未启动或未完成为由,试图阻却彭宇翔获取奖金的实体权利的实现。
此外,对劳动者的奖励申请进行实体审批,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本案中,公司承诺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属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7条规定中的“其他奖金”,此时“奖金”不仅应视为公司基于用工自主权而对员工行使的单方激励行为,还应视为公司与包括彭宇翔在内的不特定员工就该项奖励的获取形成的约定。
现员工通过努力达到《奖励办法》所设奖励的获取条件,其向城开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兑现该超额劳动报酬,无论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还是基于按劳取酬原则,城开公司皆有义务启动审核程序对该奖励申请进行核查,以确定彭宇翔关于奖金的权利能否实现。
综上,法院认定案涉六项目奖励的条件成就,城开公司应当依据《奖励办法》向彭宇翔所在的投资开发部发放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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