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侵权的诉前(中)禁令制度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一般都希望侵权人能够即时停止侵权,以保证其正品的市场不会被过多侵蚀。因此,在国际惯例中,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设置了诉前(中)禁令的制度。

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人一般都希望侵权人能够即时停止侵权,以保证其正品的市场不会被过多侵蚀。因此,在国际惯例中,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都设置了诉前(中)禁令的制度。
诉前(中)禁令制度是指知识产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发现自己的权利正在被侵犯或即将被侵犯为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避免侵权发生或者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在提起诉讼前或者案件审理过程中请求人民法院采取相应措施维护其权利的制度。对于该禁令制度,在我国诉讼法体系中属新鲜事物,实践中还不常见。
以注册商标为例,《商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这是诉前禁令的法律依据。同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可以以行为保全裁定的方式对于涉嫌侵权方作出诉中禁令。
可见,要申请诉前(中)禁令一般来说要满足几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二是不制止会使得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同时,知识产权本身例如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本身的稳定性也在法院考虑的范畴之内。
那么违反法院发出的诉前(中)禁令会有怎么样的法律后果呢?2017年4月24日,苏州中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亲赴晋江和莆田两市,针对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及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等山寨N字鞋的生产商、销售商等多个被告之侵犯New Balance运动鞋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一案,向拒不履行诉中禁令裁定的本案被告送达金额总计高达170万元的《罚款决定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可见,对于违背法院禁令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罚款、拘留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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