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情形下的“实际施工人”可参考实际履行的无效合同结算工程价款

来源:建筑房地产法律圈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自然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
自然人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名义承接建设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若该自然人此后还以自己名义另行签订了关于同一工程的施工合同并实际履行了,且建设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的,可参照该合同的约定结算工程款。
事实概要
2012年9月23日,邵囿铭以其挂靠的新一建公司名义经招投标取得通河县宾馆小区二期工程施工项目。次日,就案涉通河县宾馆小区二期工程,王瑞代表黑龙江省宝阳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阳公司)与邵囿铭挂靠的新一建公司签订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于2012年12月25日在通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了备案。2012年10月1日,邵囿铭与王瑞签订了《通河宾馆小区二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载明发包人:宝阳公司,王瑞在发包人处签名,邵囿铭在承包人处签名。合同签订当月,邵囿铭按照约定组织人员进场施工。2012年12月23日,邵囿铭与新一建公司牟国有签订《建筑工程协议书》,约定邵囿铭挂靠在新一建公司名下施工承建案涉通河宾馆二期工程,挂靠期间暂定为2012年12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2013年3月28日,邵囿铭与王瑞签订《补充协议书》。四方台公司与新一建公司于2014年2月20日签订的《通河宾馆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案涉工程于2015年4月3日竣工并交付使用。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于2017年3月3日办理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2017年3月10日,四方台公司与新一建公司签订了《工程结算协议》。
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邵囿铭借用新一建公司资质以新一建公司名义与王瑞借用资质的四方台公司签订的《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河宾馆小区二期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以及邵囿铭与王瑞签订的《通河宾馆小区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八条规定,本案应参照邵囿铭与王瑞个人签订的《通河宾馆小区二期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的约定结算工程款。
案件索引
《邵囿铭、王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7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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