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合法性审查

来源:疑难案件研究院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 案涉土地的征收经批复同意,且经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在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能够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

【裁判要旨】
案涉土地的征收经批复同意,且经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在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区政府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能够保障其征收补偿利益。当事人未按补偿决定限定期限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阻碍了案涉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区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案例索引
王某、缪某等与A区人民政府责令交还土地案
案 号:(2023)最高法行申3668号
再审申请人:王某、缪某、王甲、王乙
被申请人:A区人民政府
案件概述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缪某某、王甲、王乙(以下简称王某某等4人)因诉被申请人A区人民政府责令交还土地一案,不服(2023)x行终xxx号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别是在B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决定撤销A区社区搬迁村庄土地征收相关事宜决定事项的前提下,仍认定征收、搬迁行为的合法性,属明显不当。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裁判理由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在土地已经完成征收、补偿程序,土地权利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情况下,土地权利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案涉土地的征收经批复同意,且经A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和安置补偿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在长期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A区政府依法对再审申请人作出《补偿决定》并送达,能够保障再审申请人的征收补偿利益。再审申请人未按《补偿决定》限定期限腾空房屋、交出土地,阻碍了案涉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A政府有权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再审申请人以补偿安置标准过低为由拒不腾空房屋、交出土地,要求撤销被诉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并无不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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