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能否由股东委托他人出席?

来源:翰鸿律师

文章摘要
实务精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向公司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对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不一。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

实务精要: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向公司委派董事组成董事会。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对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规定不一。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这是否意味着当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时,其委派方股东可以另行授权他人出席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呢?实践中,应由不能出席会议的董事个人书面委托,股东直接委托可能被认为无效。本文通过北京市二中院一则案例简要说明。
案情简介:
1、好行公司股东包括:广视云公司、懋源公司、融实公司、新昌公司、中网公司和鹏博士公司。董事共9人,分别为:王雷、刘春安、官升东、程鹏、吴继明、金鑫、梅备荒、陈荣炼和吕卫团。
2、好行公司章程记载: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应当经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
3、2020年11月27日好行公司召开一届六次董事会并形成决议:(二)通过关于公司过渡期工作安排的议案。表决意见为:王雷、梅备荒(代刘春安、吴继明)、金鑫(代陈荣炼)表示同意,官升东(代程鹏)表示不同意。吕卫团未参加此次董事会。
程鹏、陈荣炼和吴继明分别向官升东、金鑫和梅备荒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意见)。广视云公司向梅备荒出具授权委托书:鉴于刘春安已提出辞去国网公司职务,经请示上级公司,决定由梅备荒董事代刘春安出席本次董事会并行使表决权。
4、同年12月13日召开一届七次董事会并形成决议:(一)未通过关于提名总经理人选的议案。具体表决意见如下:官升东(代程鹏、吕卫团)表示同意提名人选;王雷、梅备荒(代刘春安)、吴继明提出其他意见:该总经理提名应先上提名委员会再报董事会决定;陈荣炼提出先重新组建提名委员会再议此案;金鑫放弃表决。
吕卫国、程鹏分别向官升东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意见)。广视云公司关于刘春安的授权委托书同前一份。
原、被告主张:
5、中网公司以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两项董事会决议。
法院裁判: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中网公司诉请。
法院认为,公司董事刘春安未参会,由广视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梅备荒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但是,刘春安作为自然人,其在不能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应由其个人进行委托。广视云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刘春安未参会,梅备荒代刘春安进行投票表决的行为属于无效。
1、关于一届六次董事会,因吕卫团未参会,故参加的董事为7人,即王雷、梅备荒(并代吴继明)、金鑫(并代陈荣炼)、官升东(并代程鹏)。在对第二项议案“关于好行公司过渡期间工作开展的议案”投票中,同意的董事包括王雷、梅备荒、吴继明、金鑫、陈荣炼共5人,不同意的董事包括官升东、程鹏。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董事同意通过。在好行公司9名董事中,同意该项议案的董事为5人,超过半数,且董事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规定,故该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现中网公司请求撤销该项决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关于一届七次董事会,参加的董事为8人,即王雷、梅备荒、金鑫、陈荣炼、吴继明、官升东(并代程鹏、吕卫团)。在对“关于提名好行公司总经理人员的议案”投票中,同意的董事包括官升东、程鹏、吕卫团共3人,放弃表决的董事为金鑫,持有其他意见的董事为王雷、梅备荒、吴继明、陈荣炼。因此,同意该项议案的董事未达到半数,该议案未表决通过。该表决结果符合法定程序,且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中网公司请求撤销好行公司该项决议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实务总结: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尽管公司董事任免由公司股东决定,但一旦股东委派了董事,非经法定程序,就应由该董事依法履行董事职责。这也是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依法履职,规范运作的应有之义。
2、公司要制定适合自身的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不能出席董事会,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没有明文规定,但对股份有限公司则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因此,公司可在章程中对上述情况进行细化优化。而不能由股东“越俎代庖”,否则就混淆了股东职责与董事职责,而且可能被认定为未出席董事会、表决无效,浪费董事会一票表决权。如果股东决定在董事会会议中有效表达股东意志,一是股东指定代理人并由缺席董事出面委托,一是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改派新的董事,履行法定程序后以新董事身份出席董事会议。
3、本案中,法院参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规定要求董事本人委托其他董事。而实务中,有的有限公司董事还委托非董事成员出席董事会,也得到了公司及法院认可。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蔡达标就曾委托非董事、其妹蔡春红多次出席董事会【详见蔡达标与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纠纷案,(2017)粤01民终9139号】。为谨慎起见,我们建议书面委托其他董事,并将董事会议题书面表决意见作为委托书的附件一起提交给受托董事。
案件来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网微融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等与好行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02民终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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