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以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清缴工作。
一、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全国碳市场建设。2020年12月31日,生态环境部公布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印发配套的配额分配与实施方案(《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总量设定与分配实施⽅案(发电⾏业)》和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纳⼊2019-2020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明确发电行业成为首个纳入全国碳市场的行业。
2021年7月16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正式开启上线交易,以发电行业率先在全国开展交易,在发电行业碳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市场覆盖行业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实现全国碳市场的平稳有效运行和健康持续发展。
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
自正式启动上线交易以来,全国碳市场累计运行114个交易日,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12月31日收盘价54.22元/吨,较7月16日首日开盘价上涨13%,市场运行健康有序,交易价格稳中有升,促进企业减排温室气体和加快绿色低碳转型的作用初步显现。
二、碳排放权交易是时代选择
随着各国气候目标的制定和实施措施越来越严格,选择何种有效的方式确保碳减排目标得以实现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议题。为了迈向低碳未来,实现将全球平均气温控制在“较工业化前升高2摄氏度之内”的目标,我们在各个方面采取行动,从电力脱碳和交通电气化,再到发展低碳工业,增加森林和土壤中的碳汇,这些都需要转变传统制度和发展模式,以及在技术研发、基础设施等各方面的不断创新。
目前,全球约有46个国家和35个城市、州和地区将碳排放权交易作为其减排政策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其未来发展奠定更具可持续性的基础,这些区域的温室气体(GHG)排放占全球排放总量的近四分之一。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正在通过设计和实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TS),向低碳发展迈进。截至2021年,全球四大洲的36个国家、17个州或省以及7个城市已经实施了ETS,这些地区的GDP总量占全球的42%。而更多的ETS正在筹划中。
上图列举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设计和实施的十个步骤。这些步骤之间相互依存,每一步所做的选择都将对其他步骤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在实际交易中,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往往是迭代而非线性的。
三、重点排放单位履约
根据生态环境部第一个履约周期配额清缴工作的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需尽快完成2019-2020年度配额核定及清缴配额量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完成配额清缴,确保2021年12月15日本行政区域95%的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12月31日全部重点排放单位完成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完成配额履约的常用方式有如下几种:
01、自身减排
通过技术改造降低生产设备的排放水平,例如燃煤电厂,CO2 排放主要来自煤的燃烧,因此一般情况下,通过技术改造降低 CO2 排放水平的同时往往可以提高生产设备的效率,增加电厂的产量和收益,这种双赢方式有助于促进自身减排。
02、购买配额
从其他配额所有者手中购买配额,增加自身配额量,使之满足自身排放量的要求。这种方式在三种方式中虽然是成本最高的,但同时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的配额没有上限,在不计较成本和市场上有充足的待售配额的情况下,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完全通过购买配额满足自身排放量需求,达到完成配额履约的目的。
03、使用CCER抵消自身排放
用于配额清缴抵销的 CCER,应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抵销比例不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 5%;
(2)不得来自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因 2017 年 3 月起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相关备案事项已暂缓,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可用的 CCER 均为 2017 年 3 月前产生的减排量,减排量产生期间,有关减排项目均不是纳入全国碳市场配额管理的减排项目。
四、未按时足额清缴配额的产生的影响
2022年2月1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后续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信息公开相关工作。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对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立案处罚。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在整体表现良好的同时,个别企业出现履约不力。其中问题可能出现在对碳排放权实际配额和实际排放量的认知、碳排放计算认定和发电量的关系、对碳核查结果有异议时的程序权利应用,对不遵守行政机关作出的责令改正法律后果的理解等诸多方面。
案例一:府谷县金利源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行政处罚
3月2日,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陕西省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情况的公示》对省内63家发电企业重点排放单位配额清缴完成和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文件显示重点排放单位府谷县金利源综合利用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时限内,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结果确认的该单位上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的规定。
2022年2月17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四十条:“重点排放单位未按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由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对欠缴部分,由重点排放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量核减其下一年度碳排放配额”的规定,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处罚款三万元整。
案例二:翔峰公司未按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被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
(说明:2011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在深圳等7省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地方试点)
2015年,深圳市发改委向翔峰公司送达了《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确定管控单位2014年实际配额数量和实际碳排放量的通知》,深圳市发改委据此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簿调整翔峰公司2014年的实际配额数量为1686吨,翔峰公司应于6月30日前按照2014年实际碳排放量在注册登记簿完成履约。翔峰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碳排放履约义务。
9月7日,深圳市发改委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翔峰公司存在未按时足额履行2014年度碳排放履约义务的行为,违反了《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第一款的规定,且未按《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责令翔峰容器有限公司补交配额的通知》的要求补交与其超额排放量相等的配额,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翔峰公司处以从翔峰公司2015年度配额中扣除翔峰公司2014年度未足额补交的配额,并处翔峰公司2014年超额排放量(4928吨)乘以履约当月(2015年6月)之前连续六个月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平均价格(42.86元/吨)三倍的罚款,计人民币633642.24元的行政处罚。后翔峰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了翔峰公司撤销行政处罚的诉讼请求。
五、结语
第一个履约周期总体来看,全国碳市场基本框架初步建立,企业控排意识和能力得到有效提高。现阶段,不同企业对碳市场预期也不一样。部分没有参与进来的企业,第一年比较谨慎,对碳排放权交易的认知程度、管理能力仍需一定时间提升。随着⾏业覆盖范围的扩⼤和配额分配⽅法继续完善,更多的企业将认识到低碳发展对企业的重要性,进而促进产业升级、加快绿色低碳转型。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中控排企业的履约责任
作者:陈渊 张雄雄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2021年10月2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碳排放配额清缴工作的通知》,以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