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杭先说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发布使得“教育惩戒权”又被放到了公众的讨论桌上。我们对教育惩戒权的定位是什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又在哪里?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设置教育惩戒权利前需要思考和论证的。
一直被讨论着的“教育惩戒权”最近又有了新动向。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近日印发。有解读称,《意见》将通过优化课程、开启劳动教育课时、规范校外培训、科学评价、明确教育惩戒权等多项措施,减轻学生负担,提升义务教育的质量。其中,《意见》明确提及“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
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称今后将明确实施教育惩戒权的原则,并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规范行使教育惩戒权,促进广大教师既热情关爱学生,又严格管理、教育学生。
根据吕司长的介绍,教育部将会研究制定教育惩戒权的实施细则,明确惩戒权实施的范围、程度和形式。
然而,惩戒权应该如何行使?怎样的惩罚手段不会伤害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否只要持有教师资格证者都能行使惩戒权?科任教师和行政教职工是否享有同等的惩戒权?教师对非其管理的班级学生是否有权行使惩戒?这一系列问题恐怕都亟待研究、论证和解答。
再比如,“罚站”是否可以作为教育惩戒权行使的一种方式?这个问题背后又牵扯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罚站”是否会被认为是传统意义上的体罚?《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明文规定“严禁体罚”,那么教育部作出的任何对“教育惩戒权”的授权,便不可与成文法律相违背。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作为对比,我们可以看一看我国常见的另外两种处罚,刑事处罚和治安(行政)处罚。
在中国,司法机关严格奉行“处罚法定原则”,刑罚和治安处罚被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中,并被明确规定了处罚的方式。
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之下,法院可以对被判决有罪的被告人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刑罚;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治安行政处罚(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犯罪行为的界定、种类、构成条件和刑罚处罚的种类、幅度,均事先由法律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这些观念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中,被刑法学者称之为“罪刑法定原则”
司法机关依照《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犯罪人员作出处罚,不得作出任何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例如在新加坡适用的、常对强奸罪、抢劫罪、贩毒罪、非法拥有武器罪作出的鞭刑,因为没有在我国的上述两部法律中规定,因此不得被中国的司法机关作出。
当然,仅仅有法律,是远远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现实情况的。为了完善刑罚和治安处罚的实施,我们国家的司法机关还作出了许多司法解释、部门规章来弥补法律的缺失,司法机关还经常就某些犯罪、违法行为的处置召开座谈会、记者会,向广大人民群众“讲法”、“释法”,让这两种处罚真正从“一纸条文”变成可用的“镇国之器”。
回到我们讨论的主题,教育惩戒权该不该有,我想正如教育部吕司长所说的,要让教师对学生敢去管、愿意管,没有一定的惩罚权限,恐怕难以进行。但是如何做,以怎样的形式去做,恐怕又要多加思考。
“世界是你们的, 也是我们的, 但是归根结底是你们的。你们青年人朝气蓬勃,”毛主席在谈起年轻人的时候讲道,“正在兴旺时期,好像早晨八九点钟的太阳。希望寄托在你们身上”。青少年关乎着祖国的未来,而青少年教育又是国家最重要的“战略储备”,因此对于青少年实施的“教育惩戒”,需要我们进一步的论证、研究和规划,而非简单的用“应该或不应该”作两极讨论。
我国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在构建刑罚和治安处罚的机制上花费了数十年的光阴。事实证明,这些老前辈的努力并没有白费。现在,法学家和教育学家应该将目光转向青少年,研究一套对青少年适合的惩戒方式,明确惩戒权的实施界限、程度和形式,使得教师对学生敢去管、愿意管的设置目的得以实现。
最后,补充一点想法。事实上,在接触刑事辩护工作之后,我便耳闻目睹过不少严重暴力的犯罪,而事实上,许多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人并非天生下来就是穷凶极恶之徒,之所以他们会走上违法犯罪的歧途,我认为很大的一个原因在于从小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亦或者说没有被合适的方法去教育。
因此,从某种程度而言,适当的教育惩戒,能尽可能的避免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承受更严重的治安处罚和刑事处罚。或许,这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一种方式罢。
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在哪里?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阿杭先说 《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的发布使得“教育惩戒权”又被放到了公众的讨论桌上。我们对教育惩戒权的定位是什么?教育惩戒权的边界又在哪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