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要靠卖淫来贴补家用,这是在旧社会才有的现象。然而下面这个新闻,着实让法纳君三观尽毁。
近日,江苏扬中八桥派出所在对当地一家旅馆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卖淫嫖娼的王女士和于某抓个现行。在民警询问王女士从事卖淫的原因时,她的回答让民警感到不可思议。
今年29岁的王女士是一名湖北姑娘,现在在苏州一家企业里面从事会计工作,每月的收入四五千元。王女士和丈夫结婚后,在苏州买了房,可是,生活费、房子的装修费加上每月的房屋贷款让她的生活捉襟见肘。
“我和我老公两人的工资加起来每月一万元不到,又要生活,又要还贷,实在不够。”王女士表示,为了尽快还上房贷,她在公司请了几天假,跟着朋友一起到了扬中卖淫,希望能赚点“外快”,没想到落得如此结局。
容易吗?宁愿请假去赚钱,也不打公款的主意!虽然王女士如此努力,但卖淫行为依然触犯了法律,增加收入还是得采取合法的手段啊~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偷鸡不成蚀把米,据此条例,王女士将面临着拘留或者罚款的处罚。
进一步设想,若王女士并非单打独斗,而是加入了组织——“上面有人”,则她的顶头上司就涉嫌了组织卖淫罪。(画外音:法纳菌,你的脑洞可以再大一点。)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此事件在戳中了不少房奴G点的同时,有支持卖淫合法化的人士认为,“妇女拥有对自己身体的支配权,自食其力是正当的。”
法纳君以为,在现阶段的中国国情下,允许卖淫将比禁止卖淫会给更多的人造成利益损伤。这些利益包括婚姻、道德和情感,卖淫合法化违背现阶段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卖淫行为从古至今都杜绝不了,卖淫卖淫,有卖就有买,将其合法,意味着法律变相支持了一部分人对伴侣不忠诚的行为。
一个国家和社会在考量某些东西的时候不会只顾及所谓的“个人自由”,因为他们还要考虑这件事情对于群体的利弊。因此我们要做的不是将卖淫合法化,正常化,而是将社会中不正常的因素剔除,建立合理的秩序。
人们对高房价的痛恨和不满需要发泄,但是也不宜支持这种特殊还贷方式,并非每个承受着高房贷的人都靠卖淫来还房贷,正当借口并不能说明卖淫行为的正当。违法就是违法,与其他无关。
PS:求王女士丈夫的心理阴影面积有多大?
卖淫还贷,人生已经如此的艰难
作者:大跌眼镜的法纳菌来源:法纳刑辩

妇女要靠卖淫来贴补家用,这是在旧社会才有的现象。然而下面这个新闻,着实让法纳君三观尽毁。 近日,江苏扬中八桥派出所在对当地一家旅馆进行检查时,将正在卖淫嫖娼的王女士和于某抓个现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