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解析
1、基 本 案 情
2019年元月,南方X省Y市传销活动猖獗。李某以为王某介绍女朋友为由将王某骗至Y市,王某到达Y市后,李某先带王某到处旅游获取信任,后由李某及其上线讲解所谓的“连锁销售”,王某被洗脑后,多层上线又逐步灌输“3800可以赚380万的奶茶店经营策略”,王某深陷其中,先后从父母处取得14万并将银行卡、身份证交由上线负责人保管,以14万经营奶茶店的幌子购买传销内部所谓的“经理职位”,并打算发展下线。2019年2月底王某发展下线无果,在传销组织内部集体活动之际,上网发现“连锁销售及380万的经营策略”系传销洗脑手段,考虑到自身安全,王某连夜逃回西安。
本律师与王某及多名受害人于Y市经侦大队进行报案,在整理多重证据(报案材料、物证、银行流水、上线人员组织图等)的基础上与Y市公安局、辖区经侦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案情沟通,现Y市针对本案以组成专案组进行调查,案件取得进展,但由于本案受害人未达30人,故Y市公安机关针对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仍不能贸然进行抓捕,这从侧面也反映了该罪名下的法律适用实务难度较大。
2、法律 适 用
《禁止传销条例》
第4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7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传销活动的特点在于发展人员,在组织者或者经营者与被发展的人员之间形成上线和下线的关系,上线从下线获取一定的报酬。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78条: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3、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实务操作
据本律师与Y市工商局沟通,在工商行政机关针对窝点进行查处时,其中有受害者,但也不乏积极发展下线的参加者。尽管工商局在查处时收缴大量的讲课材料,但却不能轻易定罪。当地工商局利用多种方式例如教育、心理咨询、向户籍地发传销告知函的办法积极唤醒参加人员,但由于多数人被洗脑,大多数的参加者都不能及时觉醒,不仅不会供出上线,而且还会认为行政机关的遣散反倒是另一种形式的“政府支持”。Y市工商局的打传办主任提到:被洗脑的人员精神觉悟不了,传销的根便会一直蔓延下去,工商机关的工作难度非常大,不能完全治标治本。
从刑事追诉角度来看。我国《刑法》主要打击传销活动的领导者、组织者,但针对领导者、组织者的犯罪处罚,需要同时具备组织的人员达到30人且层级必须达到三级,这就意味着具备人数认定与结构认定的标准上,公安机关追诉立案的证据便需要“伞下”三级且不少于30人的笔录予以佐证。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中,30份“伞下”受害人的笔录固定难度非常之大。通过本律师与Y市经侦大队袁警官沟通,近几年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在不断“更新”内部的思想与方法,以“洗脑”精神的控制取代多年前的行为控制,从几年前的汇款转账到现在的主动获取银行卡及密码,可谓是与公安机关“斗智斗勇”,这无疑是打断了资金来往,让公安机关无迹可寻,再加之联系方式、窝点的频频更换,核心层往往触及不到,对于传销组织者、领导者的抓捕更是难上加难。
笔者观点
传销活动的毒瘤依然在国内不断蔓延,对经济发展秩序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应更加密切,打击传销活动的力度也应该愈发严格。不仅要加大工商局的查处力度,也应放低刑事立案的门槛,严厉打击传销活动。
1、工商局应定期突击传销的重灾区及多发区。针对涉嫌刑事犯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应及时转接公安机关处理。将多次参加传销组织的黑名单定期递交公安机关。
2、降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入罪标准,在保护受害人的基础上,对多次参加组织传销活动的积极发展下线者及积极承担管理、协调培训的人员也应予以刑事追究。
从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诉视角浅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作者:付涛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观点解析 1、基 本 案 情 2019年元月,南方X省Y市传销活动猖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