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告医生猥亵,法院判医生无罪。

来源:刘彦成律师

文章摘要
编者按 在医患关系中,大家都觉得患者是弱者。其实,医生才是真正的弱者!

编者按
在医患关系中,大家都觉得患者是弱者。其实,医生才是真正的弱者!近些年来,笔者办理了大量关于医生、教师这类特殊群体涉嫌猥亵犯罪的案件,发现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医生、教师真是高危行业,往往一句谎言就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一生。如果医务人员在工作中对患者进行猥亵或性侵,应该予以严肃处理。但是,如果是患者仅凭自己的感受或者感觉遭受了猥亵,就随随便便的污蔑抹黑他人的清白,那么,法律要做的,就是要还他清白。
01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23日17时许,被害人莫某勤在广西脑科医院4号手术室接受腹腔镜阑尾切除手术,术前医生对其进行了全身麻醉。当日18时,被告人蓝某平作为该手术的麻醉医生接班进入手术室配合手术工作。手术完成后,莫某勤逐渐苏醒并恢复意识。至当日19时许,莫某勤报案称其被蓝某平吮吸胸部。后经鉴定:莫某勤胸部擦拭物与蓝某平血样在共有的15个STR基因座的分型一致。2018年1月3日,公安民警到广西脑科医院将被告人蓝某平传唤归案。
02 裁判焦点
强制猥亵罪中,仅有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始终不承认,在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定罪。
03 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蓝某平犯强制猥亵罪仅有莫某勤本人的陈述,以及从莫某勤胸部提取到的擦拭物鉴定出有蓝某平DNA,对于该处提取的DNA不能排除系蓝某平其他正当行为所遗留,不具有排他性,故本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蓝某平实施了强制猥亵的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四之规定[2],判决如下:
被告人蓝某平无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抗诉。理由是:原判证据采信错误,导致事实认定错误、判决错误:
(1)证据采信错误。
一是证人蓝某芳证明其与谢某华从医务人员通道离开手术室后,手术室中只有蓝某平与患者。原判认定蓝某芳证明其与蓝某平推患者出手术室错误。
二是被害人莫某勤陈述其被手术主刀梁医生唤醒后,其发现自己已经躺在手术台旁边的推车上并清醒。在被男子吸乳头时,其意识清醒但因麻药药力未过而无力反抗。当该男子给其穿好衣服裤子时,其睁开眼睛看到该男子站在床边,穿着医生手术服,戴着蓝色帽子,并将其推出手术室,后其见到吴某雄。证人梁某北证实丙泊酚在麻醉状态下可能会产生性幻觉,丙泊酚在患者醒之后不会产生性幻觉。被害人莫某勤的陈述与证人吴某雄、蓝某芳等证言相印证,原判未采信莫某勤的陈述错误。
三是蓝某平辩解其对莫某勤反复听诊,以及在莫某勤血氧饱和度不够时对莫某勤进行心脏复苏进行急救,但在手术记录中未有相关记录,蓝某平和辩解仅有其个人陈述,无其他证据证明,原判采信蓝某平的辩解错误。
(2)证据应用和分析错误。
蓝某平与莫某勤单独留在手术室,蓝某平有作案时间;证人梁某江、蓝某芳、谢某华均证明手术后,莫某勤已经清醒,不存在性幻觉;案发四日后,从莫某勤乳头及乳晕处提取的痕迹物证鉴定出蓝某平的DNA,可见该物证附着力极强,如果是正常的医疗行为触碰到则不可能长时间遗留。且该鉴定结论能够与被害人的陈述相印证。
综上,建议法院认定蓝某平犯强制猥亵罪罪名成立。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发现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二审期间,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害人莫某的陈述,证明公安人员在其左边乳房的乳头和乳晕位置提取痕迹物证,其在手术后至提取物证前没有洗澡和擦拭身体。2.证人蓝某2、潘某、梁某2、练某的证言,证明蓝某平平时没有不良嗜好,与家人、同事相处和谐。3.情况说明,柳州市公安局鸡喇责任区刑侦大队出具,说明在被害人莫某胸部提取到蓝某平的DNA无法鉴定系唾液还是皮肤汗液所留。以上证据经二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蓝某平遗留在莫某胸部的痕迹物证DNA,证明蓝某平存在强制猥亵莫某的嫌疑,但现有证据无法排除该痕迹物证D N A系蓝某平正当医务行为遗留的可能性,原判认定蓝某平无罪符合疑罪从无的刑法基本原则,本院予以确认。原判法律适用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