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做好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对于促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院特开设公司法系列“小豸说法-公司篇”,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身份,到公司内控管理、股权交易,再到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解读提示公司生命周期中涉及的种种法律风险和责任。本期案例讲述公司生命周期中“内控”“治理”那些争议事儿。
证照是公司的“身份证”
公司内部发生控制权争议时
证照“保卫战”频频上演
那么公司证照应当由谁来保管?
案件事实
A公司共两位股东,股东大郭占股51%,股东大张占股49%,公司证照、印鉴、账簿、银行U盾及社保缴费U盾等均在大张处保管。大郭,作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公司监事,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确定公司证照、印鉴等由谁保管,但大张收到通知后拒绝召开临时股东会。后A公司临时股东会正式召开,会议决议公司证照印鉴、财务账簿、银行账户U盾、社保缴费U盾等交大郭保管。大张未按照股东会决议将公司证照等交大郭保管,遂大郭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以A公司名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大张返还公司证照等。
法院审理
公司营业执照、印鉴、银行账户U盾等对外代表公司意志,是公司主体资格的证明,公司拥有上述证照、物品的所有权,为便于经营管理,公司一般会委托内部机构及员工实际收执保管。本案中,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及A公司章程约定,大郭同时具备A公司监事和代表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的双重身份,有权提议召集临时股东会,并有权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职责时召集并主持临时股东会。在案证据可以证实,作为A公司执行董事的大张已收到临时股东会议通知,因A公司股东仅有大郭和大张二人,在大张收到通知未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大郭单独主持召开股东会并由专门人员负责记录,且参会表决的大郭占股比例为51%,故该股东会经表决可以形成有效决议。基于公司有效股东决议,大张已不具有继续保管上述证照、物品合法依据,应当返还公司或交付公司指定人员收执保管。
法官提示
公司证照属于公司法人财产,是证明公司合法经营的有效证件,很多情况下,由于公司管理不规范导致各方对证照的占有、保管产生争议。尤其当股东之间、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等发生矛盾或者争夺公司控制权时,作为公司象征的公司证照也会成为“兵家必争之地”。因此,为让公司规范有序运营,公司建立完善有效的证照管理制度非常必要,对证照的使用、持有、保管等事项完善内控机制和管理制度,避免因多个管理人之间共同保管、权责不清或证照取用不规范等引发证照有关的纠纷。
股东上演证照”争夺战“,结局?
作者:赵笛 王君娜来源:天津三中院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