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面临很多破产衍生的诉讼案件,本文就破产程序中衍生诉讼的管辖、当事人、费用收取、诉讼时效等问题做了简单梳理,希望能为大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提供便利。
一、破产衍生诉讼的管辖
原则上由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集中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七条规定,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开始而尚未审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应当由原审理法院继续审理;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新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即原则上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集中管辖。如果有些海事纠纷确实案情比较复杂、影响较大或者专业技术性较强,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认为其难以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海事法院管辖。
集中管辖不能排除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由此可见,在约定仲裁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应由当事人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申请受理法院集中管辖,不能排除仲裁条款的效力。
债务人作为第三人的诉讼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债务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经开始的诉讼,视为承认和接受受诉法院管辖,不发生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其参加诉讼,则债务人有权选择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所以,债务人在破产程序中,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时,无权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二、破产衍生诉讼的当事人
破产衍生诉讼中,对于有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原则上应当以债务人为案件当事人,管理人作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仅规定了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没有明确被告应该为债务人还是管理人。笔者认为债权确认之诉属于与债务人实体权利义务有关的诉讼,应列债务人为被告,管理人为债务人的诉讼代表人。因为在破产衍生诉讼中,债务人是实体权利义务人,管理人是根据法律规定处理相关破产事务,与实体争议并无法律上的实质利害关系;其次,债务人被注销登记之前,法人资格仍然存在,仍然具有一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管理人的职责之一就是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和其他法律程序。
因破产程序而衍生的特别诉讼,例如撤销权、取回权、追回权等诉讼应当以管理人为当事人。上述权利是企业破产法赋予管理人的特殊权利,管理人行使该职权是为了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使债权人能得以公平清偿,因此管理人应当为此类诉讼的当事人。
三、破产衍生诉讼受理费用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但关于破产衍生诉讼受理费用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未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商事审判指导》第27辑中建议在新的标准颁布前,可以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受理费。
破产衍生诉讼中,债权确认诉讼居多。债权确认诉讼到底应该按件收取费用,还是按照标的额进行收费,各地做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受理费应按照财产标的额收费,因为虽然该类诉讼是针对债权的确认之诉,但其本质是关于该债权是否应予清偿的财产性争议,不属于非财产类案件,而且案件受理费也具有调节诉讼的作用,增加诉讼成本能够减少债权人的滥诉情况发生;一种观点认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通常得不到足额清偿,甚至可能得不到清偿,按照财产标的额收费,会增加债权人的负担,甚至出现诉讼费超过债权人得到的债权清偿额,从而会压制债权人的维权行为,损害债权人的权益。笔者从破产程序按比例清偿甚至无法得到清偿的特点考虑,同意第二种观点,认为债权确认之诉应当按件收费。
四、破产衍生案件诉讼时效
债务人对外行使权利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的,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笔者认为破产程序是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程序,因此,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债权人申请破产或者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对债务人的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行使抵销权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所以债权人主张行使抵销权的,也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此外,债权人向债务人的保证人追偿的诉讼时效,原则上不受破产程序的影响。
破产衍生诉讼相关问题
作者:纪雪来源:树人律师

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可能面临很多破产衍生的诉讼案件,本文就破产程序中衍生诉讼的管辖、当事人、费用收取、诉讼时效等问题做了简单梳理,希望能为大家在处理相关问题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