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保证的债权中,债务人破产或者保证人破产都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民法典》及《破产法》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一、债务人破产时债权的处理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破产时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因此在该种情形下可以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在债务人破产时,债权处理方式如下:
1、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权利
债权人有权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同时可以起诉保证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样债权人既可以从债务人处获得受偿,也可以从保证人处获得受偿。下面分三种情形分别说明:
第一种情形,保证人如果全部清偿了债权人的全部债务后,可以代位债权人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获得债权人应当获得的破产份额。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保证人必须全部清偿债务后才能获得代位权,部分清偿债务则不可代位。
第二种情形,债权人可以首先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不足部分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实现自己的债权。
第三种情形,债权人既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又可以同时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对债权人受偿总额的限制
债权人无论参与破产财产分配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获得的受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应当受偿的债权额,超过的部分应当返还给保证人。
3、对保证人追偿权的限制
无论保证人部分或者全部承担保证责任,其追偿权都会受到限制。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债务人重整,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保证人不得再向债务人追偿。
4、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的通知义务
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就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5、债权利息的计算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及《破产法》相关规定,债务人被宣告进入破产程序后,管理人及保证人均可以主张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也就是说破产债权的利息计算期限截止日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6、债权未到期的情形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权未到期的,在债务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二、保证人破产时债权的处理
债权人有权申报其对保证人的保证债权。主债务未到期的,保证债权在保证人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连带保证的债权人直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一般保证人破产程序中的分配额应予提存,待一般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确定后再按照破产清偿比例予以分配。
三、债务人与保证人均破产时债权的处理
根据破产法规定,债务人、保证人均被裁定进入破产程序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保证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可以同时获得清偿,但受偿总额不得超过应当受偿的债权额。
保证债权在破产清算案件中如何处理?
作者:韩玉强来源:三禾律所

在有保证的债权中,债务人破产或者保证人破产都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民法典》及《破产法》针对不同的情形作出了不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