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股东在受让股权时,一般会对股权进行了解和调查,以判断受让该股权是否存在风险。那如果股东在受让股权时,明知道股权存在瑕疵仍受让,如出让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但土地在拆迁中,无法形成开发价值,之后股东将该股权转让给他人,数年后土地的拆迁仍未能完成。那么此时,受让股东能否以公司名义,要求该股东用货币补足出资?
经典案例
2012年A公司成立,甲、乙是A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90%和10%。2013年,A公司取得了一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该地块土地出让金A公司已经一次性付清,但该地块目前处于拆迁过程中。随后,甲、乙以该土地使用权1782.85万元增加实收资本,其中甲占90%为1604.565万元;乙占10%,为178.285万元。A公司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了增资变更登记,此后乙将其持有的A公司10%股权转让给甲。
2016年,甲将A公司90%股权转让给B公司,剩余10%自己持有。股权转让时,甲称地块正处于拆迁中,暂无法过户至A公司,B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但直至2018年,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仍无法过户至A公司,B公司遂以A公司的名义起诉甲,认为甲的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到位,要求其以货币形式向A公司实缴增资的1604.565万元。
法院认为,甲以土地使用权增资公司,虽未获得土地权属证明,但已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建设审批,完成增资工商登记,B公司对上述情况是明知的,那么B公司受让后就无权以A公司名义主张该土地使用权出资不到位,也无权再请求甲以货币方式补足出资。
风险提示
对受让股东而言,核实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瑕疵出资是受让股东的基本义务,如果明知受让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仍接受转让的,则推定受让股东知道受让该瑕疵股权的法律后果,并自愿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受让股东不能以公司的名义要求出让股东补足出资,这是无法律依据的。
公司治理建议
股东在受让股权过程中应注意哪些可能存在的风险呢?我们建议:
1、在股权转让前应了解受让股权的相关情况
受让股东在准备受让股权时,应对股权的具体情况进行了解。如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即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认缴出资额;或是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出资不到位,即股东出资不按时、不足额缴纳;以及所受让的股权是否存在股权出质等情形。如存在上述情况,受让股东应谨慎受让该股权。如本案中B公司受让甲的股权,B公司明知甲的股权存在瑕疵但仍然受让,以至于最终导致股权所对应地块无法过户。
2、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应约定出资瑕疵的责任分配
对于可能存在出资瑕疵问题的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所获得的股权,双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应在协议中明确未来的责任分配,即由谁来负责后续出资瑕疵的补足责任。本案中甲是以土地的使用权增资,且该土地还处于拆迁中,还不能将土地直接过户至A公司,那么B公司在受让甲的股权时知道该情形的,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的瑕疵出资责任应由甲来承担和补足,这样在土地不能过户时,B公司可要求甲补足出资。
3、在股权转让后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由于股权转让过程长、事项繁杂,很多股东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要求公司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以至于向工商登记显示的股权所有人仍是原股东,这对受让股东来说存在很大的风险。所以,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同时,必须及时办好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防患于未然。对于未出资的股东,公司如何做呢?可阅读往期文章《股东未按期出资,公司可以将股东除名吗?》【公司法研281】
股东明知股权瑕疵仍受让,公司能否要求其补足出资?
作者:李慧来源:公司法研

关键词:公司治理 合同纠纷 劳动工伤 知识产权 股东在受让股权时,一般会对股权进行了解和调查,以判断受让该股权是否存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