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是指农村已婚且嫁出去的妇女,狭义的外嫁女是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保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2019年2月19日,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发布。《意见》着重提到依法依规保护农村外嫁女的合法权益,这对解决部分农村妇女因结婚、离婚、丧偶而失去集体成员资格及土地权益问题,提供了政策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即第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如果在婆家没有分到地,更不能收回。
2018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这两项新规进一步保障了妇女能平等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外嫁女权利保护本质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问题。虽然一般意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来行使,但这一户中的成员也必然享有相应权益。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规定不明确,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取得和丧失缺乏全国统一的、明确的、权威的判断标准。根据司法判例,法院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标准时,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基本条件,并结合是否具有依法登记的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一般原则。
我国还有哪些法律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外嫁女如何守住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作者:曾明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外嫁女是指农村已婚且嫁出去的妇女,狭义的外嫁女是指与本村以外的男子结婚、户口仍留在本村的妇女。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保护外嫁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