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是否为破产债权?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破产债权是指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财产请求权。但是在实践中却存在着这样一种情况: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在强制执行期间债权人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的债权是否还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债权是否还能够得到法律保护?本文将通过下列法院判例给予确定的答案:
案情摘要: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8民终1718号《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与陈国宁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诉人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春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国宁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被上诉人陈国宁曾受聘于上诉人春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职务,约定年薪25万元,因春晨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出具100万元的欠据。陈国宁以该欠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判决春晨公司给付陈国宁工资100万元。法院查实无陈国宁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记录。盱眙法院于2017年8月30日受理戴某余对春晨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7年9月13日指定管理人。2017年11月10日陈国宁向管理人申报债权100万元。2019年5月15日管理人向陈国宁发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告知书,认为其申报的债权应编入普通债权表,并告知其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陈国宁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确认100万元为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管理人在一审诉讼中发现上述判决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对其申报的破产债权不予确认,并告知可以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盱眙法院释明后将债权申报审查结果变更告知书一并纳入本案进行审查处理。
一审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陈国宁对被告江苏省春晨面粉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工资债权为90462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确定的顺序清偿,其余债权909538元编入普通债权;二、驳回陈国宁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2019)苏0830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陈国宁的诉讼请求。
二审终审裁判要旨:
破产管理人将涉案债权编入普通债权表仅是债权的审查程序,非为对债权的确认。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超过强制执行期间不属于破产债权。破产管理人有权对申报的债权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情况进行审查,其在诉讼中发现涉案债权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强制执行,遂作出对该债权不予确认的变更通知,是勤勉尽责履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表现,并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通过上述判例,我们对破产债权应当重视和明确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债权人申请执行的重要性
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当事人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实体权利的司法程序,给申请执行赋予一个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此法定的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实现自己的实体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第二、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的法律规定
债权申请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需要在法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债权人通过法院生效裁判确定的债权并不因此就高枕无忧,当债务人不按生效裁决履行其义务时,债权人应当在法定的二年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
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在强制执行期间未申请强制执行,此时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够得到保护。这就要求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人对自身债权必须在法定期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期间一旦经过,其债权将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第四、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
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
管理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的性质、数额、担保财产、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超过强制执行期间等情况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债权人会议核查。甄别那些债权符合法律规定属于破产债权,是管理人勤勉尽责履职应当做的工作,亦是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表现。
结语:
经过生效裁判确认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积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此时债权人的债权即便在法院的强制执行过程中没有得到实现,但其能在将来的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顺利申报破产债权,也就有机会在债务人破产清算程序中或多或少的实现债权利益。否则经过法定期间未申请执行的,其债权将不被认定为破产债权,其权益也就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