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可以解散,并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即强制清算。本文主要通过流程图的方式来梳理强制清算程序的具体流程。
公司解散事由即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及一百八十二条所规定下列情形: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强制清算程序过程较为复杂,为便于理解,笔者特整理了强制清算全流程图来予以说明。
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程序框架图如下:
强制清算流程图如下,即为公司强制清算全流程以及程序所涉及的法定期限。
上述流程图所涉及的仅为公司解散、清算、注销的必经程序,但经过上述全部流程后,公司未必能够成功清算并解散,通常情况下会出现如下情形:
一、案件因无法清算而终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无法全面清算而被终结程序体现为两种情形:(1)强制清算主体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2)强制清算主体人员下落不明的。对于这类案件,如债权人为申请人,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其可以另行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被申请人的股东、董事、实际控制人对其损失或债务承担责任;如股东为申请人,股东可以向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公司的主体主张有关权利。
二、公司继续存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发〔2009〕52号)第三十七条,在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自愿解散的前提下,债权人提出强制清算申请,法院受理后且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申请人在其个人债权及他人债权均得到全额清偿后,未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强制清算主体的请求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公司继续存续。
但公司在清算过程中也可能出现资不抵债情况,如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转入破产清算程序,笔者将在下期文章中对破产清算程序进行梳理。
程序篇-图解强制清算流程
作者:于天宇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公司出现特定情形,可以解散,并且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