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笔者团队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了帮助陕西省律师同行及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陕西省专利侵权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阿尔法检索结果对2021年陕西省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陕西省2021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专利篇)》予以发布,希望能对广大律师同行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采用阿尔法系统进行检索,检索期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检索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筛选条件为“2021年”、“陕西省”,检索到的案件数量共182件,包括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但是,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公布时间以及检索条件的设置,本报告数据与实际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仅供参考。
目录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一) 行业分布
(二) 程序分类
(三) 裁判结果
(四) 标的额
(五) 审理期限
(六) 审理法院
(七) 当事人
二、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 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二)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三)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四) 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五) 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
(六) 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
三、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高频法条
(一) 高频实体法条
(二) 高频程序法条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检索期间:2021年1月1日 — 2021年12月31日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检索地域:陕西省
案件数量:182件
采集时间:2022年3月11日
(一) 行业分布

通过行业分布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2021年陕西省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总占比达81.36%,说明专利侵权行为相对比较集中,制造业是专利侵权的重灾区,也说明专利权人将维权的重点确定在打击生产源头。
查阅往年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可知,2019年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319件,2020年为178件,而2021年为182件,近两年呈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从近三年的行业分布看,2019年陕西省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业占比是43%,2020年的制造业占比是46%,2021年的制造业占比是81%,可见,相比于2019年和2020年,2021年专利侵权行为中制造业所占比例有大幅提高。
(二) 程序分类

通过程序分类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 陕西省2021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159件,占比87.36%;二审案件19件,占比10.44%;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案件能够在一审得到有效解决,上诉率不高。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程序分类情况可知,2019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24%,2020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9%,2021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10.44%,可见近两年相比于2019年上诉率均有大幅降低,这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并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较大关系。
(三)裁判结果
·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在一审的159个案件中撤回起诉的有87件,占比为54.72%;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7件,占比为42.14%;全部驳回的有4件,占比为2.52%。可见,超过一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说明专利侵权案件的争议往往不大,均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达成有效和解,也不排除有一些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法律障碍而主动撤回起诉的情形。此外,剩余未撤回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的诉讼请求均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二审裁判结果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二审的19个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14件,占比为73.68%;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15.79%;发回重审的有2件,占比为10.53%,由此可见,上诉的案件中四分之三的案件均维持了原判,剩余四分之一的案件二审法院均不同程度否定了一审判决。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二审裁判情况可知,2019年的改判率为21%,2020年的改判率为29%,2021年的改判率为15.79%,可见,2021年的改判率相比于前两年而言出现了明显的降低。
(四)标的额

通过上述标的额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到绝大多数,比例为80.47%,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15件,仅为8.88%,由此可见,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绝大多数在50万元以下,索赔金额整体不高,这与陕西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系,同时,这与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也有一定关系。具体而言,索赔金额不高可能是受到侵权规模、偿付能力、索赔证据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认为,广大律师如何利用专业能力帮助专利权利人进行高额索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专利权人和代理律师如何主张高额索赔指明了方向,专利权人和代理律师可以从被告侵权主观故意以及被告侵权情节等角度搜集证据,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
(五)审理期限

通过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六个月内审理完成的案件数量为138件,即88.46%的案件都能在六个月的审限内结案,仅有共计18件案件超期限,说明陕西省专利侵权案件绝大部分均能在审限内审理完毕,所有案件平均的审理期限为时间为117天,即三个半月,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一审审限。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可知,2019年六个月审限内审理完成的比例为84.85%,2020年的比例为68.05%,2021年的比例为88.46%,2020年超出六个月审限的案件略有增多的原因可能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
(六)审理法院

通过审理法院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大部分案件集中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到了162件,占比89%,剩余11%的案件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有直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陕西地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只能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这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集中在西安中院的直接原因。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可知,西安中院近三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分别为238件、160件、162件,近两年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陕西高院近三年的专利权侵权案件数量为79件、17件、20件,近两年陕西高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也存在大幅下降,这与2019年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有直接关系,该决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故专利侵权二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后,必然导致陕西高院审理的案件数量降低,陕西高院仍存在部分二审专利案件的原因可能是存在部分尚未审结的二审案件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二审仍由陕西高院管辖。
(七)当事人

通过当事人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排名前两位的当事人案件数量共计案件数量达到148件,占比81.3%,剩余案件数量仅为34件,说明目前专利侵权案件呈现集中维权和批量维权的态势,其他单发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较少。同时我们注意到,我们团队去年代理的8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均未在统计之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8个案件均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因此,本数据报告的数据并不能完全准确的反映陕西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的现状,只能作为我们了解此类型案件的一个参考。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知,2019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主体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4件,2020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主体为魏鹏20件,而2021年数量最多的是单景华,并且其为案件数量第二多的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案件数量共计148件。由此可知,专利维权案件的当事人相对比较集中,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较多的细分领域是电子行业,建议广大律师同行可以更多关注此领域的专利维权需求。
二、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对专利实施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行为:
1、 针对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专利的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3、 针对外观专利的侵权行为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以上侵权行为必须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若被控侵权人没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有可能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1、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除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大部分案件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二审案件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外,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
(1)被告住所地;
(2)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6)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判定:
(1)先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再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包含权利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一般为权利要求1,因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最大)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如全部包含则认定构成侵权;
(3)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该项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认定不构成侵权。
具体侵权判定的情形,如下表格所示: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判定:
(1)先确定权利人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以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再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进行判断。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或类似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3)然后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也可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1、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若被告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被告可以主张其技术方案未落入到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进行抗辩。
2、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的,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进行抗辩。
3、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原告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被告可以进行抗辩,但需要说明的是,该合法来源的抗辩并不是针对侵权的抗辩,而是针对赔偿责任的抗辩。
4、原告专利权权利瑕疵抗辩
原告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以及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比如涉案专利超过保护期限、被放弃或者被宣告无效等情形。
以原告专利权被无效宣告为例,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若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并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原告需要提供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原告未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等待该无效宣告结果公布后再继续审理本案;而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若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并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因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相对稳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本案。
5、专利权滥用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专利权滥用抗辩进行规定,具体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原告恶意取得的,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构成专利权滥用进行抗辩。
6、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被告可以主张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来进行抗辩不构成专利侵权。
7、权利用尽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告如果可以证明涉案产品为原告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则可以适用权利用尽抗辩。
8、先用权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被告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使用先用权抗辩,但需注意的是,被告仅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若超出该范围且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依然构成专利侵权。
9、临时过境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告属于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被告可以主张临时过境进行抗辩。
10、科研及实验目的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告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可以主张以科研及实验为目抗辩。
11、医药行政审批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告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被告可以主张医药行政审批使用专利来进行抗辩。
12、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因此,若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的,被告可以主张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
1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因此,原告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原告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告可以主张以禁止反悔原则来进行抗辩。
14、捐献原则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原告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且原告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告可以主张该捐献原则来进行抗辩。
(五)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在主张侵权赔偿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上述无法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如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该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六)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
1、原告的证据
(1)权利证据
A、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B、 专利权证书
C、 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D、专利年费缴费票据
(2)稳定性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时,建议原告提前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判断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否则,若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并申请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
(3)侵权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及本指引(一)条的规定,当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应当就被告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该证据可以直接获得,原告可自行取证,或采取公证方式对侵权证据加以固定。如果原告只是掌握了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对于被告实施侵权的证据难以获取,且证据随时可能灭失、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手段取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帮助原告更好地固定被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且通过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保全到的证据,其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强。
(4) 赔偿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因此,原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整理赔偿证据:
A、实际损失证据
原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来向被告进行索赔,该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原告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B、获利证据
原告也可以通过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向被告进行索赔,该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被告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被告,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C、合理支出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可见,合理开支是在赔偿额之外单独计算的,而合理支出在《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参照《商标法》或《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D、许可费证据
如果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原告也可以主张参照自己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E、侵权故意及侵权情节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因此,原告若需要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就还需要从被告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两个方面来搜集证据。
2、被告的证据
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被告也可以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具体可以结合本指引第(四)条所列举的抗辩理由进行相应的举证,例如证明原告专利为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以及未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等方面主动进行举证。
此外,在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被告还可以对赔偿金额进行抗辩和举证,例如可以证明自己获利较少、证明自己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少、价格较低,从而争取降低法院的判赔金额。
三、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高频法条
(一)高频实体法条

(二)高频程序法条

笔者团队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为了帮助陕西省律师同行及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陕西省专利侵权案件的具体情况,我们结合阿尔法检索结果对2021年陕西省专利侵权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陕西省2021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专利篇)》予以发布,希望能对广大律师同行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采用阿尔法系统进行检索,检索期间为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检索案由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筛选条件为“2021年”、“陕西省”,检索到的案件数量共182件,包括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但是,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公布时间以及检索条件的设置,本报告数据与实际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仅供参考。
目录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一) 行业分布
(二) 程序分类
(三) 裁判结果
(四) 标的额
(五) 审理期限
(六) 审理法院
(七) 当事人
二、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 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二) 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三) 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四) 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五) 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
(六) 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
三、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高频法条
(一) 高频实体法条
(二) 高频程序法条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检索期间:2021年1月1日 — 2021年12月31日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检索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检索地域:陕西省
案件数量:182件
采集时间:2022年3月11日
(一) 行业分布

通过行业分布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2021年陕西省专利侵权纠纷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总占比达81.36%,说明专利侵权行为相对比较集中,制造业是专利侵权的重灾区,也说明专利权人将维权的重点确定在打击生产源头。
查阅往年专利侵权案件数量可知,2019年专利侵权案件数量为319件,2020年为178件,而2021年为182件,近两年呈现出了明显的下降趋势。从近三年的行业分布看,2019年陕西省专利侵权案件中制造业占比是43%,2020年的制造业占比是46%,2021年的制造业占比是81%,可见,相比于2019年和2020年,2021年专利侵权行为中制造业所占比例有大幅提高。
(二) 程序分类

通过程序分类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 陕西省2021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159件,占比87.36%;二审案件19件,占比10.44%;以上数据可以看出,绝大部分案件能够在一审得到有效解决,上诉率不高。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程序分类情况可知,2019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24%,2020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9%,2021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10.44%,可见近两年相比于2019年上诉率均有大幅降低,这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庭并组建专业的知识产权审判队伍集中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有较大关系。
(三)裁判结果
· 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在一审的159个案件中撤回起诉的有87件,占比为54.72%;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7件,占比为42.14%;全部驳回的有4件,占比为2.52%。可见,超过一半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都可以通过和解等方式解决,说明专利侵权案件的争议往往不大,均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达成有效和解,也不排除有一些专利权人在维权过程中遇到法律障碍而主动撤回起诉的情形。此外,剩余未撤回起诉的案件绝大多数的诉讼请求均不同程度地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 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二审裁判结果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二审的19个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14件,占比为73.68%;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15.79%;发回重审的有2件,占比为10.53%,由此可见,上诉的案件中四分之三的案件均维持了原判,剩余四分之一的案件二审法院均不同程度否定了一审判决。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二审裁判情况可知,2019年的改判率为21%,2020年的改判率为29%,2021年的改判率为15.79%,可见,2021年的改判率相比于前两年而言出现了明显的降低。
(四)标的额

通过上述标的额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的占到绝大多数,比例为80.47%,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15件,仅为8.88%,由此可见,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绝大多数在50万元以下,索赔金额整体不高,这与陕西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的关系,同时,这与专利权人的维权意识也有一定关系。具体而言,索赔金额不高可能是受到侵权规模、偿付能力、索赔证据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认为,广大律师如何利用专业能力帮助专利权利人进行高额索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专利权人和代理律师如何主张高额索赔指明了方向,专利权人和代理律师可以从被告侵权主观故意以及被告侵权情节等角度搜集证据,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
(五)审理期限

通过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六个月内审理完成的案件数量为138件,即88.46%的案件都能在六个月的审限内结案,仅有共计18件案件超期限,说明陕西省专利侵权案件绝大部分均能在审限内审理完毕,所有案件平均的审理期限为时间为117天,即三个半月,远远低于法律规定的六个月的一审审限。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可知,2019年六个月审限内审理完成的比例为84.85%,2020年的比例为68.05%,2021年的比例为88.46%,2020年超出六个月审限的案件略有增多的原因可能是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
(六)审理法院

通过审理法院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大部分案件集中在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达到了162件,占比89%,剩余11%的案件由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这与专利案件的管辖规定有直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陕西地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也只能由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管辖,这是专利侵权纠纷案件集中在西安中院的直接原因。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可知,西安中院近三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为分别为238件、160件、162件,近两年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陕西高院近三年的专利权侵权案件数量为79件、17件、20件,近两年陕西高院审理的案件数量也存在大幅下降,这与2019年生效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有直接关系,该决定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故专利侵权二审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后,必然导致陕西高院审理的案件数量降低,陕西高院仍存在部分二审专利案件的原因可能是存在部分尚未审结的二审案件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案件二审仍由陕西高院管辖。
(七)当事人

通过当事人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排名前两位的当事人案件数量共计案件数量达到148件,占比81.3%,剩余案件数量仅为34件,说明目前专利侵权案件呈现集中维权和批量维权的态势,其他单发的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较少。同时我们注意到,我们团队去年代理的8个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均未在统计之列,究其原因,是因为该8个案件均未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因此,本数据报告的数据并不能完全准确的反映陕西地区的专利侵权案件的现状,只能作为我们了解此类型案件的一个参考。
查阅往年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知,2019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主体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4件,2020年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量最多的主体为魏鹏20件,而2021年数量最多的是单景华,并且其为案件数量第二多的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两者案件数量共计148件。由此可知,专利维权案件的当事人相对比较集中,专利侵权案件数量较多的细分领域是电子行业,建议广大律师同行可以更多关注此领域的专利维权需求。
二、专利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对专利实施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专利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以下行为:
1、 针对发明专利的侵权行为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2)使用发明专利的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2、 针对实用新型专利的侵权行为
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3、 针对外观专利的侵权行为
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的行为。
以上侵权行为必须要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若被控侵权人没有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则有可能不构成侵权,反之则构成专利侵权。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
1、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由以上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专利侵权纠纷的一审案件除部分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外,大部分案件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二审案件除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外,均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
(1)被告住所地;
(2)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5)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6)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三)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1、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知,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行为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判定:
(1)先确定权利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即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2)再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中是否包含权利人所主张的涉案专利某项权利要求(一般为权利要求1,因为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最大)中的全部技术特征,如全部包含则认定构成侵权;
(3)如果被控侵权产品缺少该项权利要求中的一项或多项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则认定不构成侵权。
具体侵权判定的情形,如下表格所示:

2、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通过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可以得知,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判定:
(1)先确定权利人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以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再确定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有关商品的分类进行判断。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或类似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3)然后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则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也可认定专利侵权成立;若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则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四)专利侵权行为的抗辩
1、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若被告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原告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被告可以主张其技术方案未落入到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来进行抗辩。
2、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如果被告有证据证明原告专利属于现有技术及现有设计的,可以主张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进行抗辩。
3、合法来源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果被告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原告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被告可以进行抗辩,但需要说明的是,该合法来源的抗辩并不是针对侵权的抗辩,而是针对赔偿责任的抗辩。
4、原告专利权权利瑕疵抗辩
原告是否具有起诉主体资格以及专利权是否存在瑕疵,比如涉案专利超过保护期限、被放弃或者被宣告无效等情形。
以原告专利权被无效宣告为例,在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若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并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原告需要提供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如果原告未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等待该无效宣告结果公布后再继续审理本案;而在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若被告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并申请中止审理本案的,因发明专利经过实质审查,权利相对稳定,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审理本案。
5、专利权滥用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专利和行使专利权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滥用专利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滥用专利权,排除或者限制竞争,构成垄断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处理。
根据我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专利权滥用抗辩进行规定,具体参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被诉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专利权人恶意取得的,可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此,如果被告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专利为原告恶意取得的,被告可以主张原告构成专利权滥用进行抗辩。
6、非生产经营目的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因此,被告可以主张非出于生产经营目的来进行抗辩不构成专利侵权。
7、权利用尽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告如果可以证明涉案产品为原告或者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的,则可以适用权利用尽抗辩。
8、先用权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被告满足上述法律规定的可以使用先用权抗辩,但需注意的是,被告仅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若超出该范围且落入原告专利保护范围的,依然构成专利侵权。
9、临时过境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告属于临时通过中国领土、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被告可以主张临时过境进行抗辩。
10、科研及实验目的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告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可以主张以科研及实验为目抗辩。
11、医药行政审批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因此,如果被告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被告可以主张医药行政审批使用专利来进行抗辩。
12、诉讼时效抗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四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因此,若原告起诉时超过诉讼时效的,被告可以主张案件超过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
13、禁止反悔原则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权利人证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的限缩性修改或者陈述被明确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修改或者陈述未导致技术方案的放弃。
因此,原告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原告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告可以主张以禁止反悔原则来进行抗辩。
14、捐献原则抗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果原告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并且原告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告可以主张该捐献原则来进行抗辩。
(五)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
根据《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专利许可的性质、范围、时间等因素,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依照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原告在主张侵权赔偿时,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2、上述无法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此外,如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该合理开支一般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六)专利侵权案件的证据
1、原告的证据
(1)权利证据
A、 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B、 专利权证书
C、 专利授权公告文本
D、专利年费缴费票据
(2)稳定性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或者被控侵权人也可以主动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设计专利维权时,建议原告提前申请专利权评价报告,以判断涉案专利的稳定性。否则,若被告在答辩期间内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宣告并申请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本案。
(3)侵权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及本指引(一)条的规定,当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应当就被告存在的侵权行为进行举证。司法实践中,如果该证据可以直接获得,原告可自行取证,或采取公证方式对侵权证据加以固定。如果原告只是掌握了被告侵权的初步证据,对于被告实施侵权的证据难以获取,且证据随时可能灭失、日后难以获得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诉前证据保全的手段取证。采取诉前证据保全措施可以帮助原告更好地固定被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且通过诉前证据保全程序保全到的证据,其证据的证明力相对较强。
(4) 赔偿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因此,原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整理赔偿证据:
A、实际损失证据
原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来向被告进行索赔,该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原告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
B、获利证据
原告也可以通过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向被告进行索赔,该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被告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被告,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C、合理支出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可见,合理开支是在赔偿额之外单独计算的,而合理支出在《专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参照《商标法》或《著作权法》的规定,一般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
D、许可费证据
如果原告的损失或者被告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原告也可以主张参照自己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数额。
E、侵权故意及侵权情节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故意侵害其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处理。
因此,原告若需要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就还需要从被告存在侵权的主观故意以及被告侵权情节严重两个方面来搜集证据。
2、被告的证据
在专利权侵权案件中,被告也可以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具体可以结合本指引第(四)条所列举的抗辩理由进行相应的举证,例如证明原告专利为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以及未落入原告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等方面主动进行举证。
此外,在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况下,被告还可以对赔偿金额进行抗辩和举证,例如可以证明自己获利较少、证明自己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少、价格较低,从而争取降低法院的判赔金额。
三、专利侵权诉讼案件高频法条
(一)高频实体法条

(二)高频程序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