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挂靠的交通事故责任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前方鲁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彭某,乘客吴某、梁某三人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28日,彭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追尾前方鲁某驾驶的重型仓栅式货车,造成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彭某,乘客吴某、梁某三人受伤以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鲁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损失共计30万元。【(2021)浙0782民初9105号
法院裁判要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合理合法,被告鲁某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鲁某、某物流公司之间存在营运车辆挂靠关系,被告鲁浩、安邦物流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解读
物流公司与司机之间为挂靠关系,为什么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需要在本案中承担交通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呢?
所谓机动车挂靠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是指为了交通营运过程中的方便,没有运输经营权的个人或者单位将车辆登记为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经营主体名下,以该主体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者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费用的一种形式。
在实践中,机动车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一般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1)行驶证所载明的名字往往不是机动车实际掌握人,而是被挂靠主体的名称;
(2)需要定期缴纳挂靠费、保险费等费用;
(3)挂靠人使用的是被挂靠人的资质或者信誉;
(4)双方签订有关挂靠协议、运输合同等内部协议。
虽然机动车挂靠从事运输经营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但该行为因违法强制性行政法规而被禁止。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已明确规定“从事客运或者货运经营,应当具备一定条件并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且交通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中也明确规定“禁止挂靠经营”。挂靠人明知自己没有运营资质,挂靠他人的名义运营,对危险的发生具有过错。发生交通事故,挂靠人为直接的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无可厚非。那么对于被挂靠单位而言,被挂靠单位明知被挂靠的行为被禁止,仍接受车辆挂靠,实际对于不具备资质的被挂靠人进行危险作业的一种放任态度,对于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1条对挂靠下的交通事故赔偿责任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需要在本案中承担交通事故赔偿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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