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大V“作业本”将烈士邱少云比作未烤熟的“烧烤”。加多宝公司借机在营销中对此表示感谢,称“若作业本开烧烤店就送10万罐凉茶”,引起舆论一片哗然。邱少云的侄子表示,欲联系律师起诉加多宝。
本所李祖军教授第一时间解读了这起自媒体时代的名誉侵权事件,引发众多转发、围观与热议。大家个个跃跃欲试,准备一抒己见。
这不,侯国跃教授第一个站出来“拍砖”,提出自己大胆的看法:邱少云侄子或乡邻起诉加多宝或“作业本”,不仅没有必要,在法律上也不可能。
什么?这官司居然没法打了?到底怎么回事?
别急,我们还是一起来听听侯国跃教授怎么说吧!
此次“邱少云家属欲起诉加多宝”的新闻持续发酵,本人也接到了关于“邱少云的同乡准备愤而起诉加多宝是否可行”的法律咨询。依我看,“作业本”与加多宝本性媚俗,为哗众取宠可以不惜数典忘祖,又何惧被你起诉?可以预计,要真有人起诉,一定正中其下怀——借此机会再炒作一把也符合其一贯的行事风格。故而,无论是作为邱少云烈士的亲属、乡邻,还是一般社会公众,通过一定方式鄙视、谴责以“拨乱反正”即可,完全不必在网络上发起又一轮“口水仗”,也不必兴师动众提起民事诉讼。
更为重要的是,情感不能战胜理智,道德评价不能取代法律分析。依拙见,邱少云侄子或乡邻起诉加多宝或“作业本”,不仅没有必要,在法律上也不可能。
为什么这么说?最根本的是,邱少云侄子或乡邻原告主体不适格。如果起诉加多宝或“作业本”,自然是侵权之诉。实体法上侵权责任之求偿主体,应当对应程序法上侵权之诉的原告人。对此,主要法律规范是《侵权责任法》第3条和第18条。依照规定,一般情况下,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颁行前,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则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人格被侵害的,其近亲属可以诉请精神损害赔偿。
何为“近亲属”?我国不同法律部门的规定稍有差异,正在制定的民法典应有统一界定。最高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指出《民法通则》中的“近亲属”仅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显然,侄子、乡邻均不属于邱少云近亲属的范畴。因实体法有此规定,则法院必然认定邱少云的侄子、乡邻不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19条所要求的“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告不适格,自然不能提起诉讼;如若起诉,法院则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
被侵权人死亡或死者人格被侵,仅近亲属可以诉请侵权责任,有法理上之理由。首先,法律上规定被侵权人死亡或死者人格被侵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其制度重心不在慰藉死人,而在保护生者。对生者的保护,也不能“涵摄”一切活着之人,而应局限于“与死者有感情联络者”。台湾学者杨仁寿先生在《法学方法论》之开篇即以“诽韩案”为例阐明了这一道理。
其次,法律是利益平衡器,侵权法须在受害人权益救济与行为自由保护这两大价值追求之间进行妥当平衡。侵权法是补偿法、救济法,因此,其首要关切是受害人保护。但同时,侵权法也不能动辄强制被告为受害人的损失买单,否则,本案的被告推而广之即社会一般人的行为自由将大为受限。在今日之包容社会,多元共存是非常普遍的社会现象。如果人们在论及“作古千年”的死者时稍有不慎,则“千夫所指”,恐也并非你我期待之社会氛围。
其三,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有边界的。《侵权责任法》在第2条明确,侵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权益”而非“权利”,并以此彰显法律的开放性。但是,权益仍然是有边界的。把邱少云比作“未烤熟的烧烤”,确实令人难以接受,可谓人鬼共愤,但是,到底谁的何种权益被侵害了呢?在解释上,尚需进一步论证。
第四,法律并不鼓励人们诉讼。法治当然意味着司法公正,但是法治的本意是平和,因此并不主张诉讼满天飞。何况,诉讼似乎从来都不是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因此,若非万不得已,不要动用司法资源。
邱少云侄子起诉加多宝:是否必要?何以可能?听听侯国跃教授怎么说!
作者:侯国跃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微博大V“作业本”将烈士邱少云比作未烤熟的“烧烤”。加多宝公司借机在营销中对此表示感谢,称“若作业本开烧烤店就送10万罐凉茶”,引起舆论一片哗然。邱少云的侄子表示,欲联系律师起诉加多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