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普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充分发挥仲裁制度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中的特殊作用,值此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到来之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经过认真组织,精心挑选出一批涉及领域贴近百姓生活,法律规定简洁明了,并具有典型指导和普法意义的案例供广大市民学习和参考。
仲裁案例
微信卖货需守法 退货请求获支持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女士在微信好友董小姐处购买一套某国际品牌护肤品。收到护肤品当日,李女士便开始使用,结果次日便出现严重红肿的过敏现象,遂与董小姐联系退货退款事宜。董小姐以该护肤品为海外代购,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退款,并且董小姐认为双方属于委托关系,相应的法律后果应该由李女士自行承担。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董小姐退还货款及运费共计1796元,并支付货品售价三倍的赔偿。
仲裁结果
裁决董小姐赔偿李女士货款及运费1796元。
仲裁评析
仲裁庭认为,依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董小姐在朋友圈发布的产品广告,双方之间应属于买卖合同关系而非委托合同关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的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王女士在收到产品次日便向董小姐提出退货退款的请求应该得到支持。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只有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时才能适用三倍赔偿。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董小姐存在欺诈,故不支持王女士的该项请求。
哈仲提示
朋友圈的买卖行为也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在朋友圈购物一定要注意保留聊天记录、产品宣传广告及接收产品的邮递凭证等相关证据,确保出现问题时,能够顺利维权。
您签订合同时需要在合同中签署仲裁条款
标准仲裁条款如下: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补充仲裁协议示范文本:
双方因 XX 合同产生纠纷,现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约定送达条款:
本合同签订人所填写的地址信息,将作为通知、信件、法律文书等一切书面文件的送达地址。若按该地址送达的相关文件无人签收或被拒绝签收,则文件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哈尔滨仲裁委员会十大消费案例(一)
作者:哈尔滨仲裁委员会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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