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出行需求持续增加,车流、人流、物流量汇聚不绝,道路交通安全应更加引起重视。为此,三中院微信公众号特开设“小豸说法——交通安全篇”,以审理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为例,对道路交通安全容易忽视的问题加以提醒,倡导文明驾驶,确保安全出行。
第三期 “好意同乘”添温暖 行车安全切莫忘
又到了一年一度的春运季,不少朋友会选择搭乘私家车一同回家,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搭便车,而法律上我们称之为“好意同乘”,这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日常生活中,“好意同乘”的行为常常发生,例如邻居间免费搭乘、同事间无偿同乘、亲属间固定同乘。那“好意同乘”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如何认定呢?下面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
一日,小红搭乘小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出行,车辆沿高速路行驶至匝道时,车前部与中心隔离设施发生碰触,造成小红受伤、车辆损坏以及中心隔离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小红无责任。事后,小红诉至法院,请求小明赔偿各项损失合计4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红无偿搭乘小明车辆,构成好意同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法院考虑案涉事故发生经过等因素,综合认定小明造成小红受伤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应减轻小明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比例,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时,是根据事故各方的行为、过错,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等因素作出比较后得出的结论,而事故认定书认定的责任大小与驾驶员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并不等同,所以法院综合本案情况,最终判决酌定减轻小明2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寄语
“好意同乘”是人与人之间互帮互助建立和谐人际关系的表现,从社会伦理上值得提倡和鼓励。在本案中,法院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及“做好事应减轻担责”的朴素正义观,酌定减轻了小明的赔偿责任,体现了司法为善人善举撑腰的价值导向。但法院也提示大家,在为他人提供“搭便车”服务时要谨慎驾驶,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充分尽到审慎义务,遵守交通管理法律规范行驶,以保障乘车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搭乘人员也要安全乘坐,如果明知对方无证驾驶、酒驾、毒驾,就不要搭乘,避免自身存在部分过错。
在此温馨提示:春节即将来临,车流人流汇聚,在喜迎佳节的同时请重视出行安全,加强安全意识,防范交通事故。希望大家欢乐共度假期,安全相伴同行。
知识小链接:
好意同乘的特点
非营运:同乘人搭乘的是非营运性机动车辆,运营性机动车不属于此范围;
无 偿:好意同乘是一种无偿搭乘行为,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
非约束:好意同乘属于好意施惠,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并非民事法律行为,故基于好意同乘意思表示而形成的合意不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
交通安全篇(3)
作者:路恒来源:天津三中院

新春佳节即将来临,出行需求持续增加,车流、人流、物流量汇聚不绝,道路交通安全应更加引起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