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个问题,讲清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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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本文将通过十个问题,阐释清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十个问题如下:
一、受案范围包括什么?
二、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三、赔偿责任人都有谁?
四、谁是适格起诉主体?
五、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六、什么时间可以提起?
七、需要缴纳诉讼费吗?
八、执行期间有限制吗?
九、财产刑、民事赔偿,谁为先?
十、适用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定吗?
01:受案范围包括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包括三类:
(一)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三)因受到犯罪侵犯而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限于特殊情况)。
法条链接:
2021 年 3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 条规定: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一)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1、人身权利的定义及种类
张明楷教授在其《刑法学》一书中,关于人身权利,写到:公民的人身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与公民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只有权利人本人才享有,包括生命权、健康权、性的的决定权、人身自由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类型
从是否直接侵犯人身权利的角度,主要包括两类:一是直接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主要规定在刑法第四章,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强奸罪等;二是在实施侵犯其他法益(如公共安全、公民财产权利等)的犯罪时,同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如抢劫罪、交通肇事罪、妨害公务罪、危险驾驶罪等。
3、除外情形:国家机关工作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7 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构成犯罪,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二)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
1、毁坏财物型犯罪的类型
从是否直接毁坏财物的角度,主要包括两类:
一是直接毁坏财物的犯罪: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是在实施侵犯其他法益的犯罪时,同时毁坏了财物。如交通肇事罪中车辆损坏、寻衅滋事罪中的财物损坏等。
2、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不属于受案范围
所谓的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即非法占有型、处置型的犯罪,如盗窃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都是将他人的财物进行非法占有或处置,一般不涉及毁坏财物,这类犯罪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通过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方式予以解决。
法条链接: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6 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三)因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精神损失的(限于特殊情况)
2013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8 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 条第二款规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从上述新、旧司法解释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在 2021 年 3 月 1 日前,精神损失一律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自 2021 年 3 月 1 日新的刑事诉讼法解释施行后,针对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已有所松动,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参考案例>
上海二中院( 2021 )沪 02 刑终 484 号牛某某强奸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该案例已刊登在《人民司法(案例版)》)写到: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12 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上述规定并未排除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为,……被害人在遭受侵害后未产生直接物质损失,被告人牛某某也未作任何经济赔偿。现被害人提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且被告人牛某某也表示同意,法院应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对附带民事部分的支持起诉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双方就具体的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酌情予以确定。(最终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
02: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赔偿类型可以分为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 条第四款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没有限制。
故本文讨论的是在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和解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赔偿类型,法院判决赔偿的范围。
(一)人身损害赔偿
1、一般赔偿范围
( 1 )医疗费;
( 2 )护理费;
( 3 )交通费;
( 4 )住院伙食补助费;
( 5 )误工费;
( 6 )残疾生活辅助费;
( 7 )丧葬费
法条链接: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 条第二款: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2、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如何赔偿
2.1 两金一般不属于判赔范围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下简称“两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通常高达七八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是否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一直是争议焦点、难点。
最高法在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此问题作出了释明,即: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两金”不在附带民事诉讼的判赔范围,但调解、和解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主要考虑:
其一,根据法律、法理以及我国的法文化传统,对附带民事诉讼不应适用与单纯民事诉讼相同的标准。单纯民事案件,责令被告人作出相应赔偿,是对被害方进行抚慰、救济的唯一手段,故有理由要求被告人承担相应更重的赔偿责任;由于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往往也有意愿、有能力作出相应赔偿。
而附带民事诉讼则不同,被告人不仅要在民事方面承担赔偿责任,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既是对犯罪的惩处、重新犯罪的预防,也是对被害方抚慰、救济的主要方式。
其二,鉴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判决得不到执行会引发申诉、上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其三,按单纯民事案件的经济赔偿标准判赔导致“空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案件的裁判效果。据调研,凡套用民事标准判赔的,赔偿到位率都极低。
其四,赔偿标准过高,实际极不利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矛盾化解。表面上看,设定高额赔偿标准似乎对被害人有利,但实际情况是:由于刑事被告人的实际赔偿能力很低,甚至没有,而被害方的期待、“要价”又过高,远远超过被告人的承受能力,导致不少案件中原本愿意代赔的被告人亲属索性不再代赔,结果导致被害方反而得不到任何赔偿,“人财两空”。严重犯罪中这种情况尤为普遍。
赔偿数额虚高,还导致附带民事调解和矛盾化解的工作难度大大增加。套用单纯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确定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数额,常常使被害方对巨额赔偿抱有不切实际的期待,一旦被告人不能足额赔偿,就认为其没有悔罪诚意和表现,以致民事调解工作、矛盾化解工作根本无法开展。
其五,犯罪是严重的、特殊的侵权行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专门规定这种侵权行为的基本法。显然,处理犯罪行为的赔偿问题,应当优先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不应当适用主要规定民事侵权的侵权责任法规定。
其六,《2012年解释》施行八年多来,有关规定在促进附带民事诉讼达成调解、保障被害方获得实际赔偿等方面发挥了良好效果。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绝大多数意见建议维持原来的解释规定。
2.2 判赔两金的唯一除外情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
法条链接: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2 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财产损害赔偿
1999 年最高法《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三条第(五)项规定:“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应注意把握以下原则:……物质损失应包括已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二是赔偿只限于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和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
根据上述规定,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赔偿范围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已造成的损失,也包括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如交通肇事罪中,除给车辆已造成的损失外,也包括修理费等将来必然遭受的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
1、一般不赔偿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75 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如前面上海二中院( 2021 )沪 02 刑终 484 号牛某某强奸案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所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一般不予赔偿,并不排除个别有特殊情况的刑事案件要求被告人承担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进行分析判断。
2、明确规定判赔精神损失的除外情形: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192 条第三款: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03:赔偿责任人都有谁?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0 条: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一)刑事被告人以及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
(二)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
(三)死刑罪犯的遗产继承人;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
(五)对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亲友自愿代为赔偿的,可以准许。
04:谁是适格起诉主体?
1、被害人;
2、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人民检察院: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05:起诉的条件是什么?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2 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是:
(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
(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06:什么时间可以提起?
(一)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阶段均可以提起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4 条第一款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及时提起。
因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诉讼各环节均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至迟在判决宣告前。否则只能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但需注意,严格来讲,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不能称其为“起诉”,只能算作提出权利请求。公安、检察机关既不能审判案件也不能代替法院立案,因此公安、检察机关只能对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进行调解。
(二)如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二审期间是否能够提起
可以在二审期间提起,但二审法院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只能另行起诉。
法条链接: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8 条规定:第一审期间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第二审期间提起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07:需要缴纳诉讼费吗?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99 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收取诉讼费。
需注意:如果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仍需按照民事案件的标准缴纳诉讼费。
08:执行期间有限制吗?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1998 年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9 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但移送执行并不排斥申请执行,权利人提出执行申请,同样能启动执行程序。
但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对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执行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故申请执行的时效期间仍受二年的限制(移送执行不受二年的限制)。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250 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九、财产刑、民事赔偿,谁为先?《刑法》第36 条第二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09:财产刑、民事赔偿,谁为先?
《刑法》第36 条第二款: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10:适用民事诉讼的时效规定吗?
(一)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应当遵从刑事诉讼追诉时效,不适用民事诉讼的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发布过一则案例:张勇故意伤害案[第418 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2006 年第6 辑·总第53 辑)。
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时效应当遵从刑事诉讼追诉时效。主要理由如下:
( 1 )刑事案件发生后,大多数案件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一段时期的侦查才能破案,抓获罪犯,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此前,有的被害人可能已经明确知道了实施侵害行为的具体人,有的被害人可能并不清楚甚至根本不知道具体是谁侵犯了他的权利。
后一种情形,由于权利人尚未“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侵害人,无法提起民事诉讼,其民事诉讼时效当然无从算起。
而前一种情形,由于大多数普通公民并不十分了解诉讼法及具体诉讼程序,被害人往往会把提出民事赔偿权利的主张与报案等行为混为一谈,以为报了案,抓了人,就等着国家给他做主就行了。被害人在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产生这种想法也是很自然的。从这一角度讲,如果要求被害人此时即对刑事、民事诉讼时效作出明确无误的区分,从而判断自己应当何时向何机关主张自己的何种权利,显然有些不近情理。
( 2 )犯罪行为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刑事追诉时限规定得较长。与刑事责任相比,民事责任具有不同的目的和危害属性。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平等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纷争,注重效率,因此民法确立的诉讼时效较短。
( 3 )附带民事诉讼本质上属于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它的成立是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就是刑、民合并之诉,即将民事诉讼置于刑事诉讼中,一并解决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谓“附带”民事诉讼主要体现为程序上的从属性,在这种程序中,必须遵循刑事程序优先原则。
( 4 )刑事诉讼法之所以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规定了特殊时效,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与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最大限度地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犯罪侵害。
(二)需注意,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仍适用民事诉讼中关于时效的规定。
法条链接:
2021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01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民法典》第188 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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