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你一定要知道的五大知识点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几乎所有的文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被侵权”与“侵权”两大难题。

几乎所有的文创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都经历过“被侵权”与“侵权”两大难题。被他人侵权时,侵权人的侵权成本低,权利人获赔金额少,维权周期长,投诉渠道单一,举证困难;被诉侵权时,还往往会遇到权利人的恶意诉讼,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的行为。
为适应实践的发展,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强调未来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社会治理手段强化保护知识产权,促进保护能力和水平整体提升,力争到2022年,侵权易发多发现象得到有效遏制,权利人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的局面明显改观。本文列举关键要点如下:
01【加大】惩戒力度、赔偿力度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对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赔偿数额的处理,司法机关往往按照如下顺位进行确定:第一顺位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第二顺位为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第三顺位为法定赔偿,即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实践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利益往往较难以举证证明,因而裁判文书中,我们见的较多的是法定赔偿。现有法律框架下,法定赔偿的数额根据侵权客体的不同而有所差异:(1)侵权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法定赔偿额为五十万元以下;(2)侵犯专利权的,法定赔偿额为一万以上一百万以下;(3)侵犯商标权的,法定赔偿额为三百万元以下(2014年),该法定赔偿额的上限已于2019年上调至五百万元以下,赔偿限额有了进一步的提高。
本次意见内容
意见强调,加快在专利、著作权等领域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法定赔偿额上限,加大损害赔偿力度。强化民事司法保护,有效执行惩罚性赔偿制度。
律师观点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全面适用和落实,对于目前的众多视频聚合网站、在线文学阅读网站、图库等通过自有网页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文章、视频、图片的企业而言,有必要在政府部门专项整治活动开展前以及法律法规实施细则出台前,尽快整改现有业务模式,避免潜在的法律风险。
02【拓宽】维权渠道、维权手段
以图书著作权侵权为例,作为权利人,我们常见的维权方式一般为:(1)律师函发函;(2)购买侵权图书取证;(3)民事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在设计类领域除了民事诉讼外,较为常见的还包括工商举报,较少会利用刑事手段进行施压。对于权利人而言,维权手段较为有限,且难对侵权人产生威慑力。
本次意见内容
意见提出,研究采取没收违法所得、销毁侵权假冒商品等措施,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开展关键领域、重点环节、重点群体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推进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的修订完善。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研究降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入罪标准,提高量刑处罚力度,修改罪状表述,推动解决涉案侵权物品处置等问题。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制度建设,探索完善数据化打假情报导侦工作机制,开展常态化专项打击行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另外,意见还提出建立完善市场主体诚信档案“黑名单”制度,实施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建立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名录社会公布制度,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律师观点
对于权利人而言,本次意见的内容拓展了维权的渠道,且对于以侵权作为主要获利方式的各类主体,加强了行政及刑事处罚的力度;而对于各类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来说,则需要进一步筛查提供的服务中是否存在可能侵权的产品,以免被列为“重复侵权、故意侵权企业”。
03【加快】审查周期、维权效率、案件/纠纷处理速度
以商标注册为例,商标局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到拿到商标注册证,往往需要经历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公告等多个环节,通常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即便是权利人前期已经取得了合法注册的商标,若第三方侵犯其商标专有权,其要维护自身的商标专有权,也需要经历公证存证、起诉、诉前调解、一审、二审等多个程序,维权效率和纠纷处理速度具有一定的迟延性。
本次意见内容
意见提出,要加强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等审查能力建设,进一步压缩审查周期。健全行政确权、公证存证、仲裁、调解、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之间的衔接机制,切实提高维权效率。要推动简易案件和纠纷快速处理;推广利用调解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高效对接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等保护渠道和环节。优势产业集聚区布局建设一批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立案件快速受理和科学分流机制,提供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一站式”纠纷解决方案。
律师观点
本次意见中,要求全面健全专利、商标等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事项的审查能力,缩短审查周期;而对于进行形式审查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则提出要求提高审核质量,强化源头保护。权利人进行相关申请前,也应当注意申请的事项及内容,建立科学的知识产权保护结构与体系,以免出现保护力度不足,或者过度保护增加成本的情况。
04【破解】侵权界定难、举证难
以商标侵权为例,人民法院在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时,一般主要审查被控侵权标志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中,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等均具有相对的不确定性。
另外,知产类侵权案件通常还需要在起诉前做好侵权人侵权证据的固定。传统模式下,我们往往会采取会同公证机构的公证员进行网页公证、购买产品公证的方式,该种模式维权成本较高。合理维权成本支出虽可以向侵权方主张,但在侵权成立与否不确定的前提下,权利人通常希望尽可能减少前期的成本支出。本次意见就上述两个难题提出了进一步的解题思路。
本次意见内容
意见提出,制定完善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规范司法、行政执法、仲裁、调解等不同渠道的证据标准。推进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立案标准协调衔接,完善案件移送要求和证据标准,制定证据指引,顺畅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着力解决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探索建立侵权行为公证悬赏取证制度,减轻权利人举证责任负担。加强公证电子存证技术推广应用。
律师观点
鉴于目前政策层面认可并倡导公证电子存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对于权利人而言,在未来维权的过程中,可充分利用可信时间戳、易保全等电子数据存证网站对电子侵权证据进行前期证据保全,降低自身的前期维权成本。
05【遏制】恶意诉讼与投机牟利诉讼
在日常的工作中,时常会收到客户的咨询“我们收到了图库/字体库的侵权函,我们应该怎么处理啊?”。在客户提供了相关的材料后,经过仔细的对比和检索,我们经常会发现这些图库/字体库主张的权利,均存在瑕疵。
图库/字体库等主体,利用互联网提供相应的产品和作品,合理、合法收取授权费用,在发生侵权纠纷后,依法主张权利无可厚非;但若提起恶意诉讼或利用知识产权诉讼进行投机牟利,则不仅仅损害了相对方的利益,还会造成宝贵的司法资源被肆意浪费。
本次意见内容
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打击利用版权诉讼进行投机性牟利等行为。
律师观点
民事诉讼作为国家公权力介入各类主体市场行为的手段,应当审慎使用。以上海为例,在知识产权案件进行集中管辖后,各个有管辖权的法院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司法资源极度紧缺。而大量的恶意诉讼或以投机牟利为目的的诉讼,挤占了正常权利人的维权空间。此次意见的提法,将有利于遏制恶意诉讼的数量,节约、合理分配司法资源。
本次《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出台,有利于让执法更严、赔偿更高、维权更快,未来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势必更强。对于从事影视、游戏、内容原创的企业来讲,一方面应当在业务合作过程中,重视知识产权授权链条的核查、权属的约定等关键条款,避免侵权所引发的高额赔偿;另一方更应当坚持内容为王,全面筹划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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