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高票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以下称“《决定》”)。《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三资企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台胞投资法”)中相关行政审批条款进行修改,除涉及国家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台胞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由行政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商务部也在当天公布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备案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决定》及《备案暂行办法》拟将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1. 《决定》修改和《备案暂行办法》出台背景
(1)现行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阻碍了外商在华投资的进一步发展
在现行的三资企业法、台胞投资法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称“产业指导目录”)框架下,外商投资的产业类别被分为鼓励类、限制类、禁止类,并且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以及投资都采取层层审批的制度。虽然产业指导目录已数次被调整,鼓励类的产业类别逐渐被放宽,政府也出台各项政策试图将审批的权限下放、流程简化,但效果并不明显。无论在办理设立、变更还是投资的阶段,程序繁琐和时间漫长的问题都普遍存在,并且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华的发展产生了阻力。因此,为了能够让外商投资企业能够更好地在华发展,修改现行的三资企业法已成为刻不容缓的大事。
(2)自贸区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效显著
2013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决定对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外的外商投资暂停实施三资企业法内规定的行政审批,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2014年12月28日,广东、天津和福建三处的自贸区内的外商投资也被宣布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试行期为三年。在前述三年试行期间,自贸区试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成效显著,各方呼吁对相关外资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将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如今在三年试行期即将届满之际,实践证明自贸区的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已经具备了全国推广的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出台的过渡性举措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投资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外国投资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将三资企业法合并,以实现外商投资统一规范和管理的目的。该草案同时也取消现行对外商投资的逐案审批体制,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方式,大幅减少外商投资的限制等。但外国投资法草案自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并未得到进一步的推进,该草案一旦实行,将是对现有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进行一次比较全面且深入的改革,这将涉及到对现行的所有外商投资相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的大规模制订、修改,在短时间内进一步实施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备案暂行办法》的出台可视作是实现外国投资法草案的一个过渡性举措。
2. 《决定》修改内容
《决定》修改将以修正案的方式对三资企业法和台胞投资法进行修订,在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将三资企业法以及台胞投资法中的以下事项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 外资法律 | 修改事项 |
| 《外资企业法》 | 外资企业设立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 延长经营期限 |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合资企业设立 延长经营期限 合营企业合同终止 |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 合作企业设立 合作企业合同重大变更 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义务 合作企业成立后改为委托中外合作者以外的他人经营管理的 延长经营期限 |
| 《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 台胞企业设立 |
3. 《备案暂行办法》重点总结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 |
| 适用范围 | 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
| 备案机构 |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统筹和指导全国范围备案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相关机构 |
| 备案期限 | 3个工作日(若被要求补充材料,备案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并在15日内在线补充提交) |
| 设立备案时间节点 | 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营业执照签发前或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 |
| 变更备案时间节点 | 变更事项发生(最高权利作出变更决议)后30日内 |
| 备案程序 | 在线填报《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 在线上传相关文件(①) 备案后凭名称预核准材料或营业执照(复印件)领取备案回执 |
| 监管措施 | 每年6月30日前企业需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备案机构将对企业以及投资者进行定期抽查和根据举报进行检查,一旦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则将进行处罚。 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企业将被录入外商投资诚信系统档案。对于未按规定备案、备案内容不实、不配合备案机构进行检查或对于备案机构作出行政处罚规定不予履行的企业则将被备案机构通过外商投资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 |
4. 告别审批制后的机遇——更高效、更便捷的设立变更流程
在逐案审批制度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往往要经过一个漫长过程,各地区审批机构对于提交材料的要求存在差异,对于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批机构内部政策的理解也各不相同,在设立和变更流程中对于材料是否认可,是否给予批准的不确定性经常出现。审批机构往往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的合作合同和章程等文件也持着保守态度,导致很多企业为了加快流程,采用“阴阳合同”,即提交审批机构的文件为模板文件,但在实际执行时按照另一份文件进行,这也给外商投资企业的运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以及潜在风险。
但在实施备案制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之后,外商投资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设立变更程序将变得简便、高效,交易中的不确定性也将减少,交易流程将很大程度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合作合同、章程等设立文件将更加贴合实际交易和商业利益,减少“阴阳合同”的存在。若备案制实施顺利,我们可以预见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门槛将降低,这有利于更多的外国企业和来华投资,外商投资可能将迎来新一轮的增长和活跃。
由于其他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并未作很大修改和清理,我们可以预见在新规实施初期将会存在一定的实操层面的磨合,真正意义上的改革才刚刚开始。但总体来说,中国已将告别逐案审批制,外商投资迎来了备案管理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是中国外商投资法改革中意义重大的一步。我们可以期待中国的外商投资环境将逐步变得更加自由和创新。
注①:在线提交的文件有:
(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材料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2)外商投资企业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承诺书》,或外商投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承诺书》;
(3)全体投资者(或全体发起人)或外商投资企业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证明,包括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未委托他人签署相关文件的,无需提供);
(5)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的,无需提供);
(6)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身份证明(变更事项不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无需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