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类刑事案件的报案和立案管辖实务指引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前言: 我曾于2017年11月27日,就舞弊类刑事案件的报案、立案管辖问题写过一篇专业文章,与各位读者进行交流。
前言:
我曾于2017年11月27日,就舞弊类刑事案件的报案、立案管辖问题写过一篇专业文章,与各位读者进行交流。后来于2017年12月20日左右,公安部、最高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在网上公布,其中,关于经济犯罪的管辖有了进一步的规定。借此机会,我对2017年11月27日所写的文章做一个更新,以便更好地起到指引作用。
实务中很多公司对内部发生的舞弊类刑事案件,包括职务侵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公司在报案的时候都面临到应该去哪里报的问题?去公司当地派出所,还是公安局的经侦部门、刑侦部门或治安部门?是到公司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还是到对象住所地的公安机关?可以到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报案,还是只能到区里?这些都涉及刑事案件立案管辖的问题。很多报案人因为管辖争议问题在报案的时候被从甲地推到乙地,或从A部门推到B部门,迟迟不能把案件落地。因此衍生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实务问题——报案和立案管辖实务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不论是否有管辖权,都应当接受并登记,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以管辖权为由推诿或者拒绝。”
法律及相关法规虽然明确被害单位报案可以不区分管辖问题,但实务中各公安机关的不同部门还是存在各司其职的情况,一般不会受理非本部门负责的案件,或者存在推诿的情况。就算是先行受理,中间的移送也会涉及各种审批、协调等过程,客观上也会耽误案件的时间和时机。因此,研究相关舞弊罪名管辖的问题,对于及时和有效打击舞弊犯罪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和现实意义。
刑事案件管辖的问题,涉及多个维度,第一是地域管辖,第二是部门管辖,还有就是级别管辖,这些都可能关系到如何最终落地案件承办机关的问题。1997年随着《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我国对刑事司法实务工作更加成体系和规范。但随着近20年的经济社会发展,刑事犯罪问题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机构也在发展和调整,比如新设立了网络安全保卫机构,专门负责有关计算机和网络犯罪的案件等。但长久以来,主管刑事司法侦查的最高机构公安部,尚没有对全国就各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部门管辖、级别管辖做系统性的明确规定。公安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问题》(公通字〔2017〕25号)已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了进一步规定,对于舞弊类刑事犯罪案件的管辖有着明确的指引作用。
一、舞弊类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实务指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 第127号)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是公安机关对案件地域管辖作出的原则性规定,核心是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但同样面临了众多行为地或结果地无法确定优先级的问题。
已经于2018年1月1日实施的公通字〔2017〕25号新规,第九条明确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1]对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商业贿赂等职务类犯罪,确立了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优先管辖的原则,这一规定在实务中具有直接指引作用。
对于职务类案件,都有“利用职务便利”的要件,以其职务所在公司的所在地为管辖优先,符合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原则。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职务类舞弊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均可适用上述原则。但是,我们又会面临一个问题,一个公司如果经营过程中发生经营场地变更的话如何确定呢?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可能包括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在一段期间内又可能会发生多次变更,可能包括犯罪行为期间的实际经营地和最终的实际经营地不一致情况。针对上述问题,在上海公安机关的实务中以公司目前的实际经营地管辖优先为原则。
其他常见非职务类的舞弊刑事案件管辖地域管辖如下:
1.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219条)。以商业秘密的保存,泄露,违法披露,使用地均符合管辖条件,实务中商业秘密的被侵害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优先管辖。
2. 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刑法285286条)。以被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被害公司所在地为优先原则,案件嫌疑对象所在地、服务器所在地也可以管辖。但通常情况下,该类案件在没调查之前,嫌疑人所在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可能都无法确定,因此一般都可以向被侵害公司实际经营地公安机关报案。
3. 合同诈骗案(刑法224条)。一般的合同诈骗案,以合同实际签订地和生效地为优先管辖。其次,合同履行地、付款地、嫌疑人实际居住地、嫌疑单位实际经营地、嫌疑单位注册地等依次可以有管辖权。针对合同诈骗类案件的管辖特点,公司在每份合同签订的时候如果可以注明合同签订地和生效地,就可以掌握确定该类案件管辖的主动权。
如果是冒用他人公司名义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收款户所在地、被害人付款地也都有管辖权。
4. 侵犯著作权案(刑法217条)。如果是计算机软件未经授权被复制发行的侵犯著作权案,类同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类案件的管辖原则,被害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优先受理管辖。
二、舞弊类刑事案件的部门管辖实务指引
根据承担社会安全管理职能的不同,公安机关内部设置有众多机构,分司其职。比如经侦部门负责侦办经济犯罪刑事案件,刑侦部门负责侦办恶性侵犯人身和财产类刑事案件,治安部门负责侦办社会治安秩序类刑事案件,网安部门负责侦办计算机网络安全类刑事案件等等。专业的分工保障了案件侦办的专业性,但也给被害公司确定报案机关带来了不确定性。我们现根据上海公安机关实际情况对舞弊类刑事案件的部门管辖规则梳理如下:

三、舞弊类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实务指引
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阶段,依据法律规定会根据案件的性质或标的,确定审判的管辖层级,例如可能判处无期徒行以上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案件的受理和立案侦查工作,不同于审判阶段的法院管辖那么明确清晰,但也有一定的运转规则。
在机构设置上,以上海为例,公安机关主要分两级机构:市级公安机关和区级公安机关;在市级公安机关内设经侦总队、刑侦总队、治安总队、网安总队等职能机构,具体也承担部分刑事案件的侦办职能。在区级公安机关相应内设经侦支队、刑侦支队、治安支队、网安支队等职能机构,具体承担相应刑事案件的侦办职能;同时,区级公安机关还下设派出机构,也即公安派出所,也承担部分刑事案件的侦办职能。就此,我们对上海公安机关不同层级承办案件的原则区分如下:
(一)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总队)承办的舞弊类刑事案件
1、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不包括港澳台人员)的刑事案件;
2、对于一些社会影响重大、案情跨区域等侦查工作较为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由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总队)决定是否自行承办。
(二)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支队)承办的舞弊类刑事案件
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支队)是承办各类案件的主要主体,依据属地管辖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相关刑事案件受理、立案和侦查工作。原则上除了市级公安机关(业务总队)直接承办的案件外,其他刑事案件均可由区级公安机关(业务支队)受理、立案和侦查。
(三)公安派出所承办的案件类型
根据《公安派出所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部2007年5月17日,公通字〔2007〕29号)规定,公安派出所是市、县公安机关直接领导的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一般无需专业侦查手段和跨县、市进行侦查的刑事案件,并协助侦查部门侦破其他案件”。
依据上述规定,以及目前公安派出所的实际运作情况,对于事实较为简单的盗窃、诈骗等简单刑事案件,可以通过由派出所受理、立案侦查。
但是,实际情况下每个地方的派出所承担刑事案件办理职能也会有所差异,有的区县会将专业的经侦、刑侦人员下放派出所,派出所也可以直接办理简单的职务侵占、非法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等有一定专业要求的刑事案件,但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公安派出所直接承办的可能性相对比较小。因此,对于一些案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相对复杂的舞弊刑事案件,鉴于其专业性和难度,应当谨慎选择向属地派出所报案。
(四)级别管辖权的转移
除了以上市级公安机关、区级公安机关、公安派出所有对应的承办案件类型,在面对具体个案时候,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综上,了解和掌握公安机关有关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辖、部门管辖、级别管辖,可以提高案件控告和受理立案的精准度,避免因为管辖争议或移送等问题耽误案件侦办时机,甚至泄露案件信息,让涉案嫌疑人员知道后销毁证据或串通供词。同时,受害公司也可以在多处公安机关或部门均可以享有立案侦查管辖权的情况下,根据各公安机关的专业能力水平、精力是否足够等情况,选择最适合案件办理的公安机关进行报案。
(注:因各地机构设置不一,本文主要依据全国性规定及上海地方情况作整理,仅供参考)
注释:
[1]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对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答复指出:“鉴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管辖问题,原则上以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宜,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本次新规中,将上述答复内容引入,作为了《规定》中的单独一个条款,以后在办理非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类犯罪时候,可以直接适用这一新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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