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内资股”?
(一)内资股的定义
依据《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2023修订)第1条和第2条规定,“内资股”是指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称港交所)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简称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包括境外上市前境内股东持有的未上市内资股、境外上市后在境内增发的未上市内资股以及外资股东持有的未上市股份。
“内资股”的定义可以追溯到原《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19A.04相关定义与释义:’
“内资股(domestic shares),指由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认购。
外资股 (foreign shares),指由中国发行人根据中国法律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并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认购。
H股(H shares),指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境外上市外资股。”
但《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次修订删除了“内资股”“外资股”相关定义,只保留“H股”的定义如下:
“H股(H shares),指中国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股份。”
此次修订系为衔接内地更新的监管规则而作出,国务院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和文件的决定》及中国证监会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指引于2023年3月31日生效。鉴于此,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及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于1994年8月27日发布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证委发(1994)21号文件)及国务院于1994年8月4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及其不时的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法作出的更改于2023年3月31日废止。
按内地新法规的要求,发行人应当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制定其公司章程。由于内资股和H股(均为普通股)的持有人不再被视为不同类别的股东,港交所所适用的类别股东会议规定已再无必要。尽管有关H股和内资股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被废止,但香港证监会网站“主页-常见问题-第XV部—披露权益-关于中国发行人权益的披露”一栏关于相关问题答复如下:
“问1:自2023年3月31日起,有关H股和内资股被视为不同类别股份的《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必备条款》)被废止。如果一家中国发行人同时拥有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上市的H股及内资股(在中国内地交易所上市的A股或非上市内资股),就第XV部而言,应如何计算其股份权益百分比?
答:尽管《必备条款》已被废止,中国发行人的H股和内资股乃在不同的交易所交易,而且相关股份无法在交易所之间转换。因此该等中国发行人的H股权益应继续按已发行H股股数的比例计算,并与已发行内资股股数分开。将H股和内资股分开报告的现行做法保持不变。⻅《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XV部的概要–披露权益第2.6.9段。”
可见,《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规则》第一百四十三次修订删除了“内资股”“外资股”相关定义,但实质上内资股和H股仍为两种不同性质的股份。
(二)内资股的登记存管
根据《关于修订并布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境外上市公司非境外上市股份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的通知》(中国结算深业字〔2022〕13号)(简称《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第2条及第3条相关规定,尚未在境内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的非境外上市股份应当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简称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由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实行无纸化管理,股份持有人持有的股份以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簿记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股份持有人持有实物股票的,应当委托上市公司将实物股票交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股份持有人所持实物股票交存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后,不得提取。
根据《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相关规定,内资股的初始登记、存管、存量股份减持、质押登记、股份拆细与合并、股份过户、司法冻结、司法扣划等业务,均由中证登深圳分公司办理。
(三)内资股的流动性
H股架构上市的公司,在港交所流通的只有外资股,内资股不能在港交所流通的,只能在中国法人或自然人、合格国外机构投资者或战略投资者之间转让。由于内资股不能卖,导致IPO只有融资功能,没有套现功能。因此H股基本不用担心大股东减持套现,纵使股价涨上天也不能卖,但反过来大股东也就没多大动力关心股价与市值。
为解决H股公司内资股股东持有的股份流动性受限的问题,2019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自此,H股公司或拟申请H股首发上市的公司的内资股股东可以通过H股“全流通”的方式实现股份在香港证券市场的流通。随后,《中国证监会全面推开H股“全流通”改革》《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审核关注要点》《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亦相继发布,H股“全流通”的改革全面推行。
H股“全流通”政策显著降低了内资股的变现难度,为内资股提供了更多的流动性和变现机会,因为内资股股东可以通过香港市场实现股份的交易和流通。不过,一旦内资股转为H股并在香港上市,就不能再转回成为内资股。
《H股“全流通”业务实施细则》第3条规定:“获中国证监会批准参加H股“全流通”业务的H股上市公司(以下简称H股上市公司)完成相应信息披露后,将无质押、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性状态的H股“全流通”股份转登记至香港股份登记机构,成为可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流通的股份。”因此,内资股转为H股需满足证监会相关规定且不存在质押、冻结、限制转让等限制性状态。
二、内资股司法冻结
根据《登记存管业务指南》规定,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依法办理冻结(包括续冻、轮候冻结)、解冻(包括解除轮候冻结)业务,轮候冻结可以全部解除,也可以部分解除。可执行范围包括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的股份及其孳息(指通过中证登深圳分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2023〕69号)规定,有权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证监会等)办理证券冻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执法人员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原件;
- 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并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以下内容:(1)证券账户持有人名称(姓名)、证券账户号码;(2)冻结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3)冻结的证券数量及红利金额;(4)冻结起止日;(5)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应一并冻结;(6)联系人姓名、电话、电子邮箱、地址、邮编等。
证券冻结有不可售冻结和可售冻结两种方式。不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不得卖出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是指证券被冻结后准许卖出,同时对卖出所得的资金予以控制的冻结方式。可售冻结由托管证券的证券公司受理,中证登深圳分公司不受理。内资股由中证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存管,因此内资股可能暂无法适用可售冻结。
三、内资股处置方案
(一)网络司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37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
根据上述规定,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可以采取拍卖、变卖或以股抵债等方式进行处置。上市公司股票处置主要有二级市场卖出和网络司法拍卖两种方式,但由于内资股并未在交易所上市,并非像流通股一样在交易所自由交易,因此内资股司法处置主要系通过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处置。 - 网络司法拍卖流程
(1)法院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确定内资股处置参考价,并参照参考价确定起拍价;
(2)法院在拍卖30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3)拍卖(一拍/二拍):如拍卖成交,则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拍卖所得价款;如二拍流拍,则进入变卖程序。
(4)变卖:二拍流拍后,法院应当于10日内询问申请执行人或其他执行债权人是否接受以物抵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法院应当于网拍二拍流拍之日起15日内发布网络司法变卖公告。网络司法变卖期为60天,法院应当在公告中确定变卖期的开始时间,在变卖期开始15日前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中未规定网络拍卖流拍后的抵债问题,因此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中关于流拍后抵债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执监32号执行裁定书中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在第一次拍卖流拍、第二次拍卖流拍及变卖不成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均可以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顶债务,不违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第20条规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协助执法业务指南》(中国结算深业〔2023〕69号)第4.6条第1款第2项规定:“拟扣划证券已冻结的,有权机关应同时提交解冻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在扣划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表明对已冻结的证券解冻并扣划。”据此,以股抵债由法院出具书面裁定的,可由中登公司以扣划方式协助执行,不需另行办理过户手续。 - 司法拍卖平台
关于司法拍卖平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全国性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制度,纳入名单库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才能作为司法拍卖的网络平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1月25日发布的关于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的公告,淘宝网、京东网、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公拍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已被纳入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后2019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工商银行融e购、北京产权交易所纳入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
截至目前,该服务提供者名单库当中共有前述7家服务平台。 - 起拍价的确定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10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关于内资股的定价,法院目前主要采用委托评估方式确定参考价,根据参考价确定起拍价,例如上海金融法院2022年5月18日至5月19日在京东网上对上海东正汽车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东正金融02717.HK)15.2亿股内资股(占比71.04%)进行司法拍卖,起拍价为1,606,812,970元,相当于评估价2,295,447,100元的7折。 - 拍卖次数及降价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26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竞价期间无人出价的,本次拍卖流拍。流拍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再次拍卖,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再次拍卖的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二十。/再次拍卖流拍的,可以依法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因此,网络司法拍卖次数最多2次,起拍价降价幅度不得超过前次起拍价的20%,二拍流拍的,若申请执行人未申请以物抵债,则在同一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变卖。
(二)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股权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1〕20号)第10条规定:“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者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但是应当在能够控制变价款的情况下监督其在指定期限内完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若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价被冻结股权,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经申请执行人及其他已知执行债权人同意;或
- 变价款足以清偿执行债务。
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且能够控制变价款的前提下,法院可以准许,被执行人自行变价处置被冻结股权,最长不能超过3个月。
如前所述,因内资股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被执行人只能以协议转让方式变价股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登记存管业务指南》相关要求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三)质权人自行变价(针对被标记的质押股票、内资股不适用)
由于内资股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法发〔2021〕9号)司法标记相关规定,质权人暂无法通过自行变价方式处置内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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