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言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小股东常因表决权遭稀释、知情权虚置、利润分配权被不当限制等结构性困境,陷入合法权益屡遭侵蚀的困局。当公司资产出现异常减损时,股东们不禁发出诘问:公司治理机制缘何失灵?经营成果究竟流向何方?锦天城高领律师团队企业合规部逾十年深耕企业全周期合规治理,为客户处理过各类场景下的股东权利救济案件。本文将以房企贷款资金侵占典型案件为样本,揭示工程款套现的模型,并给出"刑民协同"的立体化应对方案。
01 案例概述
一房企向银行申请工程项目贷款,银行根据房企大股东提供的施工进度及指令将贷款资金专项支付给施工单位,房企大股东联合施工单位,并向施工单位发出委托付款通知书,指令将超出实际工程款的银行贷款资金支付给大股东指定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账户。银行贷款期限届至,房企逐步偿还银行贷款,但大股东已悄无声息地套现转移巨额资金。
02 涉嫌罪名
经笔者大量的案例检索,前述案例行为一般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基于个案情况,本文笔者不对两项罪名展开分析对比,而是以“职务侵占罪”的角度对证据链的调查展开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关键手法识别
笔者从该企业与施工单位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发现银行贷款与实际工程量结算出现较大出入,经大胆假设,梳理出诸多明显的可疑点,并展开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
· 虚构合同: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阴阳合同,合同约定3亿元工程量,实际施工仅1.8亿元,虚构工程量。
· 证据伪装:伪造或补签验收单、串通监理出具虚假报告,触发银行放款条件。
· 资金空转:银行贷款→施工单位→大股东关联账户。
· 付款提前:工程付款进度远超施工进度。
04 实务证据调查
证据链一:调取能够证实实际工程款的《施工合同》及《签证单》或《结算单》,并对比银行的工程项目贷款及拨款手续,证明工程项目贷款的资金超过实际工程款。
「办案手记」 在前述案例中,笔者协同团队对该公司的上千份司法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并从中筛选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发现实际工程量与公司项目贷款的金额有较大出入,并向法院申请对涉案卷宗及银行贷款资料进行调查取证,进而发现端倪。除了金额存在出入以外,笔者也发现工程进度验收文件及监理报告、工程签证文件均有不同程度的造假情况。
证据链二:调取《银行贷款合同》中资金用途条款以及向第三方的付款指令,证明资金脱离约定用途,以及证明收款方与大股东的关联关系。
「办案手记」 笔者深入调查该公司与施工单位的矛盾分歧点,并从施工单位处取得有关超额银行贷款资金的公司付款指令,进而证实转款的动机、资金的去向,同时穿透调查到收款人均与公司大股东存在明显的关联关系。
证据链三:申请法院调取资金回流路径,一般路径为:银行→施工单位→关联第三方→大股东/购买其他资产。
「办案手记」 在调证过程中,笔者摸查到终端资金并非直接进入大股东账户,而是隐蔽地分流到诸多关联自然人的银行账号,用于购买大量的不动产及对外投资。顺藤摸瓜,笔者将大股东与诸多资产关联起来,证实大股东通过第三人的账户通道转移资金,实际控制大量购置的资产。
05 核心认定规则
1、资金性质认定
根据前述案情,虽然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资金并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但该贷款资金本意系用于为公司专款支付工程款,形成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务关系,且公司已归还银行贷款,这与银行贷款资金先进入公司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并无本质区别。因此,该笔资金应认定为公司财产。
2、职务便利的认定
职务侵占罪本身并未限定犯罪主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合前述案例,一般只要通过控制公章、财务审批权操作资金转移,即可构成“利用职务便利”。因此,即使大股东未担任法定代表人,甚至非工商登记的股东,也能够被认定为涉嫌职务侵占罪。
06 参考案例
(2020)粤01刑终1835号
被告人雷某以广某堂公司名义从银行取得贷款人民币600万元,同日以支付工程款名义将上述人民币600万元转至清某阁公司,清某阁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按照雷某要求于同日将人民币600万元转入雷某的个人银行账户。本院认为,雷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
07 应对措施
1、启动审计:联合10%以上表决权股东或1/3以上的董事或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以公司名义调取银行贷款资料及银行流水。
2、证据保全:向法院及公证处申请对公司财务系统、OA审批流程、会计账簿进行证据保全(或通过可信时间戳固化相关证据)。
3、诉讼与财产保全: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冻结大股东及关联方的资产(在前述案例中,笔者承办的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故直接申请查封冻结措施)。
4、刑事控告: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向公司所在地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报案。
—总结—
当公司沦为"提款机"时,小股东的维权不仅是权利之争,更是公司治理文明的试金石。从被动救济到主动防御,从业已发生的刑事风险到未雨绸缪的合规建制,股东权益保护需要构建"刑事控告+民事索赔+公司治理重构"的三维战略。
小股东权利保护实务 警惕大股东虚构工程款套现
作者:林东群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导 言 在公司治理实践中,小股东常因表决权遭稀释、知情权虚置、利润分配权被不当限制等结构性困境,陷入合法权益屡遭侵蚀的困局。当公司资产出现异常减损时,股东们不禁发出诘问:公司治理机制缘何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