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超期后怎么办?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导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导语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那么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得知工伤认定申请的最长时效为一年,如果在一年内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是否就丧失了取得赔偿的权利?或者能否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笔者通过检索法律法规并没有发现对这一问题的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但结合其他律师同行及法院判例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我认为未在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不代表丧失了取得赔偿的权利,理由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但笔者认为该规定仅是作为劳动者权利主张的程序性规定,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出工伤认定就直接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法院就可以依据该条规定,驳回劳动者的起诉,依此要求劳动者先进行工伤索赔所需的工伤认定程序。但是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让受害者能够得到相应的工伤赔偿,并没有否定劳动者在无法进行工伤索赔程序或主张工伤赔偿不能的情况下另行主张赔偿的权利。
如果权利没有丧失,那么是以人身损害纠纷起诉要求赔偿还是以工伤待遇要求赔偿呢?
司法实践中普遍做法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但笔者认为可以按照工伤待遇要求赔偿。
首先工伤赔偿一般是要比人身损害的赔偿金额高,其次工伤赔偿承担的是全部的赔偿责任,而人身损害赔偿则可能要考虑劳动者对损害的发生是否有过错。笔者认为雇主责任是对工伤赔偿责任的补充,正常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就应当按照工伤赔偿进行处理,只是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才有了雇主责任,雇主责任是承担人身损害赔偿。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都能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社会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本应建立的都是劳动关系,或者大部分都应是劳动关系。
但是实际上大量的用人单位根本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更别提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维权举步维艰。发生工伤事故后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工伤申报的用人单位基本都是未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是用人单位违法在先。其次普通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并不知道如何维权,更不知道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发生工伤事故一般都是伤筋动骨,基本的治疗和恢复都都要花费小半年时间,再加上劳动者会先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想要自己解决问题,等发现单位推诿、或者赔偿过少,想要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才知道早已过了申请的时间。
本身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及时申报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只是在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义务的时候给了劳动者救济的途径,如果因为劳动者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工伤认定而使劳动者本应获得赔偿减少,这对于劳动者显然是不公平的。
对于实践中认为工伤认定是行政部门的职责,法院无权审理认定或者无权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问题,笔者认为法院同样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劳动者是否构成工伤进行实质性审理,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也有专门的鉴定机构,法院完全可以参考人身损害案件处理程序,由技术科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劳动能力等级进行鉴定,这并不存在技术壁垒。
这样操作也可以倒逼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并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根据趋利避害的本能,用人单位如果缴纳工伤保险后有社保基金对劳动者的损害进行赔偿,而不缴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一样的情况下, 赔偿款还是由用人单位自己承担,用人单位肯定会选择积极缴纳工伤保险。
最后有必要提醒大家并不一定超过一年就一定丧失了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延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内。(一)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二)职工由于被国家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申请工伤认定的;(三)申请人正式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但因社会保险机构未登记或者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申请超时限的;(四)当事人就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或提起民事诉讼的;(五)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误申请时间的,应当认定为不属于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自身原因:(一)不可抗力;(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三)属于用人单位原因;(四)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不完善;(五)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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