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借贷纠纷,诉讼时效过了吗?利息怎么算?

来源:河南光法洛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底,连先生在朋友薛先生的介绍下向岳先生、胡先生二人出借款项,口头约定月息三分。

审判依据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案情简介
2015年3月底,连先生在朋友薛先生的介绍下向岳先生、胡先生二人出借款项,口头约定月息三分。连先生在扣除当月利息后于2015年4月1日向二人支付现金97000元,于2015年8月6日向二人转账96400元。岳先生和胡先生于2015年9月12日向连先生出具《借条》一张,确认借到200000元,薛先生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连先生为讨要出借款项于2019年10月初诉至某县法院,后于2020年3月底申请撤诉。期间岳先生和胡先生向连先生分数次转账偿还款项共计180000元。
直至2023年仍有款项未清偿,连先生便到洛阳光法所进行咨询寻求帮助。
案件处理
债权与执行事务团队韩俊秀律师与李君翔律师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本案有两处重点:
一、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二被告在庭审时辩称诉讼时效已过。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首先,连先生曾于2019年10月到法院就主张债权进行起诉,后申请撤诉,诉讼时效存在重新计算的情形。其次,连先生分别于2020年、2021年、2023年向二被告催要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9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连先生于2023年向二被告催要款项,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23年重新计算。2024年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本金、利息和逾期利息
2015年4月1日,连先生向二借款人支付第一笔现金,发生在我国《民法典》实施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韩律师与李律师作为连先生的代理人,提供了《借条》、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连先生在出借款项时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故借款的本金按实际借款数额193400元计算。
二被告辩称没有约定利息,但期间一笔向原告连先生的转账备注为“利息”,薛先生作为见证人当庭作证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月息为三分,两位律师认为应认定为有利息。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故二被告应向连先生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有: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根据上述及相关法律规定,2017年12月21日前二被告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年利率36%计算利息;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利息按照起诉之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案经法院审理,一审判决如下:岳先生、胡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连先生偿还借款本金193,342元及利息84,066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以 193,342 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 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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