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6日张先生委托孙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为其奥迪A6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30日24时止,其中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268000元,不计免赔,保险合同约定:本车车主为张先生。张先生与吴先生签订车辆转让协议一份,合同约定张先生将奥迪A6一辆转让给吴先生,吴先生一次性付清购车款,张先生协助其办理了过户手续。吴先生过户后及时电话通知了孙某,孙某表示知悉此事,吴先生对电话进行了录音。2014年5月,吴先生将汽车送到某快修店修理,该快修店发生火灾,吴先生的汽车被完全烧毁报废。吴先生遂委托某资产评估事务对其车辆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283280元。吴先生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保险公司拒不承担应负的保险责任,认为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张先生,吴先生不是被保险人,不具备主体资格,保险公司不能对其履行赔偿义务。
双方协商未果,吴先生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庭开庭审理了该案,认为吴先生实际所有的车辆在修理厂待修期间被发生的火灾事故烧毁,该车毁损时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商业险,事实清楚,损失具体,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保险公司辩称吴先生不具备申请仲裁的主体资格,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张先生,吴先生不是被保险人。仲裁庭认为,因保险合同上的被保险人虽然不是吴先生,但吴先生是该被保险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吴先生以其自有财产购买车辆,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事实上的保险受益人,同时车辆完成转让后,吴先生对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通知义务,吴先生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裁决保险公司于本裁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吴先生268000元,仲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仲裁员提醒广大车主,购买二手车,除了完成必要的车辆过户手续,新车主还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通过与保险公司协商,完成对保险合同进行变更的一些手续办理,将保单转入到自己名下,这样在遭遇交通事故时,能够有效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争执。
二手车辆买卖后 究竟谁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作者:济南仲裁来源:济南仲裁

2013年11月6日张先生委托孙某在某财产保险公司济南分公司为其奥迪A6轿车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各一份,保险期间自2013年12月1日0时起至2014年11月30日24时止,其中商业险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