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后,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在劳动法律事务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问题一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注的焦点。

引言
在劳动法律事务中,劳动合同的签订与续签问题一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关注的焦点。特别是当双方已经连续签订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到期后,关于是否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疑问,更是频繁出现在法律咨询与纠纷处理中。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实践案例及法律策略三个维度,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的法律义务与权利,以及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进行深入剖析,以期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提供一个清晰的法律指引和实践参考。
NO.1什么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只要未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双方约定的条件,甲乙双方就需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NO.2什么情况下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
NO.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劳动合同后,企业有权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吗?
对于这个问题,不同地区的劳动部门目前仍然存在着不同的解读。
据统计,从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以来,各地区针对这一条问题的解释、理解和实践中,均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但从本人阅读的相关案例结果来看,大部分裁决遵从了法条规定,即选择权掌握在劳动者一方。)
因此,为了更好规范、统一处理意见,各地区分别出台了地方性的法律规章,目前仍然未形成统一,企业也只能因地制宜地对待。
如:广州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续订要求,用人单位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是否续订合同的权利。
上海地区认为,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后,才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选择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订立;用人单位选择不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终止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NO.4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将面临哪些法律风险?
(一)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这意味着,在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法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
NO.5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于企业的好处和坏处
好处
减少人员流失,保持人员的稳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给员工提供了更稳定的就业环境,减少了因合同到期或频繁更换员工而带来的培训和适应成本。对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利于维护1、企业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
2、提高员工归属感和忠诚度:员工会认为公司对他们的工作能力和价值给予了长期认可,这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从而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
3、避免未及时续签的风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避免了因忘记及时续签劳动合同的风险,为企业节省了潜在的法律成本。
坏处
1、管理难度增加:公司在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更为审慎地处理与员工的沟通协商事宜,以防引发劳动纠纷。
2、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
3、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员工积极性降低。有些员工可能会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铁饭碗”,从而降低了工作的积极性和上进心。
NO.6是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端上“铁饭碗”呢?
误区: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O.7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否则,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表示,劳动者不得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固定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仍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的放弃,法院对其主张用人单位应支付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可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NO.8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何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五种情形,同样既适用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适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些情形包括: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此外,《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NO.9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1、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5、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性裁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一)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三)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加劳动法: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结语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没有实质差别,《劳动合同法》对此没有区分,适用于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条款,同样适用于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劳动者的“铁饭碗”,双方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后,依然可以协商变更、协商解除或者依照法律规定解除。
如果存在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及时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要承担“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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