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值得关注的新法新规都有哪些?

来源:摩尔精律

文章摘要
目 录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施行,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五类企业
目 录
一、《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二、《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施行,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三、《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五类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施行,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增三项
五、《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施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
六、修订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施行,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施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八、《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施行,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九、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施行,进一步完善药品召回管理
十、《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施行,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实施
01

《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施行
加大对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
国务院日前发布《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
●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时,不得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歧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进行收费、摊派;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拖欠个体工商户账款。
02

《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施行
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
《公告》明确: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在烟税目下增设电子烟子目。电子烟实行从价定率的办法计算纳税,生产(进口)环节的税率为36%,批发环节的税率为11%;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电子烟的消费税征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03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施行
五类企业应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要求健全企业责任体系,五类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是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是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是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是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是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规定》明确: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04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施行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新增三项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以下简称《通则(2022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夯实生产者食品安全保障能力。
《通则(2022版)》把食品生产许可实施主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整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明确《通则(2022版)》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许可和变更许可、延续许可等审查工作。
主要变化有三个“增加”和两个“明确”:
增加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核查内容,增加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核查内容,增加生产设备维修保养核查内容;
明确采购管理制度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检验管理制度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的核查内容,明确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核查。其中规定,试制食品不得作为食品出厂销售;申请人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因增加食品类别申请变更许可的,应当在现场核查时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
05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施行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进一步规范
2022年11月13日起,银保监会修订发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集团不得干预财务公司业务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协助成员单位通过关联交易套取资金,不得隐匿违规关联交易或通过关联交易隐匿资金真实去向、从事违法违规活动。同时,财务公司不得发行金融债券,不得向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引导财务公司储备足够的流动性资产,严格控制对外业务总额。
06

修订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施行
进一步规范驾培机构经营活动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保障学员自主选择教练员等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在教练员管理方面,规定明确教练员实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建立健全教练员聘用及管理制度,增加教练员岗前培训规定和教学乘车安全规范,保障培训教学安全。
0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施行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全面实行清单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公告》(以下《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公告》明确,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发布全国统一实施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纳入全国行政许可管理系统管理。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在清单外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同时明确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的实施规定。
08

《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施行
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
财政部《关于加大审计重点领域关注力度控制审计风险进一步有效识别财务舞弊的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师事务所要查找自身在审计环节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与薄弱环节,及时有效识别、评价和应对其对执业质量的不利影响,相应完善自身审计程序。注册会计师要严格执行审计准则,针对相应风险点强化审计程序、扩大抽查比例、增加审计证据,有效控制审计风险。
财政部门、注册会计师协会在开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中,要对会计师事务所在重点领域是否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相关审计程序是否实施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有效支持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等列入重点关注范围。
09

新版《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施行
进一步完善药品召回管理
新修订的《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完善召回药品处理措施,明确了召回药品标识、存放措施等应当与正常药品明显区别,防止差错、混淆;对需要销毁的,应当在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储存召回药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公证机构监督下销毁;对可以通过更换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重新外包装等方式消除隐患的,可以适当处理后再上市。
10

《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施行
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实施
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全面实施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的公告》明确,此次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发放范围为自2022年11月1日起,由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国产第三类、进口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及注册变更文件。医疗器械电子注册证与纸质注册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电子注册证具有即时送达、短信提醒、证照授权、扫码查询、在线验证、全网共享等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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