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努力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重要指示精神,宣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强化律所整体法律服务质量建设,发挥优秀典型案例的引领示范作用,全面提升律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京师郑州律所特推出精选案例栏目,该栏目精选京师郑州律师亲办典型案例,立足社会法治热点,旨在探索案件办理的技巧与思路,为推进律所专业化高质量发展赋能添力。
(点击观看视频)
2021年9月原告东莞某公司在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洛阳某商贸公司侵犯其“咬咬乐”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要求洛阳某商贸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东莞某公司主张其享有在第10类“婴儿喂食器、婴儿咀嚼器、婴儿奶瓶”等核定商品项目上的“咬咬乐”注册商标专用权,东莞某公司认为,洛阳某商贸公司在淘宝上开设的名为“某某母婴旗舰店”的店铺中所销售的婴儿辅食器产品标题上使用了“咬咬乐”,其行为已构成对东莞某公司“咬咬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及不正当竞争。该案由郭航律师代理被告洛阳某商贸公司,一审中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东莞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定被告洛阳某商贸公司不侵权;原告东莞某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上诉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经审理最终判决驳回东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洛阳某商贸公司在其淘宝店铺的婴儿辅食器产品链接、标题中使用“咬咬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作为被告代理律师,郭航律师首先了解到在被告淘宝店铺的产品链接中涉案商品名称为”艾咪艾咪婴儿食物果蔬咬咬乐水果辅食器牙胶玩乐磨牙棒宝宝咬咬袋”,名称中包括的“咬咬乐”文字并未突出使用,系与其他文字共同组成产品名称或产品用途的描述性使用,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并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在网店页面、商品详情页面、产品实物及外包装上亦显著标明了其经授权使用的“艾咪艾咪”商标,包装背面也标示了产品介绍、注意事项、产品特点、清洗方法、授权公司、委托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等信息。上述商标及商品名称、生产厂家、产品介绍等内容均是商品的显著标识,相关公众对涉案侵权商品上标注的商标、生产商信息等内容施加一般注意,即可对产品的来源作出区分,并不容易产生该被诉商品是由东莞某公司生产或与东莞某公司产生特定联系的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再者,经过检索发现,东莞某公司自身也是将“咬咬乐”作为产品名称予以使用,而不是突出作为商标标识使用,同时在淘宝、京东、当当网、抖音等各大网络、信息平台、购物平台、直播平台等互联网媒体乃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将“咬咬乐”作为关键词搜索发现大家都将该词作为描述婴儿辅食器的功能用途的词汇予以使用。因此,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在诉讼中,提交了原告东莞某公司自身产品使用“咬咬乐”的证据材料,以及各大网络、信息平台、购物平台、直播平台等互联网媒体乃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中搜索“咬咬乐”的相关证据材料用以证明,本案中东莞某公司主张的“咬咬乐”商标显著性较弱,被告洛阳某商贸公司的使用是正当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
商标的根本功能或作用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因此,保护商标是以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混淆作为评判标准。本案属于被告洛阳某商贸公司使用原告东莞某公司注册商标“咬咬乐”构成描述性正当使用的情形。原告自身的“咬咬乐”商标中“咬咬”二字为产品功能的描述,故“咬咬乐”注册商标含有描述性要素,显著性较弱,东莞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获得了较强的显著性。同时,被告洛阳某商贸公司的使用行为中并未突出使用咬咬乐并未突出使用,被诉侵权产品包装上也突出使用的有被告自身的“艾咪艾咪”商标等,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律师简介
郭 航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律 师
行业/社会任职:
郑州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委
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中心河南分中心专家成员
国家知识产权创意产业园区专家库成员
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郑州版权纠纷调解中心调解员
郑州市知识产权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鹤壁市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员
新郑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法律顾问
三门峡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鹤壁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濮阳市知识产权专家库专家
专业领域:
商标、专利、著作权、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方面以及企业合规、商事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相关事务。
- END -
编辑 / 王梦楠
视频 / 陈柯文
审核 / 金芳舟
人才招募、媒体合作
案件咨询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004-5164
律所网站:http://www.jingshzz.com
律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千玺广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