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个什么日子?
揭秘了,是个普通上班的日子,是劳动的日子。
结合劳动,笔者根据前段时间收到的咨询来说一说企业合规之竞业限制。
事情是这样的:
甲方用人单位
我是个普通企业,我有经营自主权,我可以制定规章制度,开假第一工作,组织人事和法务制定个新规章制度,假期头脑风暴几个脑袋凑出个规章制度初稿,主要内容是设定员工竞业限制,要求员工必须报备离职后要去的单位名称,员工离职后去的单位确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员工要按工资一定比例赔偿。
乙方劳动者
吓晕了,开假好可怕。转念一想,竞业限制是啥,听着好高级,但我是个普通人,是个螺丝钉,竞业限制跟我没关系。
实则不然,所以,竞业限制到底是什么?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啰里八嗦一长串,就是简单一句话:
就是限制劳动者辞职后从事同类型行业。
至于乙方劳动者侥幸觉得:我是个普通人,竞业限制跟我没关系。
错了。
竞业限制约束的人员很广泛,可以是接触到客户资料的销售、业务员等日常岗位,可以是设计师、程序员等。
乙方劳动者
什么!没活路了,辞职了还管我去哪里上班,还不让我去同行业上班,那我多年的经验和资质不能变现了,不行,用人单位不能限制我,我要通过知识和技术发家致富!
等下,一不小心,变成违约赔偿。
竞业限制法律规定来自《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所以,企业能否通过设定规章制度设定竞业限制条款,违反竞业限制的,要求员工赔偿?
说到这,需要了解下竞业限制的形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含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保密协议含竞业限制条款或者专门的竞业限制协议来约定。
因此,仅仅是规章制度,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不能约束劳动者。
我们来瞅瞅专业案例,笔者提炼案例重点:
01、员工手册中关于竞业限制的规定是否需要遵守?
员工手册竞业限制规定不等同于竞业限制约定。员工手册属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一种,不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制定员工手册主要是用人单位单方行为,虽然在制定的过程中会有很多程序上的限制,但用人单位仍享有比较大的自主权。凡属劳动合同调整的事项,除非法律有专门的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依法作出约定,不能由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员工手册加以规定;而竞业限制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且竞业限制的对象、地点、补偿等事项因劳动者的个体差异而不同,不应通过一般的方式来事先约定,因此,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的方式规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对劳动者不具有拘束力。
甲方用人单位适宜的做法,可以是员工手册出台后,根据员工手册内容,与员工协商签订竞业限制约定。
▲北京一中院发布涉竞业限制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沈某与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02、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的“竞业限制”是否有拘束力?
无拘束力。用人单位在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规章制度中以劳动纪律的形式作出的竞业限制的规定,如“不准在其它与公司生产类似产品或有业务竞争的公司兼职;保守公司一切机密不向任何第三者泄露。有上述行为者属于严重违规,公司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降级、降职、罚款、开除”,仅规定了劳动者的义务,并非法律意义上的竞业限制的约定,不能据此追究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甲方用人单位适宜的做法,可以是公平合理设定双方权利义务,既约束了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责任,又公平约定了竞业限制补偿标准。
▲无锡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审判典型案例之三:某继电公司诉方某劳动合同纠纷案——权利义务约定不对等的“竞业限制”无拘束力
03、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用人单位未履行竞业限制期间经济补偿支付义务并不意味着劳动者可以“有约不守”,但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与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义务是对等给付关系,用人单位未按约定支付经济补偿已构成违反其在竞业限制约定中承诺的主要义务。根据公平原则,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支付经济补偿达三个月,劳动者此后实施了竞业限制行为,应视为劳动者以其行为提出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的不予支持,故依法驳回银行的仲裁请求。
甲方用人单位适宜的做法,在劳动者离职后,遵守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补偿金额。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第一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之十二:乐某与某银行竞业限制纠纷案——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劳动者是否需承担竞业限制违约责任
04、发生了纠纷,怎么办?
仲裁、诉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发生的纠纷,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不服的,诉讼解决。
甲方用人单位适宜的做法,可以是发生争议了,与劳动者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仲裁或诉讼解决。
听完专业案例普法,甲方用人单位是不是觉得,得在法律框架下设定和制定竞业限制的制度,从而更好保障企业秘密。乙方劳动者是不是觉得安心多了。
所以,开假了,努力搬砖吧。
公司规章制度与竞业限制
作者:魏燕萍

今天是个什么日子? 揭秘了,是个普通上班的日子,是劳动的日子。 结合劳动,笔者根据前段时间收到的咨询来说一说企业合规之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