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劳动年龄人口统计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20年年度人口数据显示,我国总人口增幅放缓但非劳动年龄人口年度增幅上升,老年人口增幅格外明显。截止2017年,我国总人口139008万人,其中0-14岁人口和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28.18%。


劳动年龄人口负担抚养人口比例在2010年后高速增长。2017年我国总抚养比(非劳动年龄人口对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为39.2%,少儿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分别为23.4%和15.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国家统计局有数据记录以来,几乎一直高于100,上升趋势在近年越来越明显。对非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和赡养负担增加的趋势已经日趋明显。


2针对老小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
尊老爱幼是中华传统美德,自古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说法。现有《民法总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以家庭为单位把对老小的赡养和抚养义务列为强制法定义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更被明确写入《宪法》。社会主义体制下,关于抚养和赡养,我国制度基本准则为:以家庭为基础,社会为补充,国家兜底。养老养小即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关系千家万户个体,也是维护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对子女和父母的抚养和赡养公共服务体系关系民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在养老养小的公共利益保障领域积极出台系列政策,推动普惠性幼儿教育和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的加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机构的调整,社会资本的引入在提高服务专业性的同时分担国家财政负担,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有了可能性。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2020年前实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园占比)80%作为主要目标,要求各地在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通过租赁、租借、划转等方式充分利用资源,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使用,敦促部署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门2019年2月20日联合发布《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2022年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方式。《方案》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进行;城市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有实力、信用好且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鼓励投资行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合作。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启动专题会议已于2019年2月22日举行,南昌、郑州、武汉、成都、秦皇岛、许昌、宜兴7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分别与推荐企业进行了现场签约。
3普惠项目关注点提示
社会资本参与的普惠项目是一场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单位等特别法人共同参与的活动。非营利法人、机关单位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但对于市场经济基本单位、社会经营生产活动主体的营利法人而言,即使是国家出资企业,也需以实现企业利润为目的,从而创造社会整体财富。这场多方参与的社会保障服务活动,只有参与各方都实现了其各自参与目的,该合作才能长远、有效地进行下去,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可靠、稳定。以前述政策所列若干行动/方式为例,笔者把建议的关注点罗列如下。
普惠性幼儿园移交时,移交双方应首先明确标的是否属于应当移交项目。《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通知》延续规划条件优先原则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配套幼儿园产权无论有无权属归属的约定、是否约定权属归属于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规划移交,由当地教育部门担任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者。就应移交配套园的权属登记,如已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概括性约定配套园产权归属行政主管部门,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的承担应进一步明确。过程中所涉契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关于减免的相关规定,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可申请减免。
需委托经营时,委托方应对候选人的相关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进行合理必要的审核,可将资质作为委托协议生效条件,可针对卫生安全等约定违约条款,可以卫生安全等非直接经营数据为标准设定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委托管理费用,委托方可以约定监督权力和受委托方相应整改责任等特别权利,可要求某特定人员承诺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所涉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外资企业法》等要求,投资者权力机构应依法进行投资决策,如需还应向所涉主管部门等申请批准,履行报批、评估、竞价等程序。为降低交易风险,应对标的和/或交易相对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交易协议可以依据交易类型进行特殊约定,例如将依法取得相应权力机构或主管机关的审批、核准、授权等作为生效条件,针对签约资质的瑕疵约定违约责任和/或退出机制,在多轮投资情形下可要求新投资人对加入前的原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合作模式下,可以交易主要步骤的完成为条件设置投资款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投资价款,但以考核结果等为条件约定锁定期,设立共管账户,在解锁条件成就之前由双方共同管理、监督投资款,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关键人员承诺、业绩承诺、补偿承诺或者约定回购义务等控制投资风险。为优化管理,可在初期采取股权激励等措施。在非现金支付时应对支付对价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登记手续。为保障经营管理及服务供给的稳定性,投资协议中对于投资人和/或管理人特别权利的约定及其承接、变更、终止,也可予以约定。
上述观点为一般规律性建议,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可由专业律师依据交易特征制定明确、全面、高效的方案。
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近20年年度人口数据显示,我国总人口增幅放缓但非劳动年龄人口年度增幅上升,老年人口增幅格外明显。截止2017年,我国总人口139008万人,其中0-14岁人口和65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28.18%。


劳动年龄人口负担抚养人口比例在2010年后高速增长。2017年我国总抚养比(非劳动年龄人口对劳动年龄人口数之比)为39.2%,少儿抚养比和老年抚养比分别为23.4%和15.9%。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国家统计局有数据记录以来,几乎一直高于100,上升趋势在近年越来越明显。对非劳动年龄人口的抚养和赡养负担增加的趋势已经日趋明显。


2针对老小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
尊老爱幼是中华传统美德,自古有“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说法。现有《民法总则》“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以家庭为单位把对老小的赡养和抚养义务列为强制法定义务,“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更被明确写入《宪法》。社会主义体制下,关于抚养和赡养,我国制度基本准则为:以家庭为基础,社会为补充,国家兜底。养老养小即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关系千家万户个体,也是维护社会整体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对子女和父母的抚养和赡养公共服务体系关系民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在养老养小的公共利益保障领域积极出台系列政策,推动普惠性幼儿教育和养老服务,鼓励社会资本的加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产业机构的调整,社会资本的引入在提高服务专业性的同时分担国家财政负担,使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保障体系的建立健全有了可能性。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布《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2020年前实现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幼儿园占比)80%作为主要目标,要求各地在学前教育行动计划中拓宽途径扩大资源供给,通过租赁、租借、划转等方式充分利用资源,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园,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1月22日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范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使用,敦促部署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
国家发改委、民政部、国家卫健委三部门2019年2月20日联合发布《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2022年形成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养老的有效合作方式。《方案》规定,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通过新建养老服务设施,以及改扩建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进行;城市政府提供土地、规划、融资、财税、医养结合、人才等全方位政策支持;有实力、信用好且有投资意愿的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鼓励投资行企业和服务型企业合作。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启动专题会议已于2019年2月22日举行,南昌、郑州、武汉、成都、秦皇岛、许昌、宜兴7个城市作为首批试点城市分别与推荐企业进行了现场签约。
3普惠项目关注点提示
社会资本参与的普惠项目是一场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等非营利法人,机关单位等特别法人共同参与的活动。非营利法人、机关单位以社会公益为目的,但对于市场经济基本单位、社会经营生产活动主体的营利法人而言,即使是国家出资企业,也需以实现企业利润为目的,从而创造社会整体财富。这场多方参与的社会保障服务活动,只有参与各方都实现了其各自参与目的,该合作才能长远、有效地进行下去,社会保障体系才能可靠、稳定。以前述政策所列若干行动/方式为例,笔者把建议的关注点罗列如下。
普惠性幼儿园移交时,移交双方应首先明确标的是否属于应当移交项目。《城乡规划法》规定,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通知》延续规划条件优先原则规定,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配套幼儿园产权无论有无权属归属的约定、是否约定权属归属于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规划移交,由当地教育部门担任小区配套幼儿园管理者。就应移交配套园的权属登记,如已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概括性约定配套园产权归属行政主管部门,产权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的承担应进一步明确。过程中所涉契税,依据《契税暂行条例》关于减免的相关规定,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可申请减免。
需委托经营时,委托方应对候选人的相关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进行合理必要的审核,可将资质作为委托协议生效条件,可针对卫生安全等约定违约条款,可以卫生安全等非直接经营数据为标准设定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计算委托管理费用,委托方可以约定监督权力和受委托方相应整改责任等特别权利,可要求某特定人员承诺参与日常经营管理。
所涉投资行为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外资企业法》等要求,投资者权力机构应依法进行投资决策,如需还应向所涉主管部门等申请批准,履行报批、评估、竞价等程序。为降低交易风险,应对标的和/或交易相对方进行全面尽职调查。交易协议可以依据交易类型进行特殊约定,例如将依法取得相应权力机构或主管机关的审批、核准、授权等作为生效条件,针对签约资质的瑕疵约定违约责任和/或退出机制,在多轮投资情形下可要求新投资人对加入前的原债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投资企业和管理企业合作模式下,可以交易主要步骤的完成为条件设置投资款分期支付,或者一次性支付投资价款,但以考核结果等为条件约定锁定期,设立共管账户,在解锁条件成就之前由双方共同管理、监督投资款,除此以外还可以通过关键人员承诺、业绩承诺、补偿承诺或者约定回购义务等控制投资风险。为优化管理,可在初期采取股权激励等措施。在非现金支付时应对支付对价资产进行评估并办理登记手续。为保障经营管理及服务供给的稳定性,投资协议中对于投资人和/或管理人特别权利的约定及其承接、变更、终止,也可予以约定。
上述观点为一般规律性建议,并非适用于所有情形,可由专业律师依据交易特征制定明确、全面、高效的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