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哄抬物价行为识别及规制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社会现状 为防止新冠疫情扩散,拥有1100万常住人口的省会石家庄市在一夜之间按下了“暂停键”,并于2021年1月6日启动全员核酸检测,全力以赴防控疫情。

社会现状
为防止新冠疫情扩散,拥有1100万常住人口的省会石家庄市在一夜之间按下了“暂停键”,并于2021年1月6日启动全员核酸检测,全力以赴防控疫情。这期间,物资供应是否充足、民生保障是否跟上是每个市民关心的问题,对此,河北省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石家庄市桥西区全力保障蔬菜价格稳定,石家庄市商务部门已对多起哄抬物价案件进行了立案侦查。哄抬物价行为多发生在物资的储备与供应尚不充足的疫情爆发早期,随着疫情防控工作的完善,价格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对价格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以及相关物资储备与供应的日渐充足,直接、大幅哄抬物价的行为有所减少,但隐蔽、变相抬高价格与强制搭售等现象仍有发生。
哄抬物价行为的识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哄抬物价是指: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的价格,牟取暴利的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哄抬物价违法行为的基本特征。结合上述规定,可将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概括为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表现形式
01 提高价格型
具体表现为直接大幅提高防护用品、药品与涉及民生的物品的价格,是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多发生在重大疫情爆发早期。
02 高于标价型
具体表现为,相关商品经营者虽然并未直接提高商品标价,但实际上却采取大幅度提高配送费、收取额外费用等形式,使得消费者购买相关商品所支付的费用远高于标价。
03 强制搭售型
疫情防控期间,强制搭售型哄抬物价的主要表现为在销售口罩等防护用品时,强制搭配其他商品一起售卖的行为。在这类情形下,经营者虽然并未直接提高口罩的销售价格,但强制搭售其他商品的行为强迫消费者违背自身意志,购买其原本并不打算购买的商品,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与公平交易权。此外,搭售其他商品实质上提高了消费者的购买成本,仍然变相提高了防疫用品的价格,构成哄抬物价行为。
行为规制

我国对哄抬物价行为采取“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二重处罚机制。
1.行政处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在突发事件发生期间,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典型案例
2020年2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新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石家庄沛慈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84”消毒液的情况进行检查。经查,该药房于2020年1月30日和31日,以单价39元/桶销售“84”消毒液,实际进价为6.86元/桶。该行为违反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构成《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的规定,遂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倍,罚没款合计10001.1元的行政处罚。
2.刑事处罚
两院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四)条规定: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典型案例
文某、饶某分别系企业经营者。2020年2月20日前后,饶某请文某生产用于制作防疫口罩的关键原材料熔喷无纺布,双方商定每吨价格18万元,但经查,该批熔喷无纺布的生产、运输等成本每吨不足2万元。文某知道疫情期间熔喷无纺布是制造口罩的主要材料,因此把售价提高,饶某拿到熔喷无纺布后,随即转手倒卖给了广东、江西和福建的四家口罩生产企业,价格为每吨30万元至38万元不等。饶某的倒卖行为经营数额为177.07万元,获利约70万元。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检察院以文某大幅提高防疫物资的销售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饶某取得货物后立刻转手加价倒卖、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情节特别严重为由,以二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决定批准逮捕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律师寄语
趁火打劫法不容,哄抬物价必严惩。生产经营者在疫情期间要增强诚信意识、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广大市民在发现生产者、经营者存在哄抬物价行为时也可以拨打12315进行举报,共同维护疫情期间的价格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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