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能否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代偿后能否补充申报债权?

来源:树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最近,我的一些为银行做法律顾问的律师朋友和为担保公司做法律顾问的律师朋友,不约而同地与我探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最近,我的一些为银行做法律顾问的律师朋友和为担保公司做法律顾问的律师朋友,不约而同地与我探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保证人的责任承担问题。
比如:
为银行做法律顾问的律师想知道:债务人破产,债权人能否在破产程序进行的同时提起诉讼,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为担保公司做法律顾问的律师想知道:债务人破产,如果债权人既申报了债权又对保证人提起诉讼,保证人被判决承担责任后能否继续向管理人补充申报债权?
鉴于此,我就将上述问题进行简要整理分析。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后,能否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担保期间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方式及程序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2]民二他字第32号)中明确,在债务人的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在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的同时,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和“向保证人主张债权”,主张方式可以包括“提起诉讼”和“送达清收债权通知书”等。如果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受理之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如果属于必须以另一案件审结为依据的,裁定中止审理。否则,扣除在债务人破产程序中可分得的部分后径行判决。
二、保证人代偿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保证人的代偿,可能发生在三个阶段,破产程序前、破产程序中、破产程序终结后。那么保证人在上述三个阶段代偿后,能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呢?

(一)代偿发生在进入破产程序前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保证人已经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可以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如果保证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如果主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则保证人不能再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无论是否代偿,保证人均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但是针对同一债权,如果主债权人申报债权,则保证人就不能再进行重复申报。
鉴于上述《企业破产法》规定可知,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前,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进行清偿的,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根据法律规定,就代偿的部分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将依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代偿发生在破产程序中
在破产程序中,保证人在尚未申报债权时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仍然可以参照破产程序前代偿的处理方式,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但是,如果保证人在进行债权申报后,又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的,应当及时将清偿情况书面告知管理人,并变更债权申报金额,以便管理人随时掌握并更新债权申报情况。
保证人在债权申报期内变更申报金额的,管理人依法进行债权申报登记,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后续的工作安排;保证人在债权申报期内未申报债权的,可以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而且申报人还应承担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
(三)代偿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后

1.保证人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和解、重整、破产清算为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三大程序,那么经过上述程序后,债务人的责任是怎么样的呢?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九十四条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无论是和解还是重整,法律明确规定在和解协议或者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而破产清算终结后,债务人主体将办理注销手续,债务主体不存在的情况下,自然不必清偿债务。
由此可见,保证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2.债权人仍可继续就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不能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情况下,能否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呢?《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和解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和解协议的影响;《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应当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保证人的清偿责任不因债务人破产而免除,作为债权人,可以就其在破产程序中未获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由此可见,无论是经过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后,债权人仍可继续就破产程序中未获清偿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当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提出。此处的6个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延长的作用,在债务人破产之时保证期间已经开始计算但尚未届满,而在债权人申报债权参加破产程序期间保证期间届满的,债权人在债务人破产终结后仍然享有6个月的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该6个月相当于延长了保证期间有利于对债权人的保护。
综上所述,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又可以向保证人通过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破产程序终结前,保证人可以就其代偿部分向债务人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仍然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的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未获清偿部分的权利,但是保证人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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