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机关如何调查核实村务公开情况
笔者按:
村务公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是静静地存在于村民自治范畴里。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村民申请对村务公开进行调查核实,基本只是一条僵尸条款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但近两年来,村民申请对村务公开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越来越多,与村务公开相关的依法履职程序在实践中尚未形成成熟体系,给行政机关履职带来诸多困惑。为厘清村务公开相关履职程序,嘉观梳理此文以期与大家做更多交流。
【一个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规定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权机关)调查核实村务公开的职权,但未对如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做详细规定。滞后的履职程序与日益增长的履职需求已形成有权机关依法履职的矛盾。
【一个尖锐的问题】
为了让履职思维契合审判思维,通过司法实践指导履职实践。嘉观以“村务公开”为关键词,在威科数据库中进行全文搜索。从搜索结果中筛选北京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例,初步筛选出183件裁判文书。通过梳理183件裁判文书发现,法院裁判申请督促村务公开的履职案件的重点在于:有权机关是否充分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那么问题来了,
有权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开展到什么程度才算履行了勤勉义务?
通过183份裁判文书的总结,嘉观梳理出以下司法实践中认可的勤勉调查核实程序——

Tips
·如认为村民申请责令村务公开的事项不明确,可以要求村民予以明确。
·有权机关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村务公开情况的,要审查调查核实的结果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有权机关可通过书面往来函、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调查核实村务公开情况,并妥善保管好调查核实相关书面材料,作为本机关勤勉履行调查核实义务的证据。
·有权机关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村务信息的,应后续跟进村委会是否按要求公布村务信息。后续跟进的工作记录应妥善保存。
【一个麻烦的问题】
那么问题又来了,
如何判断哪些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为此嘉观对涉及村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总结,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信息和法律依据整理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条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十)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十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2012修订)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或者村财务开支的人员,以及补贴或者报酬标准;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
(四)村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方案;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六)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七)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优抚救济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
(八)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支援新农村建设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村财务收支情况;
(十)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十一)农转非情况;
(十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情况;
(十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
(一)村级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级财务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村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
(四)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
(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
(二)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
(三)村集体债权债务
(四)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
(五)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种粮直接补贴
(八)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
(九)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十)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2012)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投资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8.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10.资产处置收入;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2.村组(社)干部报酬;3.报刊费支出;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农业资产;5.对外投资;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2.银行(信用社)贷款;3.欠单位和个人款;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3.提取福利费数额;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5.成员分配数额;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2012)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专项公开下列事项: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七、通过法院判决总结的村务公开范围信息
党支部人员名单、经济联合社人员名单、村民委员会人员名单、村民代表人员名单、理财小组人员名单及以上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笔者按:
村务公开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只是静静地存在于村民自治范畴里。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村民申请对村务公开进行调查核实,基本只是一条僵尸条款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但近两年来,村民申请对村务公开进行调查核实的情况越来越多,与村务公开相关的依法履职程序在实践中尚未形成成熟体系,给行政机关履职带来诸多困惑。为厘清村务公开相关履职程序,嘉观梳理此文以期与大家做更多交流。
【一个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该规定赋予了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有权机关)调查核实村务公开的职权,但未对如何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做详细规定。滞后的履职程序与日益增长的履职需求已形成有权机关依法履职的矛盾。
【一个尖锐的问题】
为了让履职思维契合审判思维,通过司法实践指导履职实践。嘉观以“村务公开”为关键词,在威科数据库中进行全文搜索。从搜索结果中筛选北京地区的行政诉讼案例,初步筛选出183件裁判文书。通过梳理183件裁判文书发现,法院裁判申请督促村务公开的履职案件的重点在于:有权机关是否充分履行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
那么问题来了,
有权机关的调查核实工作开展到什么程度才算履行了勤勉义务?
通过183份裁判文书的总结,嘉观梳理出以下司法实践中认可的勤勉调查核实程序——

Tips
·如认为村民申请责令村务公开的事项不明确,可以要求村民予以明确。
·有权机关要求相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村务公开情况的,要审查调查核实的结果是否有相应的证据支持。
·有权机关可通过书面往来函、现场调查、召开协调会的方式调查核实村务公开情况,并妥善保管好调查核实相关书面材料,作为本机关勤勉履行调查核实义务的证据。
·有权机关责令村委会依法公布村务信息的,应后续跟进村委会是否按要求公布村务信息。后续跟进的工作记录应妥善保存。
【一个麻烦的问题】
那么问题又来了,
如何判断哪些信息属于村务公开范围?
为此嘉观对涉及村务公开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索、总结,对属于村务公开范围的信息和法律依据整理如下——
一、《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三十条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十)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十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十二)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十三)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四)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若干规定》(2012修订)第十九条和第二十八条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或者村财务开支的人员,以及补贴或者报酬标准;
(二)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三)村公益事业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方案;
(四)村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方案;
(五)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六)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七)村社会保障、合作医疗、优抚救济政策、工作措施和落实情况;
(八)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支援新农村建设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九)村财务收支情况;
(十)村民负担费用的收缴及使用情况;
(十一)农转非情况;
(十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十三)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制定实施情况;
(十四)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事项。
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通知》(1998)
(一)村级财务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村级财务各项收入和支出
(三)村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水电费、以资代劳情况
(四)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四、《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2004)
(一)土地征用补偿及分配
(二)农村机动地和“四荒地”发包
(三)村集体债权债务
(四)税费改革和农业税减免政策
(五)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
(六)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七)种粮直接补贴
(八)退耕还林还草款物兑现
(九)国家其他补贴农民、资助村集体的政策落实情况。
(十)农民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也应公开。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2012)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的内容包括:
(一)财务计划
1.财务收支计划;2.固定资产购建计划;3.农业基本建设计划;4.公益事业建设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计划;5.集体资产经营与处置、资源开发利用、对外投资等计划;6.收益分配计划;7.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确定的其他财务计划。
(二)各项收入
1.产品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等集体经营收入;2.发包及上交收入;3.投资收入;4.“一事一议”筹资及以资代劳款项;5.村级组织运转经费财政补助款项;6.上级专项补助款项;7.征占土地补偿款项;8.救济扶贫款项;9.社会捐赠款项;10.资产处置收入;11.其他收入。
(三)各项支出
1.集体经营支出;2.村组(社)干部报酬;3.报刊费支出;4.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卫生费、治安费等管理费支出;5.集体公益福利支出;6.固定资产购建支出;7.征占土地补偿支出;8.救济扶贫专项支出;9.社会捐赠支出;10.其他支出。
(四)各项资产
1.现金及银行存款;2.产品物资;3.固定资产;4.农业资产;5.对外投资;6.其他资产。
(五)各类资源。包括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草地、园地、滩涂、水面、“四荒地”、集体建设用地等。
(六)债权债务
1.应收单位和个人欠款;2.银行(信用社)贷款;3.欠单位和个人款;4.其他债权债务。
(七)收益分配
1.收益总额;2.提取公积公益金数额;3.提取福利费数额;4.外来投资分利数额;5.成员分配数额;6.其他分配数额。
(八)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2012)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专项公开下列事项:
(一)集体土地征占补偿及分配情况;
(二)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出让、投资及收益(亏损)情况;
(三)集体工程招投标及预决算情况;
(四)“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及使用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公开的事项。
七、通过法院判决总结的村务公开范围信息
党支部人员名单、经济联合社人员名单、村民委员会人员名单、村民代表人员名单、理财小组人员名单及以上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