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贸易战背景下——代购行为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法律红线

来源:南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美贸易战持续至今,关税壁垒和政策收紧导致部分商品跨境流通成本显著上升,在此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个人代购行为和走私行为将激增。

中美贸易战持续至今,关税壁垒和政策收紧导致部分商品跨境流通成本显著上升,在此背景下,可以预见的是个人代购行为和走私行为将激增。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严重危害国家税收征管秩序与对外贸易管制制度的犯罪行为,有着明确且严格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而代购行为因其行为方式的多样性、交易环节的复杂性以及涉及主体的广泛性,在实践中极易与走私犯罪产生混淆。
现实情况
美对华商品加征关税后,中国海关对跨境包裹查验力度加大,重点打击“化整为零”、“虚假申报”行为,但仍有很多代购者通过“蚂蚁搬家”方式走私高税率商品(如奢侈品、电子产品),以牟取暴利,同时,部分“职业代购”以“包税”为名吸引客户,实则以走私手段逃避税款,参与者可能连带担责。代购与走私二者核心差异在于是否逃避海关监管与偷逃应缴税款,但具体界限常被模糊。本文结合法律与实践,解析两者本质区别。
定义
代购分为国内代购和海外代购,国内代购主要是指在本国境内,代购人根据委托方的需求,在不同地区间代为购买商品的行为,例如,消费者委托他人在国内某城市的特定市场购买特色商品。而海外代购则是指受国内消费者委托,代购人从国外购买商品,并通过各种方式将商品带回国内交付给消费者的行为。海外代购又分为个人携带入境模式、国际快递邮寄模式、跨境电商平台代购模式。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居民旅客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进境物品进口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2019年第63号公告)
明确:个人邮寄进境物品,应征进口税税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海关予以免征(即“50元免税政策”)。若物品价值超过5000元,需按货物报关或退运。《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规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购买的进口商品,单次交易限值5000元,年度交易限值26000元。
《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偷逃应缴税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个人犯罪的分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单位犯罪的,分为三年以下,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十年以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了数额较大为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数额巨大为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
二者界限区分
前文提到,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逃避海关监管和偷逃应缴税额。根据法律规定及现实中的情况具象化而言: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自用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含5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非居民旅客携带拟留在境内的自用物品,总值在2000元人民币(含2000元)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对于代购商品,若代购人能够证明其是为个人自用或受他人委托用于合理的个人消费,且数量和价值在合理范围内,一般可认定为合法代购。例如,个人出国旅游为亲友代购少量化妆品、保健品等,且价值未超过免税额度,这种行为通常是合法的。
但当代购人明知自己的代购行为需要向海关申报并缴纳税款,但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故意采取隐匿、伪装、瞒报、伪报等手段逃避海关监管时,其行为性质就可能转化为走私犯罪。例如,代购人将大量高档化妆品藏在行李箱的夹层中,企图逃避海关检查;或者在向海关申报时,故意低报商品的价值,以减少应缴纳的税款。这种故意逃避申报与纳税的行为,一旦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或者代购人携带或邮寄的商品数量、价值明显超出了个人合理自用的范围,且未按照规定向海关申报纳税,而是将这些商品用于商业销售牟利,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走私犯罪。例如,一些专业代购者长期、大量地从境外购买商品,通过“蚂蚁搬家”的方式,多次携带超量商品入境,且未申报纳税,然后在国内市场上销售获利。这种行为违反了海关关于个人物品进出境的规定,破坏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当偷逃应缴税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应依法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论处。
还有一种典型的方式就是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进行牟利性代购(套代购),具体表现为:在一些特定的免税购物政策下,如海南离岛免税政策,部分不法分子利用他人的免税额度,组织“水客”购买免税商品后进行二次销售牟利,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根据相关规定,已经购买的离岛免税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二次销售。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以离岛免税套代购为例,一些人会组织他人,利用其离岛旅客身份和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这些人可能是受利益诱惑的普通旅客,也可能是专门招募来提供身份信息的人员。购买者将这些本应用于个人消费的免税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正常含税价格销售给他人,通常是卖给从事二次销售的商家。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面,不法分子利用消费者身份信息进行虚假交易,购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免税商品后,再集中进行销售牟利。
具体案例参考
(2020)京04刑初5号——陈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
案件事实:2018年6月6日,被告人陈佩玲未经申报携带售卖给他人的2块手表入境。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609500元。2018年7月15日,陈佩玲由境外乘坐SK995次航班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国际机场T3航站楼入境,通关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书面申报任何货物、物品。海关关员从陈佩玲托运入境的行李箱、随身背包、衣服口袋XXX查获手表3块、服饰5件、包5个。查获物品中,5件服饰、5个包系陈佩玲为冯某12(另案处理)代购。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485903.43元。2018年8月,陈佩玲将为冯某12代购的衣服、鞋等商品,由陈佩玲安排其朋友、同事等多人拆分携带入境,未向海关申报。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11444.19元。综上,陈佩玲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206847.62元。2018年10月22日,陈佩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罪行。陈佩玲在侦查阶段预缴海关保证金人民币1100000元,在本院审理期间预缴罚金人民币110000元。
案件结果:被告人陈佩玲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一万元(其中扣押的海关保证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予以折抵罚金。罚金已全部缴纳)。
裁判要旨:被告人陈佩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物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20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指控陈佩玲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陈佩玲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陈佩玲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等,故依法可对陈佩玲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写在最后
中美贸易战加剧了跨境成本,但法律底线不会因经济环境而改变。作为代购者而言,应当时刻配合海关监管,积极申报缴纳税费。对于消费者而言,应当选择合法合规的代购渠道、了解商品的合法来源及税率情况,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切莫贪图小利而突破法律底线成为走私犯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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