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股东强制决议解散公司的司法路径探究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

文章摘要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于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法律也充分尊重公司(下文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即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治理及股东之间的争议均以穷尽全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对于激发经济活力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法律也充分尊重公司(下文公司均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与资合性,即充分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我国法律对于公司治理及股东之间的争议均以穷尽全部内部救济流程之后再行寻求公力救济为宗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解散事宜,若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决议生效。但是实务中,该决议作出并不意味着公司已经解散完毕,还需履行清算及注销登记手续,同时公司决议解散往往伴随着股东之间的矛盾及公司治理僵局,在决议解散公司的程序及救济手段上均有不同的衔接,本文就大股东强制决议解散公司的司法路径与大家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决议解散公司的实施路径
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召开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公司解散事宜若公司章程无特殊规定,具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决议即生效。
公司作出解散决议后,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进行清算。对于公司的资产、债务、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进行清理,从而实现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的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外,公司解散时都应当履行如下程序:(一)成立清算组;(二)发布清算组信息和债权人公告;(三)开展清算活动;(四)分配公司财产;(五)制作清算报告。
企业在完成清算后,需要进行注销登记,注销登记分为普通注销与简易注销。普通注销要求分别注销税务登记、企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事宜,清算组向登记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和清税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注销登记。简易注销要求登录注销“一网”服务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示期为20日,公告期满后公司注销。
综上,公司在作出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后,依照规定还需要依法履行清算程序,并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注销登记的材料,实际办理中,无论是依据股东会决议申请普通注销或是申请简易注销,大部分地区均要求提交全体股东签字的材料,若缺少小股东签字,登记机关一般会裁定驳回注销申请,而导致公司无法顺利注销。
二、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救济手段
若已经形成了有效的解散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此时公司可以选择普通注销或是简易注销,因其他小股东不配合而导致行政部门不予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如何救济?
对于上述情况,可以选择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手段进行救济,但是该手段因程序及材料要求较为严格,同时出于对时间成本的考虑通常不会选择这种手段进行救济。其实行政机关对于股东不配合导致无法注销的处理具有明确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注销指引(2021年修订)》的公告第五条特殊情况办理指引的规定:“(一)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问题。对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股东失联、不配合等情况难以注销的,经书面及报纸(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通知全体股东,召开股东会形成符合法律及章程规定表决比例的决议、成立清算组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在股东不配合的情况时,通过公告的方式告知股东,届时持公告文件及相关注销材料进行注销,该方式时间成本更低。同时若因股东不予配合导致公司无法在解散事宜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股东、债权人、董事、利害关系人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在检索中,笔者发现实务中存在着大量作出解散公司的有效决议后,因股东拒绝签字而采取直接伪造股东签名进行注销的情况,相关案件法院往往因公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原因,裁定予以撤销。但是法院认为公司注销时小股东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公司意志的表达,其认为:“公司申请登记的行为主要体现的是公司及相关权利人的意志,公司的意志则主要体现在股东会决议等文件之中。因此,如果被冒名签字的股东持有的股权比例不足以影响决议效力的,也就意味着不影响公司意志,即便其被冒名签字,但仍旧不影响公司申请登记的真实意思表示。”目前司法观点普遍认可决议解散公司的效力,尊重公司的意思自治,即便股东不予签字并不影响公司解散公司的意志表达。
三、大股东利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权益的救济手段
公司决议解散后,大股东利用其股东权利未及时成立清算组或者其委派的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恶意瞒报公司的资产,上述对于小股东权益侵犯的行为如何进行救济?法律赋予了小股东如下救济手段:
(一)申请强制清算: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恶意拖延清算等行为,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人需要向法院提交资格证明和事由证明两部分材料,比如已经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据、享有股权的证据、故意拖延或者违法清算的证据等。同时即便在决议解散公司后,大股东成立了清算组,公司从形式上已经履行清算程序,小股东若可以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该清算组未充分履行清算义务,可能对于债权人或者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此时依旧可以申请强制清算,若法院认为该清算组符合上述行为,法院将启动强制清算程序。
(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此时公司由清算组接管,那么此时小股东是否具备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基础?实务中认为进入清算程序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阻碍[1],如果出现清算组怠于主张债权或者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况,股东依旧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此时股东需要履行向清算组提请诉讼或者要求更换成员的前置程序,若清算组不同意,股东才可提起代表诉讼。
(三)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如果大股东决议解散公司或者清算时损害了小股东的股东权益,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小股东可以提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诉讼,与前述股东代表诉讼不同,此诉讼提起的条件为对于小股东权益的侵害,无需履行任何前置程序,且不受公司经营、解散、注销等状况的影响。
四、律师观点
若公司章程无特殊约定,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大股东作出的解散公司的决议成立并生效,因该等决议作出时往往伴随着公司治理僵局、股东之间的纠纷、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所以在后续清算及注销登记程序中存在着衔接不顺畅的情况。法律认可持有三分之一以下表决权的股东拒绝签字并不影响公司决议解散的效力,但是为了避免恶意注销公司损害其他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基于对于市场经济稳定性的考虑,程序上即便要求公司提供全体股东签字的文件与公司法的规定存在实施的冲突,也具有合理性,对于拒绝配合签字的股东可以通过公告、复议或者诉讼的方式实现最终注销公司的目的。对于大股东强制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况,法律也赋予了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提起诉讼的权利,以保证公司、小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强制决议解散公司,该决议可以代表公司的意志,但是法律也明确规定若大股东通过强制解散公司以逃避债务或者损害公司、股东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相关权利人可以通过民事、行政甚至刑事手段追究其滥用股东权利的责任,从而实现对于公司意志尊重与股东权益保护的双向平衡。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