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劳动者是否有权拒绝?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Q:公司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同意并服从公司的安排。”的条款,单方调整了我的岗位。

Q:公司根据《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根据公司业务经营情况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同意并服从公司的安排。”的条款,单方调整了我的岗位。我查阅了《劳动合同法》,公司作出调岗并不符合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我是否有权拒绝公司的调岗行为?
A: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来看,规定了两种法定调岗情形: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上述问题中所涉的情形并不属于第四十条规定的法定单方调岗的情形,而属于用人单位基于管理权或是用工自主权上的单方调岗情形。
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亦应限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便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调岗的权利,但其也并不当然享有任意调岗的权利。此时,应从用人单位单方调岗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合理方面考虑:
(1)调岗是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
(2)调岗目的正当,不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调岗不是为了变相逼迫劳动者离职,或是为了达到对劳动者进行侮辱、惩罚。
(3)调岗后对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未产生不利后果。主要体现为:调岗后未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劳动者能够胜任新岗位、未增加劳动者工作时间及交通成本等。
若用人单位基于管理权或是用工自主权上的单方调岗行为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劳动者应遵守该调岗行为。
反之,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不当、不合理,劳动者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或是赔偿金。
对于劳动者而言,面对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应积极应对,避免用人单位以“旷工”、“不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双方涉及调岗的沟通记录、函件应进行留存,以便后续仲裁、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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