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31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延迟复工是贵州省政府为应对疫情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这一举措对控制疫情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积极应对、理性决策,将疫情及延迟复工带来的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是当前企业家面临的最主要的问题。
贵州省政府延迟复工通知出台后,各企业在实操层面可能会面临多个问题,比如:
1.2月9日24时前企业是否可以提前复工?
2.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发放?
3.延迟复工期间是否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
4.延迟复工期间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吗?
我们认为,企业与员工互相体谅、共度时艰,应该是处理特殊时期延迟复工涉及劳动关系主要问题的基本原则。针对上述疑问,君跃律师进行了梳理并提供如下实务建议,供企业和员工参考。
一、什么时间贵州省内企业可以复工?
就全国而言,国务院规定延长春节假期至2月2日,2月3日起正常上班,随后各地视疫情情况陆续出台地方政策延迟复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于1月31日也出台通知要求贵州省内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二、哪些企业可以早于2月9日24时开工?
根据贵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下列四类企业可以早于2月9日24时开工:
1.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如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
2.疫情防控必需的行业,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
3.群众生活必需的行业,如超市卖场、食品生产和供应等行业;
4.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
三、延迟复工期间,贵州省内企业应该怎么做?
目前,贵州省对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工资发放标准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全国各地的政策口径也不统一。我们理解,应当综合考虑政策出台的本意在于避免疫情扩散,并非给员工提供延长假期的相关福利,在当前抗击疫情的大环境下,企业与员工均应以大局为重,互相理解,互相支持,携手共度时艰。
1.是否可以安排员工休年休假?
上海市“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听市人社局权威解答”认为,2月3日到9日不得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企业不得抵扣员工年休假。
贵州省目前没有明确延迟复工期间的性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延迟复工期间属于企业基于贵州省政府的传染病防控措施要求而处于停工状态,企业可按照停工停产相关规定执行。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的年休假”。据此,企业在此期间安排员工休年休假于法不悖,但须将此安排明确告知员工。
2.延迟复工期间的工资该不该发?怎么发?
(1)是否发放的问题
目前,上海、广州已明确要求企业在延迟复工期间正常支付工资。浙江、重庆、江苏、云南、山东等各地政府均提出企业应当依法保障延迟复工期间员工合法权益,稳妥起见,我们建议企业尽可能按照正常出勤工资核定和支付。其中2月8日和2月9日原本为休息日,无需支付工资。
(2)发放标准的问题
前述正常出勤工资,如何发放?是否包括奖金和各类补贴?对此,我们认为,如果奖金是在正常出勤情况下即可获得,则该等奖金属于固定劳动报酬的范畴,应当发放。但是如果奖金与业绩考核挂钩,因延迟复工期间员工未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尚未复工,可以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发放。对于各类补贴,可以基于该补贴的性质,结合企业的薪酬管理制度决定是否发放,如车贴、饭贴、通讯补贴等,如因未提供正常劳动,可以根据企业相关规章制度规定不予发放。
3、推迟复工期间企业能否安排员工在家上班?
政府部门通知要求企业不能提前复工,是从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的角度来考虑的,因此,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并未违反政府部门延迟复工的通知精神。对于在家办公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工资报酬。
4.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或基于岗位特殊需要提前复工,是否视为加班?
上海市人社局《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相关问题,听市人社局权威解答》已明确2月3日到9日不得复工期间属于休息日,休息日无论要求员工在家上班还是提前复工均属于加班,企业应当支付200%工资报酬。
广东省人社厅官方回应,2月3日到2月9日未复工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其中企业在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我们理解贵州省内企业安排员工在2月8日、2月9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员工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报酬;2月3日至2月7日期间,无论员工是否提供劳动,均视为正常出勤而不是“加班”,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对企业和员工来说较为合理。
四、非特殊企业如不遵从规定提前复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延迟复工是贵州省政府为应对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企业提前复工不仅存在疫情风险,还会产生妨碍传染病防治的违法风险。具体如下:
1.疫情感染风险
企业自身排查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能力是有限的,一旦企业出现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的情况,可能迅速引发全企业内疫情风险,由此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对企业声誉造成影响,还可能因此引发大范围的疫情扩散,给全社会传染病防治带来负面影响。
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
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拘留、罚款处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4.刑事责任
造成疫情扩散或严重影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贵州省内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工资怎么发?
作者:陶定来源:中联贵阳

2020年1月31日,贵州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延迟省内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 延迟复工是贵州省政府为应对疫情采取的紧急应对措施,这一举措对控制疫情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生产经营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