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事人之间存在非民间借贷类型的基础法律关系,只要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本文中涉及债务的特定化,债权债务固化,履行主体不变化,债务履行的性质转化,具体涉及的多种情形。
关键词 转化型借款关系 债权债务的确认 债务履行性质变化
转化型借贷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对一类债务更新现象的概括描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4条第1款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第2 款进一步规定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这意味着,即便当事人之间存在非民间借贷类型的基础法律关系,只要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仍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审理。
实践中,常见当事人因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各类合同纠纷,或因侵权之债等事由,经双方结算确定欠付金额后,通过签订《借款协议》《借条》《还款承诺书》或共同确认《对账单》《结算单》等形式,将原基于合同或侵权产生的复杂债权债务关系,简化为清晰的借贷合意。此举目的在于简化法律关系、明确还款数额与期限,或为债务提供担保。但当此类协议进入司法程序的过程中,因现司法解释尚未提供明确指引,从而导致审判实践中出现审理思路不一致、认定标准不统一、审查范围模糊等困境。
一、转化前的基础法律关系,在转化型借贷案件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其对转化后借款关系的影响。
通过裁判文书网搜索相关案例发现,对于转化型民间借贷纠纷转化前的基础事实,司法裁判中主要分为两个角度认定:
第一,基于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的角度。双方当事人之间因为前基础法律关系而后达成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对既往债务的清算和确认,构成了新的独立的法律关系(借贷关系)法院应基于新协议进行裁判,无需回溯并纠缠于前端的复杂事实。
第二,基于维护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的角度。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能脱离法律框架。若基础法律关系本身无效或根本不存在,那么由此“转化”而来的借贷关系也必然无效。若法院不予审查,则可能成为当事人洗脱非法债务、规避法律监管的“司法白手套”,最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司法公正。
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对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实质性审查,但其审查深度应限于合法性层面,而非全面重新审理。法院应审查基础关系是否有效,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若基础关系合法有效,或虽存在瑕疵但双方自愿以借款形式对其清算结果予以确认,则法院应尊重其后达成的协议。此时的审查并非是对基础关系的全面重审,而是对其合法性这一前提要件的司法确认,是维护法律秩序底线的必然要求。
二、 双方达成转化合意的必要性
第二个核心问题是,债权债务的转化,是否必须以双方达成合意为前提,债务人是否可以拒绝认可借贷关系。对于该问题的认定,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该条款,适用的核心前提在于当事人之间存在真实的合意。无论该合意是经由法院或调解组织主持形成,抑或是当事人自行协商、清算所达成,均须以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基础。倘若所谓“协议”仅体现债权人单方意思,缺乏债务人认可,则不能构成债权债务协议,而仅能视为单方作出的债权确认或通知行为。债务更新(诺成合同)的本质是双方通过新协议设立新债务、消灭旧债务的法律行为。因此,“转化”必须基于双方明确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 仅凭债权人单方主张或一张单方出具的欠条,不足以成立转化型借贷。
在诉讼中,若债权人主张双方已转化为借贷关系,而债务人对此予以否认,则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其必须提供充分证据(如明确载有借款意思的协议、微信记录等)证明双方曾就“将前债转化为借款”达成合意。若债权人无法证明存在转化合意,法院则不得依照所提请的借贷法律关系进行审理,而必须回归到基础法律关系本身进行审理。此时,原告的请求权基础不再是借款合同,而是原买卖合同的支付价款请求权或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必须就基础法律关系的成立、履行、欠款事实等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法院的审理焦点将从“是否还款”转变为“基础关系项下的债务是否真实存在且合法有效。”
这一审理路径的差异,直接决定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抗辩事由以及最终的法律后果,凸显了转化合意在认定转化型借贷中的核心地位。
三、 抗辩权的延续:合意转化是否意味着权利放弃
转化性民间借贷最为复杂的争议点在于即双方明确合意将前债转化为借款,债务人在基础关系中享有的抗辩权(如买卖合同的瑕疵履行抗辩权)是否随之消灭?达成转化合意是否默示意味着前基础法律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
从请求权基础理论分析,转化型借贷实质上是请求权基础的变更。当事人的请求权从基于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请求权”,变更为基于借款合同的“金钱返还请求权”。这两个请求权基础相互独立,后者的成立并不依赖于前者是否完美履行。因此,从理论上看,一旦完成转化,债务人应基于新的借款关系履行义务,其原有的针对原买卖合同的抗辩权似乎失去了依附的法律关系。
从司法实践与公平原则出发,任何法律解释与裁判活动均须以追求实质正义与社会公平为价值导向。单纯依赖形式逻辑或文义推演,若可能导致显失公正或损害弱势一方合法权益之结果,则应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利益衡量和价值补充进行调适。司法的功能不仅在于解决纠纷,更在于通过个案裁判维护公序良俗,体现法律对实质公平与社会正义的根本追求。绝对地认为“转化即放弃一切抗辩”可能导致严重不公。实践中,很多债务人同意转化,是基于对欠款总额的确认,但其可能并未意识到这将导致其丧失对货物质量、延期交付等问题的索赔权利。若债权人是利用其优势地位或债务人的窘迫情境,在明知标的物存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诱使债务人签订借款协议,则完全可能构成显失公平或欺诈。
因此,法院应采谨慎态度进行个案审查,若在双方确认的转化借贷的书面文件中明确写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或“债务人放弃基于原合同的一切抗辩权”等条款,则应尊重其意思表示,认定抗辩权消灭。若文书仅为对欠款金额、期限的简单确认,未涉及抗辩权处理,则不能轻易推断债务人放弃了实体权利。债务人仍可就基础法律关系的瑕疵提出抗辩,但其抗辩的目的和效果不再是拒绝履行转化后的借款债务,而是通过主张原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将法院审理的路径回归原基础法律关系,从而保障其相应权益。
转化型借贷纠纷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上有别于传统借贷案件,其核心特征在于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等方式,将原非借贷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合意。传统实践中借贷的审理要件,不能简单套用于转化型借贷法律关系纠纷。因此,本文建议将司法实践中对转化型借贷关系的认定标准建议构建分层审查机制;首先,明确审查双方是否就基础法律关系转化为借贷关系形成真实合意;其次,法院需依职权对转化过程的合法性予以审查,以认定转化后借贷关系的法律效力;最终,在个案中贯彻利益平衡原则,实现转化型借贷的规范认定与公正裁判。
转化型借贷关系实务研究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摘要 当事人之间存在非民间借贷类型的基础法律关系,只要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清算达成债权债务协议,可按照民间借贷纠纷进行处理,本文中涉及债务的特定化,债权债务固化,履行主体不变化,债务履行的性质转化,具